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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規範境外“離岸社團”境內活動

  • 發佈時間:2016-05-17 14:30:29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新華社發文對前段時間民政部陸續公佈的400多家“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如何招搖撞騙進行披露。文章稱,斂財牟利是這些社團的主要目的。調查報道中指出,雖然遭到點名通報,但一些社團的運營依然故我,仍在繼續收納會員、組織活動。

  根據我國社會組織登記註冊的相關規定,在內地成立社會組織,需依法在民政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民政部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值得注意的是近幾年職業經理人的行業活動中,也存在類似的現象,要警惕未經批准、打著相關“中國”“全國”旗號的職業經理人機構及其組織的各種活動,這也是民政部清理整頓、規範社團組織活動的重要內容。

  據調查,這些“離岸社團”“山寨社團”主要是一些內地居民,利用境內外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的差異,在登記條件寬鬆的國家和地區進行註冊的社會組織。

  民政部黨組成員、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詹成付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的主要目的就是通過發展會員、成立分會收取會費,發牌照、搞評選頒獎活動收錢等手段在境內斂財,有些甚至向企業敲詐勒索,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

  為此,民政部曾多次下發通知,不允許社會組織打著政府機關的旗號開展活動。而四月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剛剛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該管理法包括總則、登記和備案、活動規範、便利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共七章五十四條。該法所指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依照本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同時,該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來內地活動實行登記許可制度。如果未登記或未取得臨時活動許可開展活動的,可以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物所得,對責任人進行警告、罰款甚至拘留。

  該法的出臺,將明確對由境外成立的“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在境內的活動進行規範,從而在法律上對這些社團組織劃定紅線,通過嚴管嚴罰,提高其違規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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