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規〔20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武警黃金指揮部,部其他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地質工作規律的要求,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業相互聯動,公益性地質工作與商業性礦産勘查有機銜接,地質找礦與礦産開發緊密結合,地質找礦與礦業權管理及地勘單位改革發展協調配合的地質找礦新機制,構建多元投資、多方合作、協調有序、快速推進的制度平臺,保障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確定的各項目標圓滿完成,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籌協調全國地質找礦工作部署
嚴格執行礦産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按照規劃確定的佈局、時序和重點,強化規劃對地質找礦活動的指導和調控作用。統籌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安排,加快推進公益性地質調查,引導商業性礦産勘查,有序推進各類地質找礦工作。
明確各類地質找礦投入定位。公益性地質工作主要用於開展基礎地質調查、礦産資源潛力評價和重點成礦區帶礦産遠景調查,重點加強區域性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和遙感地質調查,極少量事關地質找礦的重大地質礦産問題可以做延伸攻關。鼓勵、支援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地質找礦工作,對於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可以獨立投資的地質找礦項目,國家財政原則上不再投入。
堅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新要求,按照“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調整優化勘查開發總體佈局。調整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勘查技術方法,大力推進綠色勘查。探索建立在自然保護區內由國家財政出資進行重要礦産勘查並進行礦産資源儲備的制度。
完善全國地質找礦項目資訊平臺,統籌管理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安排項目資訊,做好全國地質找礦工作進展跟蹤和形勢分析,加強宏觀調控,保障合理工作佈局。
二、推進礦産資源整裝勘查
整裝勘查是指在具有一定工作程度、資源潛力較大的成礦有利區,建立多元投資機制,統籌中央、地方和企業各類勘查資金,集中力量開展勘查工作。整裝勘查區調整(包括新設、調整範圍和退出)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部礦産勘查辦公室根據工作進展協商確定,要符合礦産資源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並納入國家地質找礦工作總體部署。
統籌勘查工作部署。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發揮地質找礦第一責任人的作用,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內的整裝勘查實施方案,明確勘查工作部署和組織實施措施,分解目標任務,落實資金投入和年度工作安排。涉及國家財政資金安排的工作,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中國地質調查局等相關組織實施單位進行協商對接,部礦産勘查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中央、地方基礎地質調查工作應優先保證在整裝勘查區的部署安排,加快提高基礎地質工作程度,並加強整裝勘查區成礦規律的綜合研究工作。
加強監督檢查和跟蹤指導。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部礦産勘查技術指導中心要組織專門技術力量,加強整裝勘查實施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和跟蹤指導,嚴格執行整裝勘查區半年報和年報制度,根據工作進展適時修編整裝勘查區實施方案。
改善外部工作環境。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與當地人民政府建立外部環境保障機制,優先保證整裝勘查區內礦業用地需求,協調礦業權人、勘查單位、社區等各方面關係,共同營造良好外部工作環境。
三、加快推進礦業權管理制度改革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以規劃為引領,以市場化出讓為遵循,以創新出讓方式為重點,進一步擴大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範圍,嚴格限制和規範非競爭性出讓行為,完善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礦業規律的礦業權出讓制度。
研究下放礦業權審批許可權,提高審批效率,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推進礦業權審批管理精細化、標準化、公開化,統一規範全國礦業權審批登記行為。積極做好工作銜接,確保礦業權審批“放得下、接得住”。
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監管職責,推動以行政監管為主向市場、信用、法治協調監管轉變;強化服務的主動性,創新服務方式,簡化環節、優化流程,加強服務標準化建設。
四、完善地質找礦收益分配製度
地質找礦工作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積極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礦産勘查,承擔找礦風險、獲得成果收益,堅持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切實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地勘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以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折股參與地質找礦風險投資,分享找礦成果收益。承擔國家出資勘查項目並形成大中型礦産地的地勘單位,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分享地質勘查成果的權益,並對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鼓勵從事礦産勘查的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建立預設期權獎勵地質找礦有功人員的制度。
五、加強地質找礦工作監管與服務
加強勘查方案審查和合同管理,嚴格審查探礦權人的勘查實施方案,督促探礦權人依法履行合同,依法查處圈而不探、非法轉讓等行為。探索推進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地質勘查品質監理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學會在地質勘查品質監管中的作用,推進註冊地質師制度建設,探索形成個人負責和單位負責相結合的責任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增強礦産開發活動衛星遙感監測覆蓋面及效率,提升監督執法精準度。
加強國家財政出資項目管理,及時檢查項目實施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公開項目的工作進展、工作品質、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承擔單位等資訊,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地質找礦資訊統計制度,定期匯總工作進展與成果,按照有關規定通報地質找礦工作情況。加強與地方各級政府的溝通和聯繫,積極協調佔地、修路、用電等事宜,為地質找礦工作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六、大力推進地質找礦成果資料共用
各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每季度第一個月應在網際網路上公開本機構上一季度接收的非涉密地質資料目錄等資訊,供社會查閱利用。公益性地質調查機構要及時對地質找礦成果資料開展綜合研究,為商業性礦産勘查提供基礎性、綜合性地質資訊服務。
國土資源部會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地質成果資料匯交和服務情況檢查。承擔國家財政地質項目的單位未依法匯交地質資料的,不得承擔新的國家財政出資項目;礦業權申請人未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列入地質資料匯交違法名單並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不按規定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地質資料目錄等資訊和向社會提供服務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責令其及時糾正。
七、建立科技創新産學研聯合攻關機制
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會商機制,加強地質找礦理論研究、勘查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示範。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地勘單位等聯合申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協同攻關。礦業企業、地勘單位要加大科技研發投入,建立激勵機制,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建立地質找礦項目與人才培養相互促進的長效機制。完善項目管理制度,讓中青年科技人才擔當重任,在地質找礦實踐中培養科技創新領軍人物和找礦一線實用人才。鼓勵礦業企業、地勘單位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産勘查研究基地、野外科研觀測基地等,優化項目工作任務安排,為地質專業教師和學生創造實習及科研條件。
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解放思想,創新地質找礦運作機制,切實加強地質找礦工作,不斷實現地質找礦新突破。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土資源部關於構建地質找礦新機制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0〕59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整裝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40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取消“整裝勘查區設置審批”和“整裝勘查實施方案審批”後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58號)同時廢止。
2016年5月31日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