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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交易100問(一)

  • 發佈時間:2015-01-12 00:30:3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編者按:近日,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試點,併發布了《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也正式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及相關配套業務規則。為幫助投資者更好地了解股票期權交易業務,“上交所期權投教專欄”將以一問一答的形式連載刊登,重點圍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期權合約、交易、風控等內容進行解讀,敬請關注。

  1. 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關注哪些制度規範?

  近日,為規範股票期權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分別發佈了股票期權試點相關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業務規則,投資者在參與交易之前,要予以重點關注。

  證監會發佈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包括:《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配套指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以下簡稱“《試點指引》”)。

  上交所、中國結算發佈的業務規則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試點結算規則》(以下簡稱“《結算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風控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以下簡稱“《適當性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做市商業務指引》(以下簡稱“《做市商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經紀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和《股票期權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以下簡稱“《必備條款》”)。

  隨著股票期權試點業務的開展,上交所、中國結算還將持續出臺配套業務規則及業務指南,不斷完善股票期權業務規則體系。投資者需要予以持續關注。

  2. 《試點辦法》規定了哪些內容?

  《試點辦法》主要內容包括“股票期權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與股票期權相關的業務資格”、“投資者保護”、“股票期權風控措施”及“其他規定”等五個方面。具體為:

  (1)明確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作為股票期權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

  《試點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作為股票期權交易場所,依法組織開展股票期權業務,並要求其應當遵循《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期貨交易的基本原理,構建相應的股票期權交易與風控制度。同時,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股票期權結算機構,辦理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交易的結算業務。

  (2)對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相關業務的資格進行了規定。

  《試點辦法》明確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做市業務和自營業務。具有金融期貨資格的期貨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以及與股票期權行權交割相關的有限範圍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包括允許投資者通過期貨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設證券賬戶、允許期貨公司從事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和行權相關的合約標的經紀業務。

  (3)高度重視投資者保護。

  一是規定股票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並要求證券交易所制定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

  二是明確規定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投資者保護義務,要求期權經營機構審慎判斷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主動提示投資者如實提供開戶資料,並在期權合約到期前要提醒投資者妥善處理交易持倉;同時投資者也要自主承擔股票期權交易的相關風險,不得通過申報虛假開戶資料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三是建立糾紛處理機制,要求期權經營機構對與投資者發生糾紛時的處理規則和程式、投資者投訴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資者權益保障等內容進行公示和説明。

  四是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與投資者約定為其提供“協議行權”服務,以更好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五是要求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建立跨市場資訊共用和監測協作機制,提高打擊跨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協同性,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4)針對性建立股票期權風控措施。相關風控制度安排包括:保證金、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大戶持倉報告、風險準備金、風險警示制度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此外,《試點辦法》還對保證金安全存管機構的保證金監控職責、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責分工等作出了規定。投資者可以登陸證監會或上交所網站查閱相關具體規定。

  3.《交易規則》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交易規則》作為股票期權試點業務的基本業務規則,對股票期權上市、合約管理、交易、行權、風險控制以及交易監管等各個環節做出了全面、整體和基礎性的規定,為股票期權試點業務的開展提供制度支援。《交易規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針對期權合約設計、上市與掛牌的規定,主要包括合約標的的選擇範圍與選擇標準、期權合約的主要條款、合約上市、掛牌以及運作管理等;

  二是針對期權交易的規定,主要包括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賬戶設置、委託與申報、競價與成交、漲跌幅限制、熔斷機制、停復牌管理、交易異常情況及其處置、行情發佈等內容;

  三是針對行權事項的規定,主要包括行權申報、行權方式、異常情況下的行權安排、現金結算的特殊情形及結算價格、代為履約以及協議行權等;

  四是針對風險控制制度的規定,主要包括保證金制度、持倉限額制度、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以及風險警示制度等;

  五是針對期權交易監督的規定,主要包括內幕交易與市場操縱的原則性規定、異常交易行為的具體情形、自律調查的手段與方式、針對會員及投資者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規定。

  4.《示範文本》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為規範和指導股票期權經營機構制定股票期權經紀合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交所、中國結算參照期貨業協會《<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結合股票期權業務的具體特點,制定了《示範文本》。《示範文本》共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投資者須知,第二部分為合同正文,第三部分為合同附件。

  投資者須知部分主要為投資者需具備的開戶條件、開戶文件的簽署、投資者需知曉的事項,是投資者從事股票期權交易的前提。

  合同正文部分共計九章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章“聲明與承諾”要求投資者與期權經營機構互相作出聲明與承諾,確保具備相關業務資格,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遵守經紀合同。第二章“開戶”規定了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申請開立合約賬戶及保證金賬戶的條件和程式,賬戶功能與管理,投資者交易許可權的設定與調整。第三章“交易委託”規定了投資者進行交易委託的方式和程式以及交易結果的承擔,期權經營機構有權對投資者交易指令進行前端審核。第四章“結算”對分級結算、行紀關係、異常交易情形、當日無負債結算、資訊查詢、過錯承擔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第五章“行權”規定了行權提醒、行權申報、行權交割、違約處置等事項。第六章“風險控制”規定了保證金、強行平倉、持倉限額等風險控制制度。第七章“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規定經紀合同生效、變更及終止的條件和程式。第八章“免責條款與爭議解決”明確了上交所、中國結算及經營機構的免責情形與爭議解決方式。第九章“其他事項”規定了期權交易費用、未盡事宜及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部分包含開戶申請表、佣金收取標準、股票期權交易委託代理人授權書三個附件,與《風險揭示書》及其他補充合同同為期權經紀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必備條款》主要提示了哪些風險?

  為了使投資者充分了解股票期權試點業務風險,特別是股票期權交易與證券現貨交易、期貨合約交易的差異,上交所、中國結算還聯合製定了《必備條款》。期權經營機構需要據此制定相應的《股票期權風險揭示書》,向客戶充分揭示相關業務存在的風險,並由客戶仔細閱讀並簽字確認。

  《必備條款》根據期權業務的開展環節,分別梳理了不同業務環節的重點風險事項,分為“一般風險事項”、“交易風險事項”、“結算風險事項”、“行權風險事項”及“其他風險事項”。“一般風險事項”提示投資者在參與期權業務前,應評估自身是否適合參與,了解期權知識及相關業務規則、風險特點,並了解期權業務實行適當性管理和交易許可權分級管理。“交易風險事項”主要包括上交所及合約標的發行人不對合約的上市、掛牌及市場表現承擔責任,買入期權的幾種合約終結方式,賣出期權的風險一般高於買入期權風險,價格波動等其他市場風險,期權漲跌幅、合約調整,限倉限購限開倉等相關制度差異。“結算風險事項”包括提示客戶資金保證金與證券保證金的出入金方式及限制存在差異,交納的保證金將用以承擔相應的交收及違約責任,期權交易二級結算存在的相關風險,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強行平倉等。“行權風險事項”包括期權到期失效、行權申報無效的幾種情形,異常情形下可能採用現金結算等。“其他風險事項”包括重大異常情況下採取的緊急措施,可能面臨各種操作風險、技術系統風險等可能造成的損失,利用網際網路進行期權交易時將存在系統故障等風險並造成損失,政策風險等。

  6. 有關股票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的規定都體現在哪些規則中?

   股票期權作為金融衍生品種,交易方式相對複雜,不適合中小投資者參與,很多境外成熟市場從資産狀況、知識結構和交易經驗等各方面對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投資者的資格作出了限定。為此,股票期權試點業務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相關主要規定體現在《試點辦法》、《交易規則》和《適當性指引》當中。

   《試點辦法》規定股票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並要求證券交易所制定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同時,明確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對股票期權産品及 市場環境的變化自主承擔風險。

   《交易規則》中明確了準入制度、投資者教育及風險揭示等基本要求。對於個人投資者和普通機構投資者,明確將通過相關指引規定具體的準入條件;規定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組織的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同時實行分級管理,設置不同的交易規模和許可權。

   《適當性指引》則針對投資者具體準入標準和適當性綜合評估、投資者分級管理、投資者教育等內容進行了詳細、全面的規定。

   7.股票期權的適當性管理適用於哪些主體?

   股票期權的適當性管理主要適用於參與股票期權的個人投資者和普通機構投資者。《適當性指引》分別明確了個人投資者、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具體標準。為重點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適當性指引》對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作出了細緻、具體的制度安排,針對個人投資者的特點,專門設置了適當性綜合評估、交易許可權分級管理等,並細化了相關操作事項,同時,要求期權經營機構對個人投資者進行持續管理和教育。

   8. 個人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通過適當性綜合評估的哪些審查?

   根據《投資者適當性指引》,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個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金融類資産狀況、期權基礎知識、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概括而言為“五有一無”。即有足夠的金融類資産、有規定的融資融券或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有相關股票期權模擬交易經歷、有一定的期權知識、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無不良誠信記錄。

   9.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個人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開戶時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餘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2)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6個月以上並具備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資格或者具備6個月以上的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並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3)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上交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4)具有相應的上交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5)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

   (6)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上交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7)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10. 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開戶時託管在指定交易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餘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2)凈資産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3)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上交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4)相關業務人員具有相應的上交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5)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上交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6)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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