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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單當事人面臨18項懲戒 制度將擴圍至更多領域

  • 發佈時間:2014-12-30 07:10: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1部門簽署稅收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

  “黑名單”制度將擴圍至更多領域

  當事人融資行為、經營活動和高消費均受限

  □記者 趙晶 北京報道

  “老賴”不能乘飛機和奢侈消費已經廣為人知,從現在起,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也將與“老賴”待遇相同,不僅不能乘飛機和其他奢侈消費,還會在其他十多個方面受到限制。國家發改委透露,這只是開始,今後環境保護、安全生産等領域的“黑名單”當事人,都會受到聯合懲戒。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等21個部門聯合簽署《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對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18項聯合懲戒措施。

  商務部研究院信用與電子商務研究所所長韓家平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聯合懲戒是加大失信成本的一個方式,在當下選取某個領域或者某個點會更有警示作用。當然,在警示的同時,仍然需要加快建立各部門信用共用,尤其是政府部門掌握公共資訊共用。信用資訊交換共用是聯合懲戒,守信激勵的基礎。

  據發改委新聞發言人李樸民介紹,聯合懲戒措施的“黑名單”制度,或將擴圍應用到環境保護、安全生産、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

  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失信懲戒機制一直為社會所關注。根據發改委9月透露的時間表,今年12月底之前,各省(區、市)和具有行業監管職責的部門都要出臺一個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並爭取早日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或部門規章。

  此次出臺的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簡要地説就是“一體兩翼”,“一體”就是“黑名單”制度本身,“兩翼”就是公佈案件資訊和實施聯合懲戒。

  國稅總局總會計師孫瑞標介紹説,“黑名單”當事人會面臨18項懲戒措施。

  在行動範圍方面,當事人會面臨被阻止出境。

  在消費方面,當事人被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比如坐飛機、動車和列車軟臥。

  在融資方面,當事人的信用記錄會被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限制證券市場部分經營行為,包括公開上市和再融資;限制保險市場部分經營行為;限制企業債發行。

  在經營活動方面,當事人限制擔任相關職務;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援;限制農産品進口配額申請。

  此外,當事人的資訊還會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佈;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佈等。

  上述18項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對象為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中所列明的當事人。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懲戒對象為當事人本人;當事人為企業的,懲戒對象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

  聯合懲戒措施的落實,主要是通過稅務機關將公佈的案件資訊推送給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部門,由這些部門對案件的當事人依法採取相應的懲戒措施。例如:阻止出境措施,稅務機關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其出境前沒有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依據《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阻止其出境。

  “下一步還有四個任務,一是密切協作,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細則和操作流程。二是推進部門間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建設。三是繼續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的組織協調作用,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等領域採取聯合懲戒措施。四是加強和中央主要媒體的溝通,加大聯合懲戒工作的輿論工作。”李樸民説。

  “這是社會徵信體系建設的實質性進展。”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立群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當前我國經濟轉型升級正處在關鍵時期,必須從制度建設上加強對稅收、金融、商業等各類經濟活動中失信行為的記錄、曝光和懲戒,加快完善責任約束體系,使社會經濟活動更規範,更負責任地進行,為提高經濟發展的品質,提高經濟活動主體的素質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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