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滴滴出行宣佈將收購Uber中國。緊接著産生了一個備受爭論的話題——這兩家公司合併是否涉嫌壟斷?一時間,壟斷與反壟斷的話題再一次成為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上一次該話題受到如此關注還要追溯到2008年的可口可樂並購匯源果汁一案。不過,相比八年前的那個案例,如今滴滴與UBER中國合併一案爭論的焦點則完全不同。
根據當事企業自己的説法,因為優步中國在2015年會計年度銷售額沒有達到申報標準,且兩家當事企業目前均未實現盈利,所以無需向中國反壟斷當局進行申報。對此,商務部發言人則表示:“按反壟斷法規定申報條件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都應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兼併……滴滴和優步中國合併還得申報,不申報的話,往下走不了。”
截止到目前,圍繞這起並購案件的爭議還基本停留在“是否應當申報”這樣的初始程式環節,實質性的反壟斷審查和爭議尚未開始。可以預見,隨著事件的進展,更深入的爭議將圍繞著傳統的反壟斷理論、在既定反壟斷法的條款框架之下逐步展開。
而本文要指出的是,這起並購案件已經大大超出了傳統反壟斷理論的解釋範圍。
淘寶、滴滴打車等平臺儘管以企業的形式被人們認識,但它們並不單純是一家企業,本質上更像是一個市場。除了附著于網際網路這一時代特徵之外,它們本質上與鄉村的集市、小區的菜市場、義烏小商品集散市場、阿姆斯特丹的鮮花交易市場、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遍佈大江南北每個縣城的百貨大樓、以及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等,沒有本質區別。與之相反,除了同樣以公司的名義作為法律和稅務實體之外,淘寶、滴滴等平臺與服裝製造廠、鋼鐵廠、石油煉化廠、飲料廠、晶片生産商等企業比起來,幾乎沒有任何相同之處。
近年來,大量類似于淘寶、滴滴這樣的公司出現,但它們的本質是市場。這是網際網路技術革命在微觀市場結構方面帶給經濟體系最大的變革。
一方面,曾經的鄉村集市、百貨大樓、小商品集散市場變成了現在的淘寶或者京東公司。換言之,“市場在企業化”。
與此同時,另一方面,淘寶或者京東這樣的企業儘管在法律意義上仍然是“公司”,但實際上,這些公司已經完全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企業,而是扮演者“市場”的作用。換言之,“企業在市場化”。
“市場在企業化”和“企業在市場化”是站在不同主題、從不同角度看到的變化。從整體全局看來,其實是一回事,即“企業”和“市場”的邊界在發生變化。在企業和市場的邊界發生動態變化的過程中,如果站在任何一個時間點靜止來看,“企業”和“市場”的邊界一定是非常模糊的。
而反壟斷的經濟學邏輯起點恰恰在於界定市場邊界。以不同的市場邊界作為標準,得到的結論可能大相徑庭。例如,在曾經被輿論炒的沸沸颺颺的“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果汁”一案中,如果以濃縮果汁細分市場作為標準來界定市場邊界,那麼該並購涉及壟斷;但如果以軟飲料市場、甚至整個飲料市場作為標準來界定市場邊界,那麼則不涉及壟斷。
當然,在“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果汁”案中,當時輿論爭議的焦點其實更多的放在了外資並購民族品牌上。其經濟學理論基礎在於,是否應該保護民族工業?在什麼情況下應該保護民族工業?反壟斷法是否應該成為保護民族工業的工具?這是另外一個話題,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之內。
本文想要指出的不僅僅是傳統反壟斷法含義下“市場邊界”的界定,這一點在各個國家的反壟斷實踐中已經有相當多的討論。儘管這些討論仍然是不充分的、經濟學基礎仍然是不堅實的。
本文想要特別強調的是,在網際網路革命的大時代背景下,“市場在企業化”、“企業在市場化”、企業和市場之間的邊界在發生動態變化,而這些變化正在從根本上動搖原有反壟斷法所依賴的經濟學理論基礎。
在傳統的中國鄉村,鄰近幾個村子的商品貿易行為往往都是在一個集市上進行的。集中度非常高,所以叫“集”市。如果有人因此就認為鄉村集市觸犯了反壟斷法,應當關閉集市或者打散集市,這顯然很荒謬。而網路約車平臺本質上就是這一個“集市”,一個“移動網際網路上的集市”。計程車和順風車就是集市上的乾果攤、燒餅攤、成衣攤,打車的人和開順風車的人就是周邊村子裏的村民。
有人或許會説,不要跟我談那麼多複雜的理論,故弄玄虛!事情很簡單!網路約車公司就是一家公司,提供的産品就是約車服務。而滴滴和UBER中國合併之後就在“約車服務”這個市場上形成了壟斷。就這麼簡單!
這樣説當然也對,但這種認識是表面的。用這種表面的認知作為反壟斷法的經濟學基礎是站不住腳的,從經濟動態發展的角度而言甚至是錯誤的。
照這樣的説法,鄉村集市也完全也可以看成是一家類似于企業的機構,雖然它由於誕生在很久很久以前、從而沒有“公司”那樣的現代化的名字。集市這家“企業”提供的産品是方便各種小買賣、撮合交易。這也是一種實實在在的服務,有需求,有供給。為了提供這種服務産品,集市的維護者需要花費精力來清理環境衛生、維護治安、簡單規劃攤位、打擊不法商販,等等。這些行為與網路約車公司所做的並不存在本質不同。唯一的區別在於集市是傳統的市場,而網路租車公司是挂著“公司”名義的線上市場;前者是在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極為緩慢的古代社會中自發形成的,後者是在科技革命高潮期由具有創新精神的企業家創造性地建設出來的。
如果暫時拋開外資和民族品牌的爭議點不談,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果汁其實是一個較為簡單的、非常典型的反壟斷案例。但即便是對於這樣一個簡單、典型的案例,界定市場尚且如此之難,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試問,對於像淘寶、滴滴這樣的平臺,如果連“企業”和“市場”的邊界都是模糊的話,又怎麼可能按照傳統反壟斷法的框架來確定無疑地界定細分市場?
換句話説,在未來“滴滴打車並購UBER中國”一案的實質性討論中,其一,如何在傳統反壟斷理論的框架下界定細分市場邊界將一如既往的困難、一如既往的具有爭議性;其二,更困難、更具有爭議性的問題在於,在界定細分市場邊界之前,“企業”和“市場”的邊界首先是模糊的、不確定的。而後者是前者的邏輯基礎。
基於市場份額的反壟斷法規制具有根深蒂固的理論缺陷。196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布朗鞋業訴美國”(Brown Shoe Co., Inc.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決書中有這樣一句話——反壟斷法關心的是“保護競爭,而非保護競爭者”。這句話後來成為反壟斷領域經常被引用的一句法律格言,以至於不同的人對此産生了多種不同的解讀。在筆者看來,這句話是在隱晦地指出傳統反壟斷規制的理論缺陷。
遺憾的是,“競爭”仍然是一個極為模糊的概念——究竟什麼是“競爭”?保護“競爭”是保護什麼?如何保護“競爭”?等等。這些問題並不清楚。以至於在過去的半個多世紀中,反壟斷法律實踐越來越難以與商業實踐相適應,既有制度和經濟發展之間的夾角越來越大、矛盾越來越突出、受到的爭議越來越多。從波音,到微軟,到谷歌,再到今天的滴滴優步,都充分證明了這一點。網際網路革命讓這一理論缺陷更加暴露。
反壟斷規制必須儘快回到以“效率目標”為核心的福利經濟學分析框架,也只有效率目標才能在個案層面指導反壟斷司法實踐。
相關各方不應局囿于既有理論和法律框架,而應當直面現實,勇敢地承認原有反壟斷理論和反壟斷法的不足,抓住這一機會,結合實踐發展,推進理論和制度創新。經濟學者和法學者應當及時跟進微觀市場結構的變化,推動反壟斷理論的發展。立法者應當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與時俱進,推進反壟斷法律立法實踐。
(作者係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清華大學中國與世界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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