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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補齊地方性金融監管短板

  • 發佈時間:2016-04-21 02:33:09  來源:大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解讀《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①

  □ 本報記者 王 爽

  本報通訊員 戰 星

  近日,《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下稱《條例》)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涉及金融監管內容的首部省級地方性法規。

  省金融辦主任李永健評價説,這部法規的出臺曆時3年,是我省金融法制建設史的一件大事,彌補了目前金融監管上的一些缺失,實現了中央、地方分層監管,對於促進我省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和風險防控能力,特別是對於地方金融監管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近兩年,新型金融組織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各地第三方理財機構、P2P公司跑路事件卻層出不窮,給百姓財富帶來極大損失:2015年4月份泛亞涉案430億元,波及23萬人;9月份金賽銀基金涉案60億元;12月份e租寶涉案700億元,波及84萬人。2016年4月快鹿係、中晉係接連跑路……

  “在當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一些投資公司、P2P網路借貸平臺等在工商註冊登記後即可開業運營,游離于監管之外,才使得違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發放貸款等不法現象屢禁不止,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省金融辦政策法規處處長劉曉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從我國現有的《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證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規看,其主要內容是規範銀行和證券、保險等機構,併為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提供相應的執法依據,而對地方金融組織的制度規範較少,不少領域尚屬於立法上的空白。

  2013年12月,我省出臺了《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下稱“28號文”),在全國率先建立了省、市、縣三級地方金融監管機構。

  但據我省某地方金融監管局相關人員反映,兩年多來,基層的金融監管工作只能依託國家、省有關規範性文件或試點政策來進行,也就是説主要靠行政手段,在諸如審批、檢查、處罰等環節缺乏法律支撐,可以説一直處於一個比較尷尬的狀態。

  劉曉東也表示,特別是在當前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形勢下,這些規範性文件和部門規章因缺乏法律支援,其效力已大打折扣,地方金融監管面臨“無法可依”的瓶頸制約。只有通過地方立法來明確地方金融監管的機構、職責、範圍、措施和法律責任,才能在法律上真正解決“誰來管、管什麼、如何管”的問題。

  此次《條例》的出臺,正是將“一行三局”監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組織納入監管的範圍。《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對地方金融組織進行了界定,將我省目前正在監管的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納入地方組織範疇。同時,為有效承接未來國家授權地方進行監管的機構或組織,如P2P公司等,在地方金融組織的定義中,增加了一個兜底性的內容,即“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其他機構或者組織”。

  地方金融立法特別是監管立法,涉及設立行政許可這一問題。在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設立許可遇到一定困難。“為此,經過反覆磋商和研究,併合理吸收聽證會、社會公眾等建議,《條例》最終採取了業務許可和機構許可相結合的方式。”劉曉東説。

  記者了解到,《條例》將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機構列入機構許可範疇,但同時考慮了與未來國家出臺相應法規的相容性;將民間融資機構開展相關業務設定為業務許可,待國家非存款放貸類組織條例出臺後,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可以轉為機構許可。

  此外,對於各類交易市場,《條例》將其設為業務許可,並確定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實施監管。將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互助業務以及私募業務均設定為業務許可。

  “只要是私募性質的,不涉及大量公眾的機構和業務,就由地方來監管,這是中央、地方實現分層監管的一個趨勢。而且,在許可條件上,我們結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本著有利於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促進地方金融市場規範健康發展的角度,總體上設定的門檻不高,更強調事中、事後監管,強調適度監管。”劉曉東介紹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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