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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人軟體真處於法律“灰色地帶”嗎?

  • 發佈時間:2016-04-28 01:50:2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若租人平臺明知用戶可能在其平臺發佈賣淫嫖娼資訊,明知線上下可能從事賣淫嫖娼交易,仍允許潛在的賣淫嫖娼者使用,這在刑法理論上,就接近於利用網際網路發佈違法資訊的幫助犯。

  近幾年,各種APP等租人平臺,如雨後春筍般涌現,極大方便了賣淫者嫖娼者之間的性交易。據報道,記者暗訪發現,在10位女性出租者中,有4位願意有償提供性服務,有1位是賣淫仲介。

  有人認為,這些租人平臺目前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因為法律沒有規定租人平臺的法律責任。果真如此嗎?至少在刑法看來,未必毫無探討餘地。

  我國刑法第287條規定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該犯罪行為包括: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或通訊群組;發佈有關違法犯罪資訊;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佈資訊。單位犯此罪的,要追究單位和有關員工的刑事責任。

  儘管從法條字面含義來看,租人平臺一般不會直接發佈賣淫嫖娼資訊,所以不能直接認定租人平臺構成此罪,但對於刑法的規定,必鬚根據刑法理論進行解釋。

  由於很多租人平臺為了吸引、爭奪用戶,都會主動使用那些誘惑撩人的帶有強烈性暗示的詞語,比如“快來租我”上發佈的一則資訊,標題就叫“S身材你值得擁有”,該平臺還提供“叫床”服務,許多美女圖像都PS得性感妖魅。因此,一般來講,租人平臺對其平臺可能被賣淫者、嫖娼者用來發佈相關資訊,或許存在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現象。

  如果租人平臺明知用戶可能在其平臺明示或暗示發佈賣淫嫖娼資訊,且明知用戶線上下可能從事賣淫嫖娼交易,仍允許潛在的賣淫者、嫖娼者使用其平臺,這在刑法理論上,接近於利用網際網路發佈違法資訊的幫助犯。這種表面上看起來無罪無害的幫助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叫做“中立的幫助行為”。如果幫助者主觀上對對方的犯罪意圖有所認識,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對方實施犯罪,客觀上為對方實施犯罪提供了某種幫助,就可構成幫助犯。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網際網路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受到相應懲處,而有意為這些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宜平臺的,恐怕也不該逍遙法外。

  □周銘川(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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