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1月20日 星期三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山東金改再進一步 地方監管進入“依法”時代

  • 發佈時間:2016-05-08 08:32:0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山東省金融辦主任李永健接受本報專訪

  3月末,經過充分論證的《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亮相,首度提出了“機構監管”和“業務監管”相協調的地方金融管理架構,實現了地方與中央監管無縫對接,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這也是我國涉及地方金融監管內容的首部省級地方性法規,法規將於7月1日起施行。

  對此,山東省金融辦主任李永健在濟南接受上海證券報專訪時表示:“地方金融監管的本質是促進經濟金融健康發展,控制其中的風險因素,在現階段最為迫切的便是解決地方監管有法可依問題。”

  在過去幾年中,中國金融創新不斷,新金融業態層出不窮,風險也如影隨形。特別是隨著網際網路金融蓬勃發展,出現了跨地域、跨行業的風險。如何在與“一行三會”等中央監管體系保持同步之時,促進金融支援實體經濟發展,控制風險,成為地方金融監管當務之急。

  不斷探索金融改革的山東省,正在地方金融監管上邁出重要一步。

  金融創新背後風險暗藏

  “沒有約束的創新,在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必然會帶來負外部性。類似P2P之類的金融創新,如果沒有法律規範,不但不能解決好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的問題,反而會拖累經濟健康發展。”李永健對於諸多金融創新所帶來的負面性頗感憂慮。

  事實上,隨著山東金融改革深入推進,各類地方金融組織和新興金融業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融資機構、農村合作金融及具有金融屬性的交易市場等發展迅猛,有效緩解了實體經濟特別是“三農”和小微企業融資困難,但也普遍存在經營不規範、監管缺失等問題。

  “特別是在當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一些投資諮詢公司、P2P網路借貸平臺等非常規的類金融組織在工商註冊登記後即可開業運營,游離于監管之外,産生了大量非法集資、信用詐騙等問題,機構‘跑路’現象頻發。一年來,全國範圍內已引爆多起涉及人數眾多、金額巨大的案件,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李永健表示。

  但從現有的《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證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規看,其主要內容是規範銀行、證券和保險等機構,併為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提供相應的執法依據,而對地方金融組織的制度規範較少,不少領域尚屬於立法上的空白。

  2013年山東省率先對地方監管體制進行改革。當年12月,山東出臺了《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在全國率先建立省、市、縣三級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對“一行三局”監管職責之外的地方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

  但從現實情況看,目前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只能依託國家、省有關規範性文件或試點政策來進行,在諸如審批、檢查、處罰等環節缺乏法律支撐。特別是在當前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形勢下,這些規範性文件和部門規章因缺乏法律支援,其效力已大打折扣,地方金融監管面臨“無法可依”的瓶頸制約。因此,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來明確地方金融監管的機構、職責、範圍、措施和法律責任,在法律上解決“誰來管、管什麼、如何管”的問題。

  “從全國範圍看,僅有溫州出臺了相關監管條例,但只針對於民間融資業務,缺乏完整性。而此次山東出臺的《條例》填補了這一空白。”李永健表示。

  規範與發展仍是主旋律

  《條例》圍繞落實國家關於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的要求,《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對適用範圍作了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金融服務、金融發展和金融監管活動的地方金融組織、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從而將“一行三局”監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組織納入調整範圍,為實現地方金融發展和金融風險監管全覆蓋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中,地方金融組織包括了從事相關地方金融活動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民間金融機構、開展權益類交易和介於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大宗商品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私募投資管理機構等。

  《條例》將此前監管空白的地方金融組織基本納入其中,不過並沒有包括P2P等網際網路金融組織。

  根據十部委發佈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目前P2P仍屬於銀監會監管,央行負責第三方支付等方面的監管。

  “目前省級人大立法不能突破上位法,也就是必須在不違背‘一行三會’相關法規的情況下,完善地方監管制度。”李永健表示。

  不過,李永健表示,《條例》對化解此類金融風險、規範發展的意圖在條文中也留有鋪墊。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有價證券,或者以其他方式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同時,在《條例》第四十四條要求,建立金融資訊共用、風險處置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協調機制,打擊處置金融欺詐、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化解金融風險。

  “未來如果P2P等網際網路金融領域,一旦國家授權地方監管,也將適用於本條例。”李永健補充道。

  《條例》也重點對地方金融組織作出了規範,如借鑒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方式,對地方金融組織從事金融活動的條件和程式作了規定,以從源頭上遏制和控制金融風險。

  《條例》明確了地方金融組織的經營行為規範,要求其必須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嚴格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並及時向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報送相關財務會計報告和各類重大事項,為規範地方金融市場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李永健認為:“機構監管和業務監管的結合也是《條例》的看點之一。”

  條例對於涉及金融領域的公司申請註冊,要求必須備案或者利用聯網制度,共用註冊公司資訊。同時設計了專門的金融監管平臺,可以實現對地方金融組織的全流程業務監控。

   山東金改向縱深推進

  《條例》在規範之外,更多是促進地方金融組織的發展。比如支援區域金融中心、財富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等金融聚集區建設;支援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對於新興網際網路金融業態也是鼓勵發展。而備受關注的民營銀行籌建工作也在推進之中。

  “山東省金融改革以來,每年都有重大舉措落地,今年則是《條例》的落地與執行。由於《條例》涵蓋內容很多,相關監管條款只能作出原則性、框架性規定,下一步,將儘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監管細則,推動法規有效落實。”李永健表示。

  不過他認為,更重要的是改進監管方法。要根據金融行業的特點和簡政放權的要求,將地方金融監管範圍轉變到全方位、全過程監管上來,將監管程式轉變到以事前、事中預警防範為主上來,在加強事前審核的同時,著重建立健全非現場檢查、年度審查、分類評級、高管約談、行業自律等事中事後監管制度,細化監管措施和工作流程,推進行業標識、合同文本、服務標準、會計核算等行業標準一體化建設,通過監管方式的創新,不斷提高監管水準。

  “《條例》的出臺,為山東金融改革提供了一個法制化和標準化的保障。將有力地支援山東經濟發展,服務好實體經濟,特別是服務好‘小微’和三農。未來也正在探討包括打擊非法集資等方面的條例。”李永健表示。

  同時,《條例》還強調了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全國總體形勢提醒我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距離民眾需求還有距離,至少還差一公里。”李永健表示。

  目前,山東金融改革步伐仍在穩步推進。一季度,全省社會融資規模增加4460.6億元,同比多增1375.5億元;佔全國的比重達到6.8%,比去年全年提高1.9個百分點。此外,多項指標已經達到或者超越山東金改“22條”的目標。(記者 孫忠)

熱圖一覽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