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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細則鋪路 可交換債試水將近

  • 發佈時間:2014-11-25 23:31:16  來源:上交所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可交換債券是公司債券的一個品種,是發行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為擔保品及交換標的而發行的公司債券,債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依據約定的條件,將其持有的債券交換成上市公司股份。

  

  上交所此次《實施細則》的發佈及之前寶鋼集團發行意向的公告,標誌著公開發行可交換債券産品試水將近。

  

  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了《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對上市公司股東公開發行的可交換債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資訊披露、換股等事項做出了具體規定。為股東們盤活所持上市公司股權開啟新的渠道。

  可交換債試水即將開啟

  新華保險4月初發佈公告稱,公司股東寶鋼集團擬以其所持有的新華保險部分A股股票作為標的,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上交所《實施細則》的發佈及寶鋼集團發行意向的公告,標誌著公開發行可交換債券産品試水將近。

  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可交換債券是公司債券的一個品種,是發行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為擔保品及交換標的而發行的公司債券,債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依據約定的條件,將其持有的債券交換成上市公司股份。

  可交換債券相比于可轉換公司債券:相同之處包括債券要素類似,如票面利率、期限、換股價格和換股期等;另一方面,對投資者來説,與持有標的上市公司的可轉換債券相同,其投資價值與上市公司業績相關,且在約定期限內,可以約定價格交換為標的股票。

  不同之處則包括,首先發行主體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後者是上市公司本身;二是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前者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後者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三是對標的公司總股本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換股則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股本變化。

  對標的股票股價影響較小

  本次,上交所為積極推動可交換債券産品的發展,在上市交易等事項上作了如下安排:一是可交換債券採取凈價交易;二是為符合回購標準的可交換債券進行質押式回購融資預留了空間;三是除用於交換的股票停牌或出現權利瑕疵影響換股時,需對債券停牌或暫停換股外,未直接限制投資者的債券交易與換股權利;四是與可轉債最低流通面值3000萬元不同,細則未對可交換債券最低流通面值進行限制,産品設計更為靈活。

  同時,為加強風險防範,《實施細則》強化了可交換債券特殊風險因素的披露要求:一是要求發行人指定資訊披露專項聯絡人;二是在定期資訊披露內容中,增加換股價格歷次調整或修正情況、債券發行後累計換股情況等;三是要求發行人在調整或修正換股價格時,或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被風險警示、暫停、終止上市等權利瑕疵時,及時進行臨時資訊披露;四是明確受託管理人相關職責要求。另外,對於因按募集説明書的約定,調整或修正換股價格等原因導致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不足的,要求發行人及時補足股票。

  市場人士稱,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打通盤活現有股票資産的長期途徑,進一步提高資産利用效率。據市場人士分析,可交換債券業務試點對標的股票二級市場價格影響較小。首先,在可交換債券發行時,擬用於交換的股票均為非限售流通股,不會造成標的股票供給增加。其次,可交換債券換股價格一般相對於基準股價有較高溢價,高價換股對二級市場影響甚微。再次,可交換債券自發行後12個月方可換股,有效緩解了可能對股票交易價格帶來的直接衝擊。債券持有人對是否交換股票具有決定權,投資者只有看漲所持股票時,才會選擇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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