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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鹽業改革若干重點

  • 發佈時間:2016-05-11 05:59:2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使食鹽專營體制中最重要的法規、機構、經營許可權和監管職能得以完善和堅持,有利於鹽行業穩定發展,逐步融入市場經濟。

  鹽價隨行就市,為優勢企業增加新的動能,有了更大獲利空間;競爭的結果,也有望使老百姓在價格、服務上能夠得到更多實惠

  日前印發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對食鹽專營制度加以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按照新的運作機制修改完善《食鹽專營辦法》等3部涉鹽法規,堅持依法治鹽;二是完善食鹽定點生産制度,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産企業,扶持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現有食鹽生産企業做優做強;三是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批發經營食鹽,同時允許專營企業之間展開競爭,既激發市場活力,又做到有序競爭;四是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由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管理與監督,條件成熟時將監管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

  可以説,《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使食鹽專營體制中最重要的法規、機構、經營許可權和監管職能得以完善和堅持,有利於鹽行業穩定發展,逐步融入市場經濟。

  本輪改革把確保食鹽安全放在首位。主要措施是,構建了以鹽業主管機構專業化監管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綜合監管的體系。具體措施包括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建立食鹽儲備體系,加快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加強應急機制建設等。《方案》還明確了各級政府、執法部門、食鹽專業化監管機構的職責。

  實行産銷見面,這是本輪改革最有力度的措施之一,也是鹽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取消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産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産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産銷一體”,有效解決了社會輿論對鹽業體制的詬病,還原了生産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賦予其生産、銷售自主權、定價權和自有品牌權,允許生産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有利於以生産企業為龍頭打造食鹽産銷集團。

  釋放市場活力是本輪改革的重要原則。《方案》取消了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本行政區劃內銷售的規定,使過去大量視為“私鹽”的跨界銷售合法,減少不必要的稽查,打破貿易壁壘。取消食鹽國家指令性計劃,由企業自主確定生産銷售數量,做到以銷定産。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産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打通流通環節,做到貨暢其流,發揮市場調節作用,有利於形成統一規範的食鹽市場。

  改革食鹽定價機制也是本輪改革的重大舉措,放開歷來由國家決定的食鹽出廠價、批發和零售價,由企業根據生産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這就促使企業在提高産品品質、增加花色品種、改善服務態度、充分滿足消費者需求上下功夫,真正實現按質論價。鹽價隨行就市,為優勢企業增加新的動能,有了更大獲利空間;競爭的結果,也有望使老百姓在價格、服務上能夠得到更多實惠。

  本輪改革明確,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各省(區、市)儲備不低於1個月食鹽消費量;食鹽生産、批發企業最低庫存不低於平均1個月銷量。這是鹽業歷史上首次建立食鹽儲備制度,完善了食鹽專營制度,能夠有效防範食鹽脫銷和搶購情況發生,保障必需品供應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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