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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星期五

劉克崮:應借營轉增稅改之機降低間接稅佔比

  中國網3月9日訊 全國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于3月9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國家開發銀行顧問、原副行長劉克崮委員發言,劉克崮建議,應降低間接稅比重,借營業稅轉增值稅改革之機降低間接稅佔比。

  劉克崮表示,他的發言題目為:加快財稅體制改革調節國民收入分配。他認為,1994年財稅改革理順了國家與企業、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係,財政收入佔GDP比重以及中央財政收入佔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雙提高,形成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財稅體制框架,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了重要貢獻。回顧我國三十多年的改革歷程,主要是圍繞提高經濟效率進行的,而基於社會公平的改革未深入展開,收入分配領域出現了結構性失衡:

  一是國民收入分配中,住戶部門佔比不斷下降。據統計局數據,在我國企業、政府和住戶三大部門中,1992至2008年住戶部門初次分配比重從66%下降到57%,再分配比重由68%下降到57%,呈雙降趨勢。這有其歷史客觀性,符合階段性改革初衷,但如持續下去,將加重利益分配結構失衡,産生較大負面影響。如何遏制這種趨勢,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是當前面臨的突出問題。

  二是居民收入差距拉大。據研究:2000年我國城鄉居民每人平均收入之比為2.85:1,2010年達到3.45:1;我國基尼系數在2000年就超過0.4的國際警戒線,城鎮和農村居民內部,基尼系數也在提高。

  三是在國民收入分配中,企業部門(包括金融和非金融)佔比明顯上升,壟斷企業尤為突出。1992至2008年企業部門在初次分配中的佔比由17%上升到25%,再分配中的比重從12%上升到22%。2006年,我國企業部門在再分配中的比重為19%,是同期經合組織成員國(OECD)平均水準(7%)的25倍,除正常影響因素外,也有超常因素,如壟斷性超額利潤,資源類超額收益,國企利潤上繳國家不多等。

  四是在政府間收入分配關係中,縣鄉財政困難。1994年分稅制改革規範了中央與省級政府間的分配關係,但其後未能在省以下地方政府展開,地方稅體系尚未形成,轉移支付制度不完善,地方政府財力與事權不匹配問題突出。

  劉克崮建議,下一步要加快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調節國民收入分配結構,提高住戶部門國民收入分配佔比,縮小居民收入差距,降低企業部門佔比,提高基層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社會和諧穩定。具體建議如下:

  一是降低間接稅比重,提高住戶部門佔比。我國間接稅佔稅收總額的比重達60%以上,而與我國稅制結構類同的歐洲國家在35%以下。間接稅雖利於財政收入,但會加大中低收入者實際納稅負擔。應借營業稅轉增值稅改革之機降低間接稅佔比。

  二是提高直接稅比重,縮小居民收入差距。堅持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方向,在儘快實現按家庭為單位扣除基本生活費的基礎上,擴大個人所得稅覆蓋面。拉大稅率級次間距,降低中等收入階層稅率。適時降低股票印花稅率,同時對短期股票轉讓收入恢復徵收所得稅,並給予一定扣減額。發揮房産稅調節居民財産和財産性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是穩定並適度降低企業部門佔比。強化資源超額收益稅,提高壟斷性國有企業的利潤上繳水準,降低準入門檻。必要時,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一部分用於支援社會保障。

  四是加快地方稅體系建設,優化轉移支付制度,完善分稅制。完善房産和資源稅制,逐步將房産稅和資源稅分別培育為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地方稅的主體稅源。對大眾基本居住性房産免征房産稅。在現行中央轉移支付框架下,借鑒德國等國際經驗,改進轉移支付辦法,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減少項目、簡化程式,降低專項轉移支付比重。分步差異化推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試行省直管縣的行政配套改革。財稅支出和收入政策應繼續對民生及小微經濟體和小微金融機構給予支援。

  五是實行資訊共用。加強全國和各部門資訊系統建設,逐步覆蓋全部個人、企業。建立部際聯席會制,儘快實現稅務、公安、工商、社保、住房、金融等部門的有條件、有約束、可控制的資訊共用制度,為財稅改革和提高政府效率奠定技術基礎。

  • 來源:中國網
  • 編輯:栗天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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