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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將土壤污染列入七大公害 建學校前做土壤檢測

  • 發佈時間:2016-04-21 08:1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參考消息網4月21日報道 在日本,土壤污染屬於典型的七種公害(大氣污染、水質污染、土壤污染、噪音、震動、惡臭、地基下沉)之一,是重點防治對象。不過隨著日本制定了相關法律,對農田的土壤污染和城市的土壤污染都進行了嚴格規範,這個問題相對來説得到較好的解決。

  曾深受土地污染之害

  日本曾發生很多土壤污染事件,例如四氯乙烯(又稱全氯乙烯)因洗凈能力強和非易燃性的特徵,被稱為“夢幻洗劑”,曾被作為幹洗劑廣泛使用,導致廢液大量滲透到地下。六價鉻礦渣也曾被用於填埋東京都江東區的一些低窪地區,現在江東區仍存在六價鉻污染問題。

  日本農田土壤受到污染的事件以富山縣在二戰之後發生的“痛痛病”最為致命:礦山廢水中含有的鎘污染水田後,導致食用大米的居民出現慢性鎘中毒。

  1970年,受痛痛病事件的影響,日本國會修改《公害對策基本法》(現《環境基本法》),將土壤污染追加為典型公害,並且在當年12月公佈了《農用地污染防止法》。該法要求,為了預防、清除和合理利用遭受特定有害物質污染的農用地,要採取必要措施。該法針對以下三種特定的有害物質,即鎘及其化合物、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根據法律規定,都道府縣知事在確認農用地遭受了這些特定有害物質污染後,要將農用地指定為“土壤污染對策地區”,制定治理計劃,採取清除污染土、添加客土、改變水源、轉作他用等措施。消除污染之後才能解除其“對策地區”的身份。

  1976年,日本又修改了《廢棄物處理法》,制定了最終填埋場的設施標準,加強了對有害物質的限制。

  近年來,日本一些位於城區、曾經處理有害物質的工廠由於工業結構轉變,被轉用作住宅區,發生了住宅區污染物超標的問題,導致居民與地産商或者是地産商與土地所有者打起官司,例如東京都足立土地開發公社的土地買賣訴訟、愛知縣小牧市的桃花臺新城的土壤污染訴訟等。

  桃花臺新城所在地區,由於1957年後曾經有長達10年時間被用於堆積工業廢棄物,2006年發現了超過環境標準值170倍的鉛等有害物質。居民為此發起訴訟,要求退還房款。

  在城市的再開發過程中,需要解決工廠原址的重金屬類和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問題,而以前的《農用地污染防止法》只針對農田,為此,2002年5月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對策法》。該法2010年又做了大幅修改。

  建學校前做土壤檢測

  根據《土壤污染對策法》,處理有害物質的設施所在的土地,在該設施廢棄時,必須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在土壤污染調查中發現確實遭受污染,將被劃為“指定區域”,在指定區域登記冊上公佈。一旦被劃為“指定區域”,有時根據都道府縣知事的命令,需要採取措施清除污染和防止污染擴散。由於出售工業舊址時,土地所有者必須要事先進行調查,所以提前發現了很多污染狀況。

  此外,在翻建建築物的時候,一般也要事前進行環境調查。特別是建設公共設施如小學和醫院時,都要對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檢查。例如,東京都政府準備將批發魚類的築地市場遷移到豐洲,由於豐洲曾建有天然氣工廠,為了化解人們對當地土壤污染的擔心,政府對豐洲的地質、地下水、空間放射量、土壤等的情況進行了詳細調查,並且予以公佈。

  在城市中,為了防止出現新的污染,還通過《水質污濁防止法》限制有害物質滲入地下,同時根據《廢棄物處理法》對廢棄物的填埋方法進行限制。

  為了讓公眾知情,如果發現土壤被污染,都道府縣知事要指定區域,製作登記冊,並且能夠讓公眾閱覽。都道府縣政府的主頁上也會公佈污染土地的狀況,説明需要採取措施的地點、面積、含有的有害物質等,內容極為詳盡,從而有助於消除居民的疑慮。

  關於防治土壤污染的措施,除了覆土、鋪裝、封閉等,還包括運到工廠進行無害化處理。2010年4月1日,《土壤污染對策法》修改後,為了根據法律嚴格處理污染土壤,每家污染土壤處理設施都需要都道府縣知事的批准才能開業。都道府縣的負責人審查時,要確認是否符合環境省制定的標準。各都道府縣的主頁上都會公佈有資格處理污染土壤的廠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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