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等多項違規行為,被深交所出具監管函。
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
公告顯示,2016 年度,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與關聯方瀋陽藍天公用節能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就工程施工發生多筆關聯交易。2016-2017 年採暖期,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與關聯方瀋陽聖達熱力供暖有限責任公司就出售熱量發生多筆關聯交易。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披露了上述關聯交易,但未進行臨時公告。
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0.2.4、10.2.10 條的相關規定。
未履行程式即實施關聯交易
公告還顯示,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曾與瀋陽城市公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用集團”)簽署《股權託管協議》,對公用集團 4 家子公司實施託管。2016 年 5月 19 日,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該議案。自 2016 年 7 月起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 4 家公司實施託管,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時間為 2016年11月17日,存在未履行股東大會表決程式即實施委託經營的問題。
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0.2.5 條的相關規定。
人員、機構不獨立
公告披露,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在人員、機構運作等方面,未按規定與公用集團保持獨立。主要表現為:公司在高管人員任免、員工招聘錄用、主要原材料採購、生産經營的計劃與實施等事項上存在報請公用集團批准的情況。
此外,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熱源廠、換熱站與公用集糰子公司存在人員不獨立的情況。
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 (2014年修訂)第 1.4條的規定,違反了《主機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2.1.2 條、2.1.8 條的規定。
深交所要求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責任編輯: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