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國發〔2016〕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6年5月28日
(此件公開發佈)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土壤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關係美麗中國建設,保護好土壤環境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堪憂,部分地區污染較為嚴重,已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突出短板之一。為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品質,制定本行動計劃。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我國國情和發展階段,著眼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環境品質為核心,以保障農産品品質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建設“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的美麗中國而奮鬥。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國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品質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國土壤環境品質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品質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迴圈。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一、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品質狀況
(一)深入開展土壤環境品質調查。在現有相關調查基礎上,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佈及其對農産品品質的影響;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佈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制定詳查總體方案和技術規定,開展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和成果審核。建立土壤環境品質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環境保護部牽頭,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建設土壤環境品質監測網路。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品質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品質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成國家土壤環境品質監測網路,充分發揮行業監測網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各省(區、市)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補充設置監測點位,增加特徵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品質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提升土壤環境資訊化管理水準。利用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資訊化管理平臺,力爭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加強數據共用,編制資源共用目錄,明確共用許可權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産中的作用。(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
(四)加快推進立法進程。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適時修訂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農産品品質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關內容。2016年底前,完成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工作,發佈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2017年底前,出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等部門規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法制辦、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五)系統構建標準體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2017年底前,發佈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品質標準;完成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技術規範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制修訂工作;修訂肥料、飼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和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標準,進一步嚴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訂農膜標準,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農膜標準;修訂農藥包裝標準,增加防止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適時修訂污染物排放標準,進一步明確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測試方法,研製土壤環境標準樣品。各地可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土壤環境品質標準。(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質檢總局、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六)全面強化監管執法。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採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採、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以及産糧(油)大縣、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等區域。(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對全國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開展1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産環境安全
(七)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品質類別。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採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産品品質安全。2017年底前,發佈農用地土壤環境品質類別劃分技術指南。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産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品質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2020年底前完成。劃定結果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審定,數據上傳全國土壤環境資訊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品質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佈等資訊進行更新。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開展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品質類別劃定等工作。(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牽頭,國土資源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八)切實加大保護力度。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品質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佔用。産糧(油)大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繼續開展黑土地保護利用試點。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産方式造成土壤環境品質下降。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品質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並依法採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等參與)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參與)
(九)著力推進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産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採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産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産品品質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2017年底前,出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4000萬畝。(農業部牽頭,國土資源部等參與)
(十)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産品禁止生産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産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並落實有關措施。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範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繼續在湖南長株潭地區開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力爭達到2000萬畝。(農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參與)
(十一)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範圍。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産出食用農(林)産品品質檢測,發現超標的,要採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農業部、國家林業局負責)
四、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範人居環境風險
(十二)明確管理要求。建立調查評估制度。2016年底前,發佈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品質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佈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採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國土資源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十三)落實監管責任。地方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品質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品質狀況,加強土地徵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資訊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十四)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品質要求。地方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五、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五)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品質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産品。各地要加強納入耕地後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沙漠、灘塗、鹽鹼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産資源開採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採取防治措施。推動鹽鹼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等地開展利用燃煤電廠脫硫石膏改良鹽鹼地試點。(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十六)防範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並提出防範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負責)
(十七)強化空間佈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佈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佈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準,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佈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産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産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佈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佈局和規模。(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六、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
(十八)嚴控工礦污染。加強日常環境監管。各地要根據工礦企業分佈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並向社會公佈。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資訊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適時修訂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産品)替代品目錄。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産品中有害物質控制。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産設施設備、構築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並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範拆除活動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發佈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環境保護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
嚴防礦産資源開發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內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新疆等省(區)礦産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環境保護部、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參與)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並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後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並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後産能,完善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後産能或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按計劃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提高鉛酸蓄電池等行業落後産能淘汰標準,逐步退出落後産能。制定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産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採用先進適用生産工藝和技術。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環境保護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參與)
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産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産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並有序實施。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膠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採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的部分城市開展污水與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參與)
(十九)控制農業污染。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自2017年起,在江蘇、山東、河南、海南等省份選擇部分産糧(油)大縣和蔬菜産業重點縣開展試點;到2020年,推廣到全國30%的産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産業重點縣。推行農業清潔生産,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國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農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供銷合作總社等參與)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嚴厲打擊違法生産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路,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到2020年,河北、遼寧、山東、河南、甘肅、新疆等農膜使用量較高省份力爭實現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農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供銷合作總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範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産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在部分生豬大縣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迴圈發展試點。鼓勵支援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農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産品品質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水利部牽頭,農業部參與)
(二十)減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迴圈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範圍。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鼓勵將處理達標後的污泥用於園林綠化。開展利用建築垃圾生産建材産品等資源化利用示範。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誌産品。(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參與)
七、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品質
(二十一)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二十二)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各省(區、市)要以影響農産品品質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2017年底前完成。規劃報環境保護部備案。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要率先完成。(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十三)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各地要結合城市環境品質提升和發展佈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在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雲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區域優先組織開展治理與修復;其他省份要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範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1000萬畝。(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範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後,責任單位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2017年底前,出臺有關責任追究辦法。(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參與)
(二十四)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向環境保護部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各省(區、市)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2017年底前,出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參與)
八、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推動環境保護産業發展
(二十五)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等科研資源,開展土壤環境基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生態效應、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産品品質、人體健康關係等方面基礎研究。推進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研發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強化衛星遙感技術應用,建設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科研基地。優化整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援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科技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林業局、中科院等參與)
(二十六)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建立健全技術體系。綜合土壤污染類型、程度和區域代表性,針對典型受污染農用地、污染地塊,分批實施200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據試點情況,比選形成一批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加快成果轉化應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建成以環保為主導産業的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等一批成果轉化平臺。2017年底前,發佈鼓勵發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術裝備目錄。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科技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中科院等參與)
(二十七)推動治理與修復産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産業鏈,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産業化示範基地。規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準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發揮“網際網路+”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産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等參與)
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二十八)強化政府主導。完善管理體制。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加大財政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援力度。中央財政整合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於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各地應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援,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品質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於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有條件的省(區、市)可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縣(市、區)予以適當獎勵。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援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後生産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財政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完善激勵政策。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産、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財政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稅務總局、供銷合作總社等參與)
建設綜合防治先行區。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黃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廣東省韶關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和貴州省銅仁市啟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力爭到2020年先行區土壤環境品質得到明顯改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編制先行區建設方案,按程式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備案。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可因地制宜開展先行區建設。(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二十九)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援。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探索通過發行債券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在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開展試點。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牽頭,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三十)加強社會監督。推進資訊公開。根據土壤環境品質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發佈全國土壤環境狀況。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定期公佈本行政區域各地級市(州、盟)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産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作情況。(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的地區,檢察機關可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三十一)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製作挂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網際網路、數字化放映平臺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鼓勵支援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設土壤環境專門課程。(環境保護部牽頭,中央宣傳部、教育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國家糧食局、中國科協等參與)
十、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三十二)明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實施本行動計劃的主體,要于2016年底前分別制定並公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各省(區、市)工作方案報國務院備案。(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十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環境保護部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國務院報告。(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三十四)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要帶頭落實。(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務院國資委等參與)
(三十五)嚴格評估考核。實行目標責任制。2016年底前,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省(區、市)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環境保護部牽頭,中央組織部、審計署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省(區、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品質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地市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參與)
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提高環境品質是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務艱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清形勢,堅定信心,狠抓落實,切實加強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如期實現全國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確保生態環境品質得到改善、各類自然生態系統安全穩定,為建設美麗中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貢獻。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