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委託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實施部分煤層氣勘查開採審批登記的決定
- 發佈時間:2016-04-22 11:30:27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65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委託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實施部分煤層氣勘查開採審批登記的決定》已經2016年3月31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 姜大明
2016年4月6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委託山西省國土資源廳
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實施部分煤層氣
勘查開採審批登記的決定
(2016年3月31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
為探索完善煤層氣礦業權審批登記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礦産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産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決定委託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實施部分煤層氣勘查開採審批登記:
一、煤層氣勘查審批登記以及已設煤層氣探礦權的延續、變更、轉讓、保留和登出審批登記;
二、儲量規模中型以下煤層氣開採審批登記以及已設儲量規模中型以下煤層氣採礦權的延續、變更、轉讓和登出審批登記;
三、煤層氣試採審批。
國土資源部對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實施上述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委託事項範圍內,以國土資源部的名義實施上述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上述行政許可。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應當自作出准予煤層氣勘查開採審批登記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有關審批登記檔案報送國土資源部。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應當加強對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煤層氣勘查開採行為的監督檢查,協調煤層氣與煤炭資源勘查開採時序,加強綜合勘查開採管理,促進煤層氣與煤炭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