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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資訊披露“重大性”標準的監管思考

  • 發佈時間:2015-04-10 01:22:45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浙江證監局 倪一帆 王程

  當前,我國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重大性”標準存在以下問題:1.我國關於“重大性”的規定都過於簡單和籠統。2.現行標準未考慮我國上市公司行業特性。3.標準規範性不足,上市公司“自由裁量權”過大。4.不利於保護資訊獲取相對弱勢的中小投資者。上述這些問題為日常監管帶來一定的困難和障礙:一是執法依據不足,實際工作中更多的是依靠監管人員的經驗判斷。二是執法尺度不一,同一類事項在不同派出機構或交易所之間也會出現不同的處理結果。三是信訪舉報和媒體質疑增多。

  針對完善“重大性”標準,建議如下:

  分別從證監會層面及證券交易所層面,借鑒境外證券市場的立法經驗,儘快完善相關制度,細化“重大性”標準。引導上市公司提高資訊披露品質。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增加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成本,逐步縮小上市公司利用法律漏洞實現監管套利的空間。督促證券服務仲介機構歸位盡責,與公司出現“重大性”的不同認識應當做好溝通,必要時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鼓勵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加強溝通,減少投資者等主體對於“重大性”認識理解的差異。監管部門及證券交易所可以將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涉及“重大性”認定方面的監管案例主動向社會公開,提升公眾對“重大性”標準的認識水準。在監管實踐中準確把握“重大性”標準,一是系統內部統一執法尺度和標準,逐步統一監管執法人員對於“重大性”的認識,統一執法尺度和標準。二是建議監管部門在認定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時,落實好投資者保護的相關規定,三是妥善處理信訪舉報和媒體質疑。監管部門應當重視並認真對待投資者和新聞媒體因資訊披露“重大性”認識問題而産生的信訪舉報和媒體質疑,督促上市公司做好自查和澄清工作,監管部門視情況到公司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做好關於“重大性”標準的解釋説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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