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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6-03-31 11:29:51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土資規〔2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公示辦法(試行)》已經第17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與部溝通聯繫。

  2015年9月29日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公示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平競爭,促進礦業權人(包括探礦權人和採礦權人)誠信自律,規範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公示,強化信用約束,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進一步加強礦業權人履行法定義務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産資源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是指礦業權人從事礦産資源勘查開採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年度資訊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的能夠反映礦業權人狀況的資訊。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年度資訊包括礦業權基本資訊、礦業權人履行法定義務資訊和勘查開採活動資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職産生的資訊主要包括對礦業權人的日常監管資訊和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名單管理資訊等。

  第三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公示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資訊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報請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准。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公示的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涉及礦業權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涉及保密而不能公示的,年度資訊直接報送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其中油氣的年度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直接報送國土資源部。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管理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公示工作,統一組織建設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公示系統(以下簡稱“資訊公示系統”),總結通報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公示情況。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公示工作。

  第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以隨機搖號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項目和礦山,對礦業權人公示資訊情況進行檢查。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公示資訊抽查管理工作,對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資訊抽查工作進行檢查。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礦業權人勘查開採公示資訊抽查工作。

  第六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作出的對礦業權人的行政處罰資訊和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名單管理資訊等,由作出決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登錄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填寫和公示。

  第七條 礦業權人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分別對其公示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第二章 礦業權人資訊填報

  第八條 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設“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公示系統”專欄,礦業權人登錄勘查項目或礦山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填報。

  第九條 凡持有礦産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的礦業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填報礦産資源勘查開採年度資訊並按要求公示。

  上一年度新設立礦業權至當年年底不滿6個月的,參加下一年度資訊填報和公示。

  第十條 礦業權人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過資訊公示系統填報上年度礦産資源勘查開採年度資訊,並向社會公示。在年度資訊填報期間,礦業權人發現其填報和公示的資訊存在不準確、錯誤、遺漏的,可以進行更正,更正前後資訊同時公示。

  第十一條 礦産資源勘查年度資訊內容(附表1、附表3):

  (一)探礦權基本資訊。包括勘查許可證號、探礦權人名稱、探礦權人地址、勘查項目名稱及地理位置、勘查面積、有效期限、勘查單位名稱、發證機關、發證時間和勘查活動依據的勘查實施方案等。

  (二)探礦權人履行義務資訊。包括實際勘查礦種、年度勘查投入情況、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繳納情況等。

  (三)當年勘查投資和主要實物工作量。包括勘查投資及分項核算,鑽探、坑探、槽探、淺井、地震等實物工作量。

  (四)礦産勘查項目合作情況。包括合作人、股權比例、出資方式等。

  (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礦産資源開採年度資訊內容(附表2、附表4)。

  (一)採礦權基本資訊。包括採礦許可證號、採礦權人名稱、礦山名稱及地址、經濟類型、開採礦種、開採方式、生産規模、礦區面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時間和開採活動依據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

  (二)採礦權人履行義務資訊。包括依法依規開發利用礦産資源情況和礦山儲量年報、礦産開發利用統計報送情況,礦産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土地復墾費等費用繳納情況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執行情況、土地復墾方案執行情況等。

  (三)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指標。包括礦山基本情況、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等指標。

  (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礦山企業在採礦許可證範圍內開展地質勘查工作的,應增加填報“礦産資源勘查項目年度資訊表”,其中的“探礦權基本資訊”填寫為“採礦權基本資訊”。凡不涉及國家出資的,其勘查資訊可不納入抽查範圍。

  第三章 公示資訊抽查

  第十四條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結合礦産資源勘查項目和礦山情況,區分不同地區、不同規模等,依據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編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名單,抽取比例不低於各類勘查項目或礦山總數的5%。根據需要應當增加對重點勘查項目和礦山的抽查,根據礦業秩序等情況開展專項抽查。

  油氣勘查開採項目的抽查名單,由國土資源部商有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對礦業權人公示資訊進行抽查。抽查勘查項目和礦山名單工作應當在4月底之前完成,並通過資訊公示系統公示。9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並將結果通過資訊公示系統公示。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搖號確定抽查的勘查項目或礦山,應當全部開展實地核查,全面核查礦業權人公示資訊情況。實地核查可以委託有關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對隨機搖號確定抽查名單之外的勘查項目和礦山需要檢查的,可以採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路檢測等方式。

  第十七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對勘查項目和礦山進行實地核查,應當隨機選派核查人員,核查人員不少於三人。

  實地核查人員對礦業權人公示資訊進行核查,如實記錄核查情況,並由被抽查勘查項目或礦山的礦業權人蓋章或負責人簽字確認。無法取得簽字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必要時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十八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自核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記錄在該礦業權人公示資訊中,並通過資訊公示系統公示。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礦業權人公示的資訊虛假的,可以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舉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進行核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業權人公示的資訊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礦業權人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通過資訊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不得非法獲取礦業權人資訊。

  第四章 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登記的礦業權人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部頒發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的,礦業權人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的列入、移出管理,由勘查項目或礦山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油氣礦産礦業權人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的管理,國土資源部可授權有條件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 礦業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異常名錄的決定,通過資訊公示系統公示,提醒其履行相關義務。

  (一)截至年度資訊填報結束之日,礦業權人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公示年度資訊的。

  (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並查實礦業權人年度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並查實礦業權人未履行法定義務或履行法定義務不到位的。

  第二十四條 礦業權人被列入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其移出異常名錄。

  (一)因“礦業權人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公示年度資訊”被列入異常名錄,已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資訊並公示。

  (二)因“礦業權人年度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異常名錄,已更正並公示。

  (三)因“礦業權人未履行法定義務或履行法定義務不到位”被列入異常名錄,已按規定履行義務並公示。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被列入異常名錄的礦業權人移出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異常名錄的決定,並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

  第二十六條 礦業權人被列入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依照本辦公示資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名單,並通過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七條 礦業權人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名單決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名單。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礦業權人移出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並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決定將礦業權人列入(移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的,列入(移出)決定應當包括礦業權人名稱、勘查項目或礦山名稱、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登記號、列入(移出)事由、列入(移出)日期和作出決定機關等。

  第二十九條 礦業權人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情況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將礦業權人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20個工作日予以更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列入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的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列入異常名錄的,每年實地核查至少1次;對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每年實地核查至少2次。

  第三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審批、國土資源領域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礦業權申請審批、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公示結果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礦業權人被列入異常名錄的應依法予以限制,對礦業權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應依法予以禁入。

  礦業權人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礦業權人勘查開採公示資訊平臺與有關行業部門、地方政府信用平臺的對接,實現與社會信用建設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資訊互聯互通,及時通過網路平臺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有關情況,實現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公示資訊的即時檢索查詢。

  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抽查工作的安排,積極與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抽查。

  第三十三條 礦業權人認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資訊公示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的具體實施辦法。

  地熱、礦泉水和建築用砂石、粘土礦,原則只填報附件2中的一、二部分內容,具體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填報要求。

  第三十六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公示情況,可通過資訊公示系統查詢、列印。本辦法實施後,礦業權審批不再要求礦業權人提交年檢合格的年度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推進資訊公示系統建設和業務培訓基礎上,2016年部、省兩級先行啟動試點,2017年在市、縣全面推開。自 2017年1月1日起,《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礦産資源勘查年度檢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80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産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64號)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礦産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年度檢查資訊網上報備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函〔2012〕11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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