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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5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典型案例

  • 發佈時間:2016-04-29 14:1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9日訊(記者李萬祥)“五一國際勞動節”臨近,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受關注。最高法今天發佈5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餐飲、建築、生産加工等行業領域,其中欠薪最多的拖欠217.4萬元工人工資。

  這5起典型案例分別是:宋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許毓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梁海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李文勝、趙鋼、董仲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付國平、林霞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法官指出,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或個人依法支付勞動者報酬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必須將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作為重要的工作任務予以完成。用人單位或僱主應當靠自身業已具備的償付能力,而不是依靠使用勞動者後獲取的收益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否則無異於用人單位或僱主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經營風險轉移由勞動者承擔,以對勞動力的無成本無風險的使用來獲取經營利潤。

  連結——

  一、宋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宋濤拒不支付133名工人工資,欠薪金額達80余萬元,並採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資。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宋濤在中山市古鎮經營天創餐飲娛樂服務中心、漁民碼頭飯店期間,分別拖欠唐某等78名工人工資共計人民幣527806元、鄧某德等55名工人工資279213元後逃匿。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舉報後,介入調查並先後發出公告、勞動保障監察指令書責令宋濤支付所欠工資,但宋濤一直拒不支付。當地有關部門協調場地出租方墊付了部分工人工資後,及時緩解了矛盾,宋濤一直未能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2015年5月4日,宋濤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今天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宋濤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意義】

  餐飲業是城市一大用工主體,漸成欠薪高發區,本案涉及被欠薪人數多達133人,欠薪數額80余萬元,社會危害性較大。被告人採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資,數額較大,且到案後未能積極籌款或採取其他方式償還並賠償工人工資,根據其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宋濤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律規定,故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2、許毓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許毓民拖欠49名工人工資共338775元人民幣,之後逃匿到貴州,經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許毓民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5日,許毓民承建某市新風市場建築項目,2014年11月8日工程整體竣工驗收,至當月底,拖欠49名工人工資共338775元人民幣,之後逃匿到貴州。2015年春節臨近,工人張金華等人向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案,該局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未果,致使工人們無法拿到工資回家過年。2015年5月14日,公安人員在湖南省貞豐縣抓獲許毓民。

  2015年12月17日,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許毓民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

  【意義】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數額較大。被告人許毓民作為有法定義務支付工人工資的包工頭,明知未支付完畢工人工資而離開河源,且將手機關機無法聯繫,屬逃匿行為。其行為直接導致49名工人春節期間被拖欠工資33萬餘元,屬數額較大,經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明知故犯,主觀惡性大,且沒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依法從嚴懲處。

  3、梁海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梁海文拖欠22人工資合計人民幣331706元,拒不支付並逃匿。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梁海文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梁海文承接了位於佛山市金本工業園佛山市合竣物流有限公司辦公樓及倉庫建設工程,之後雇請多名工人入場施工。期間,梁海文在收到合同約定的95%的工程款後,以工人工資上漲導致工程虧損為由,拖欠李勝文等22人工資合計人民幣331706元。2013年1月28日,佛山市三水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梁海文支付,被告人梁海文拒不支付並逃匿,2015年4月11日在廣西北海火車站被抓獲。

  2016年4月7日,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梁海文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意義】

  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或個人依法支付勞動者報酬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必須將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作為重要的工作任務予以完成。用人單位或僱主應當靠自身業已具備的償付能力,而不是依靠使用勞動者後獲取的收益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否則無異於用人單位或僱主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經營風險轉移由勞動者承擔,以對勞動力的無成本無風險的使用來獲取經營利潤。被告人梁海文在收到合同約定的95%的工程款後,以工人工資上漲導致工程虧損為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資,其理由不能成立;在收到勞動監察部門的通知後,以逃匿方式拒絕支付工人工資,數額較大,且屬於有支付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主觀惡性大,無悔罪表現,應依法嚴懲。

  4、李文勝、趙鋼、董仲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李文勝、趙鋼、董仲寶拖欠217.4萬元工人工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三被告人分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積極籌款清欠工資,陸續將拖欠的工資支付完畢。珠海市橫琴新區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同時均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文勝、趙鋼、董仲寶以安陽市文臣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的名義承建珠海橫琴總部大廈(一期)裙樓工程,合同約定工程總造價暫估為9967468元。後因工程量增加,至2015年2月10日,工程進度結算總額為10423124元,三被告人在收到工程進度款990萬元後,仍然拖欠217.4萬元工人工資。2月11日,當地有關部門發出《責令支付勞動報酬通知書》。支付期限屆滿時,20多名工人因找不到李文勝、趙鋼、董仲寶等人而無法領取工資。2月13日,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三被告人分別於2月13日、4月8日、7月3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月15日,珠海橫琴總部大廈發展有限公司墊付工人工資1598627元。3月30日,趙鋼返還了該部分墊付款項。此後,董仲寶積極籌款清欠工資,陸續將拖欠的工資支付完畢。

  2016年1月12日,珠海市橫琴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文勝、趙鋼、董仲寶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同時均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意義】

  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打擊惡意欠薪,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被告人如果能夠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本案中欠薪人數多,涉案金額大,本應從嚴懲處,但是三名被告人案發後主動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趙鋼、董仲寶在一審宣判前積極籌款還清工人工資,是具體的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均可從輕處罰,法院對3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刑,並適用緩刑是適當的。

  5、付國平、林霞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付國平、林霞拖欠118名工人工資1006668.9元未在規定時間內償付完畢。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變賣公司庫存和部分設備,全額支付了所拖欠的工人工資。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被告人付國平、林霞登記成立了歐卡索婦嬰用品有限公司,兩被告人分別佔公司的49%、51%股權,林霞係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雙方終止合作。但合作期間,該公司拖欠118名工人工資1006668.9元。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同年7月13日向該公司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付國平、林霞未在規定時間內償付完畢。同年8月11日,民警在桂城街道綜治辦抓獲林霞。同年9月1日,該公司變賣庫存和部分設備,全額支付了所拖欠的工人工資。次日,民警在銀川火車站抓獲付國平。

  2016年1月20日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付國平、林霞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意義】

  被告人逃避支付上百名工人的工資,數額達百萬餘元,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是,二名被告人所在公司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主動變賣公司産品和設備,全額清欠了工人工資,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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