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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

  • 發佈時間:2014-09-27 00:56:15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一條 為規範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會員對委託其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投資者應當根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條件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港股通交易。

  投資者應當遵循買者自負原則,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責任。

  第四條 會員應當根據《試點辦法》、本指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關工作制度,包括標準、程式、方法以及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保障措施等內容,並報送本所。

  第五條個人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應當符合《試點辦法》和本指引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條件。

  會員與個人投資者簽署港股通交易委託協議前,應當對個人投資者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進行核查,對個人投資者的資産狀況、知識水準、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

  投資者應當配合提供有關評估的證明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會員對個人投資者資産狀況進行評估時,應當確認以該投資者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産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其中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第七條會員應當評估個人投資者是否了解港股通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曉港股通投資風險。

  第八條會員應當通過評估問卷等方式,對個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並向個人投資者明確告知評估結果、留存評估記錄。

  第九條 會員接受個人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委託,應當確認其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從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會員接受機構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委託,應當確認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從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第十條 會員應當向投資者充分告知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主要風險,提示其審慎參與港股通交易,並要求其簽署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包括本所規定的必備條款。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材料以及風險揭示書等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個人投資者交易情況,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風險承受能力的後續評估,並對評估結果予以記錄留存。

  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建立港股通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根據投資者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對港股通業務投資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內容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通過公司網站及營業部現場投資者教育專欄等方式,向投資者全面介紹香港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市場特點和港股通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風險,並提示投資者關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發佈的與港股通投資相關的市場通知、風險提示等重要資訊。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為投資者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資者投訴的方法和程式,妥善處理糾紛,引導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六條 會員應當督促投資者遵守與港股通交易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本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切實加強對港股通投資者交易、結算行為的合法合規管理。

  第十七條 本所可以對會員落實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員應當予以配合,根據要求如實提供投資者開戶材料、資金賬戶情況等資料,不得隱瞞、阻礙或拒絕。

  第十八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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