證監會擬修訂行政處罰聽證規則
- 發佈時間:2015-06-20 02:47:54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王小偉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9日表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深入推進依法行政,證監會擬對2007年4月發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以下簡稱《聽證規則》)進行修訂。行政處罰聽證作為法定程式,對於規範行政調查、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此次修訂的總體思路是在法律框架內規範和完善聽證程式,以更充分地保障行政相對人各項合法權益,提高證券期貨執法規範化水準。
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六個方面:一是將《聽證規則》由證監會規範性文件上升至部門規章。
二是擴大《聽證規則》適用範圍。鋻於證監會派出機構自2013年10月起開始實施行政處罰,故將原由證監會會機關適用的《聽證規則》擴大為證監會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同時適用。同時,將證監會會機關和派出機構採取重大監管措施前的聽證也納入參照執行範圍。
三是擴大了聽證範圍。(1)將2012年後新修訂《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新增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有較大影響處罰種類納入聽證範圍,即責令停止基金業務、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沒收業務收入(一定金額以上)、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期貨從業資格等5類;(2)將判定經濟制裁類處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業務收入)是否有聽證權利的標準,由現行的“單項金額”超過特定數額,調整為“多項金額合計”超過特定數額;(3)新增“申請參加聽證”制度,即同一案件中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要求聽證後,其他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一併參加。
四是新賦予當事人“申請查閱證據”、“申請延期聽證”兩項權利。在法定權利之外,賦予當事人該兩項權利是近年來我會為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申辯權而做的有益嘗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體現了公開執法、陽光執法的行政理念。
五是完善《聽證通知書》記載事項。為保障當事人更有效地行使聽證權,我會借鑒司法機關做法,將當事人在聽證中需關注的各類事項,一次性地在《聽證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
六是完善聽證程式制度。參照司法機關做法和我會執法實踐,新增規定延期聽證、中止聽證、終止聽證等三項程式制度。
除上述六個方面的內容外,本次修訂還對當事人義務、證監會職責等事項進行了整理和規範,並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調整。
鄧舸表示,歡迎社會各界對《聽證規則》修訂提出意見和建議。證監會將根據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對《聽證規則》修改完善後發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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