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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稱有低價房騙4900萬 四年間坑了17人

  • 發佈時間:2016-05-17 14:51:0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四年時間內,女子路某冒充城建集團高層的子女,謊稱能低價購買內部商品房,並使用虛假的購房合同、房産證,在朝陽區等地騙取17名被害人的購房款、定金達數千萬元。其間,為獲得對方信任,路某還誘騙多名被害人住進其租住的商品房內。

  三中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路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路某不服上訴。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 謊稱是企業高層子女 以低價買房為餌騙錢

  路某現年32歲。2010年11月至2014年10月,路某謊稱是城建集團高層的子女,以能低價購買北京城建集團位於朝陽區東湖灣小區的內部房和首開國風上觀小區的商品房等為由,騙取陳某等17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4900余萬元。

  在非法佔有上述錢款後,路某隨意揮霍,最終造成被害人的鉅額財産損失。2014年10月30日,路某被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認為,路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據此,一審判決路某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繼續追繳路某的違法所得,發還本案各被害人。

  路某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提起上訴。她稱自己曾償還了部分錢款給被害人,與被害人張某有部分錢款是用於共同投資,不應認定為詐騙款。“我沒有故意詐騙錢款,很多錢款是給被害人交了房租。對於提出有困難的客戶,我都儘量還錢。”路某稱。

  辯護人認為,路某能夠如實供述,且主動交待詐騙的犯罪事實,應認定具有自首情節,且屬初犯,並願意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路某未提交新的證據。

  審理 主觀存非法佔有故意 任意揮霍詐騙錢款

  法院認為,根據在案路某收受詐騙款項的相關賬戶、被害人的陳述以及所提供的購房合同、房産證明、支付憑證等大量證據均證實,路某虛構身份,使用虛假合同、房産證,騙取十余名被害人的購房款、定金達數千萬元。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路某在根本不具備銷售商品房資質的情況下,編造虛假事實,騙取他人鉅額錢款後,為使詐騙行為得以繼續實施,用部分錢款給被害人租住商品房,其行為僅是對詐騙所得的支配及為繼續騙取鉅額錢款的投入。

  路某將絕大部分詐騙錢款任意揮霍處置,其所稱退還部分錢款、支付的租金應予扣除等辯解,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判決 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均不成立 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路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連續實施詐騙,金額共計4900余萬元,其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由於其任意揮霍、處置錢款,給被害人造成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危害後果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一審法院根據路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

  二審期間,上訴人路某亦沒有新的減輕或從輕處罰情節。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據此,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路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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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院一審以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熊保國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責令熊保國退賠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

  一審判決後,熊保國不服,提起上訴。市高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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