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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巨災險不是“金融蛋糕”

  • 發佈時間:2016-05-17 14:43:2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保監會、財政部印發《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承保對象以達到國家建築品質要求以及抗震標準的建築物本身及室內附屬設施為主,保險責任以破壞性地震振動及其引起的海嘯、火災、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災害為主。現階段保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100萬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險公司提供商業保險補充。

  據《人民日報》

  我國是地質自然災害多發地區,而房産又是家庭財産構成最重要的部分。自汶川地震以來,地震及其衍生災害對住房的損害,已經日益引發人們的重視。

  在目前的狀況下,推出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應該説是必要的。它可以讓遇到大地震災難的災民避免無家可歸的狀況,避免“一夜赤貧”,得到重建家園的經濟支援,當然,也能讓發放購房貸款的銀行減免損失。可以説,“住宅地震巨災險”的推出,是適時的,也是必要的。

  然而,推出這樣一個險種,也要防止“變味”。現在有專家提出是否要強制開展,也就是和“交強險”一樣必須要購買,則需要慎重。一則,我國尚沒有巨災保險條例,在法律法規層面上缺少對強制購買“地震巨災險”的支援;二則,對於住宅保險也還沒有具體的規範,容易被金融機構捆綁,成為貸款的“必要條件”。

  舉個簡單例子,在商品房市場形成的初期,就有一些銀行和保險公司“聯手”,逼迫購房者購買保險,並且扣留險單副本,不告知購房者在還清貸款後可以提前退保。這種捆綁保險和貸款的做法,曾被人廣為詬病,稱為“霸王條款”,直到2005年前後,才被各個銀行逐漸廢止。不過,最近幾年,個別銀行在個別地區,依舊還有類似的做法。

  所以,要讓“住宅地震巨災險”真正起到作用,解除購房者的後顧之憂,就必須要防止它成為某些金融機構的牟利工具。在現有階段,必須堅持“誰投保誰受益”,任何機構都不能要求強制購買。一旦出險,賠付資金必須首先回到投保者手中,由投保人或其指定的委託人處置。對於住房貸款的安全,銀行不能把責任全都推到貸款人身上,如果希望以保險形式來保證貸款安全,則應該自己去投保。

  投保自願、退保自由,應該是目前“住宅地震巨災險”的原則。如果需要強制購買,則必須等到條件成熟才行。所謂條件成熟,包括對不同地區的保費進行論證,特別是一線城市與其他地區、地震泥石流多發地區與其他地區,投保費用是不是要統一,必須探討明白。

  同樣,對投保以及賠付時房屋的價格、品質、折舊等,也應該由第三方的評估機構説了算,不能由保險公司獨斷。另外,超大型城市房價更高,100萬的額度上限是否能起到作用,是否有調整的餘地,這些都值得探討。

  推行“住宅地震巨災險”,是國家防災減災體系拼圖中重要的一塊,期望設計者和實施者都要時刻記住,為什麼需要這樣一種保險,要儘快完善制度,不要過多增加購房者的負擔,不要簡單地將其視為一塊“金融蛋糕”。在這個前提下,穩步推行,才能為公眾接受,讓它起到最好的作用。(程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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