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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審理破産案件 穩妥處置“僵屍企業”

  • 發佈時間:2016-04-27 06:32:5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更加注重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法治辦法化解産能過剩,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完善企業退出機制”。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穩妥處置“僵屍企業”,司法部門要依法為實施市場化破産程式創造條件。日前,就人民法院開展處置“僵屍企業”相關情況和問題,《經濟日報》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

  推動破産審理常態化規範化法治化

  記者:中央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強調要穩妥處置“僵屍企業”。對此,人民法院是如何認識的?請您介紹一下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僵屍企業”處置的基本思路?

  杜萬華: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要求化解産能過剩,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要把穩妥處置“僵屍企業”作為化解産能過剩的牛鼻子。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産能過剩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必要步驟,也是當前中央的重大工作部署。

  在中央運用經濟政策、金融政策、産業政策集中處置“僵屍企業”和過剩産能過程中,這些企業和産能存在的矛盾會充分暴露出來。企業破産制度既可以淘汰劣質企業和落後産能,又能促進具有經營價值的“僵屍企業”産能兼併重組,以實現規模經濟效益,還能一體解決“僵屍企業”長期以來累積的各類深層次矛盾。所以,法院要依照《企業破産法》的規定,識別不同“僵屍企業”情況,分類評估、因企施策,恰當運用破産重整、破産和解、破産清算程式,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市場出清、保障各方權益。

  在穩妥處置“僵屍企業”中,我們總的思路是:以中央“去産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五大任務為目標,依法積極開展破産案件審理,充分發揮破産審判職能,努力營造市場化破産的良好司法環境,切實推動破産審判工作常態化、規範化、法治化。我們後續工作也要圍繞這個思路來展開。

  預防和救治是破産法律制度兩大功能

  記者:從您剛才介紹的情況看,人民法院是將審理破産案件作為處置“僵屍企業”的重要抓手。那麼,破産法律制度在處置“僵屍企業”中是如何發揮功能的?

  杜萬華:我認為破産法律制度是通過預防和救治兩大功能來解決“僵屍企業”有關問題。

  就預防功能來講,破産制度可以防範企業淪為“僵屍企業”。2014年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後,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我國平均每天新增企業1.08萬戶,但成立後存活到5年的企業比例為68.9%,存活到9年的企業比例僅為49.6%,近一半企業的年齡在5年以下,不少企業成立二三年即債務纏身、經營乏力。此時,很多企業採用民間高利貸這種“飲鴆止渴”的方式來緩解負擔、維繫生計,或者企業主採用“跑路”方式棄企逃債,結果是企業産生更大的負擔和風險、陷入更大的困境,甚至誘發諸多社會問題。如果及時啟動破産程式,比如運用破産重整程式幫助改善管理、更新技術從而使企業恢復生機、實現盈利等,一方面可以儘早從根本上化解企業的債務負擔和經營風險,防範企業僵屍化,另一方面還有利於引導企業形成良好心理預期,避免不理性行為,從而正向調節經濟關係、規範市場秩序。

  就救治功能來講,破産程式可以針對不同“僵屍企業”情況分別採取措施,徹底有效解決“僵屍企業”引發的各種問題。無論對“僵屍企業”採取重整、和解還是清算,都是依法處置“僵屍企業”,都可以將這些企業産生的矛盾糾紛一併納入法律程式積極解決,切實避免“僵屍企業”問題在企業內部發酵、矛盾逐步疊加。通過破産程式,包括金融債權人在內的所有債權人債權可以依法實現,企業職工安置和權益保障問題可以納入議程,長期僵固的企業資源得以盤活或退出,企業管理者或投資人的權利義務責任得以明確。

  這裡,我要特別強調破産程式在解決“僵屍企業”執行難方面的作用。很多“僵屍企業”資財枯竭,一旦圍繞其形成多宗訴訟執行案件,“搶執行”等現象滋生、“無力償債”引發的執行難問題突出,公平妥當解決糾紛的難度增大。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在向全國人大所作工作報告中莊嚴承諾要深化執行體制改革、規範執行行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我們認為,破産程式可以使有關債務企業的訴訟執行案件一體得到解決,破産程式是解決執行難問題、遏制執行亂現象的重要措施。破産程式可以同時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是運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解決執行難瓶頸的有效途徑之一。

  讓法院成為“生病企業”的醫院

  記者:對“僵屍企業”,中央要求“盡可能多兼併重組,少破産清算”,您在很多場合也提出要讓人民法院成為“生病企業”的醫院,這麼講有怎樣的考慮?如何辦好這個“醫院”?

  杜萬華:我認為,讓人民法院成為“生病企業”的醫院,應當成為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破産案件的指導思想。今後,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産案件時首先要改變思路,要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把法院辦成“生病企業”的醫院,讓這些企業願意到法院來,通過破産重整和破産和解,通過資源重新配置重獲生機,重返市場經濟的舞臺。

  要辦好這個醫院來救治“生病企業”,真正達到多兼併重組的目標,我們認為,法院要建立以下四項工作機制:

  一是要建立破産重整企業識別機制。通過這個機制要確保將可以救治的企業識別出來。我們認為,第一,如果企業資金鏈斷裂、流動性吃緊,但企業生産的産品適銷對路、市場前景廣闊,人民法院要積極通過破産重整、和解促進企業債務重組,化解企業債務危機,幫助企業重新輕裝上陣。第二,如果企業因技術水準不高導致産品銷路不暢,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企業經營困難,但通過技術升級換代、改善經營管理能夠讓企業重返市場,人民法院要積極推進破産重整,幫助企業騰出精力改善管理,推進技術創新,力求催生新的有效供給。第三,如果企業經營困難重重,已喪失市場空間,但通過變更營業等手段可以盤活存量資産的,人民法院也要盡可能採取破産重整的方式壓縮和合併過剩産能、保留有效産能,引導增量,最大限度有效利用資源。這三類企業是“僵屍企業”破産重整的重點對象。另外,對那些技術水準低、發展前景差、環境資源消耗大、不宜再保留的“僵屍企業”,人民法院要及時實施破産清算,使企業和産能依法有序退出市場。當然,建立識別機制只是一個原則要求,具體怎麼識別,需要在審判實踐中分析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這方面會加強對下級法院指導。

  二是要建立“府院企業破産工作統一協調機制”。要建立黨委領導下的政府和法院統一協調工作機制,由該協調機制來統籌企業清算、破産相關工作,保障處置工作有序開展、穩妥推進,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已經建立了協調機制。我們已要求各地法院加快建立這項機制。

  三是要建立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資訊傳輸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已啟動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資訊平臺建設工作,圍繞解決破産重整企業的融資難、提升破産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解決破産案件“受理難”、引導公眾全面正確認識企業破産法制這四個目標,著力搭建上下聯通、面向世界的破産重整資訊平臺。資訊平臺將對各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實現全覆蓋,並將於今年8月1日上線運作。

  四是要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機制。破産案件審理過程中,企業職工、擔保債權人、普通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間的利益衝突比較激烈。人民法院要依法處理好職工工資、國家稅收、擔保債權、普通債權的實現順序和實現方式問題,審慎協調保護好各方利益。

  解決企業破産程式“啟動難”

  記者:據了解,《企業破産法》實施以來每年進入法院的破産案件數量很少,主要是什麼原因?在本次處置“僵屍企業”過程中,如何促使符合法定條件的“僵屍企業”進入破産程式?

  杜萬華:你提到的每年全國法院受理破産案件數量很少這個問題,確實是我們想徹底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企業破産法》實施後,全國法院每年受理的企業破産案件數量,2008年、2009年均為3000余件,2010年為2000余件,2011年—2013年均為2000件以下,2014年為2031件,2015年為3568件。與之相對應,每年工商管理機關登出的企業數量均在35萬戶以上,2014年達到50萬餘戶。進一步的數據研究表明,與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相比,我國適用破産程式的企業數量不足美國的0.2%,不足西歐所有國家的1.16%。通過對比可以看出,我們企業破産法律制度在市場主體退出方面的功能遠未發揮,企業破産程式確實存在“啟動難”問題。

  破産程式“啟動難”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社會有關方面對破産制度認識不全面,破産法治觀念滯後。二是企業破産的外部配套制度不健全,破産程式難以順利進行。三是法院破産案件審理機制不夠科學。

  在處置“僵屍企業”中,法院首先要解決的就是破産程式“啟動難”問題。只有確保符合條件的“僵屍企業”進入破産程式中,法院才談得上對“僵屍企業”進行處置。解決破産程式“啟動難”,第一,要引領有關方面樹立正確的破産觀念。通過宣傳,要消除破産制度等同於企業消亡的認識誤區,要充分彰顯破産重整、和解在化解企業危機、優化資源配置、提升産業層次方面的特殊功效,堅決樹立企業破産制度服務經濟結構調整正面形象。第二,要加快協調完善破産外部配套機制。破産程式中的破産費用保障問題需要財政部門解決,稅收優惠問題需要稅務等部門解決,破産重整企業信用修復需要工商機關、人民銀行等部門解決。諸如此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向有關部門提出了司法建議,並將把握機遇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儘快解決。第三,要完善破産案件審理機制。這是法院內部要加緊解決的問題。這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考慮到處置“僵屍企業”的重大性、緊迫性,開展這些工作我們很有一種爭分奪秒的感覺。

  建立專門清算與破産審判庭

  記者:為什麼要建立專門清算與破産審判庭?在破産審判隊伍專業化建設方面,還要採取哪些措施?

  杜萬華:建立專門清算與破産審判庭是破産案件審理工作的特殊性決定的。破産案件的審理並不像普通民事商事案件審理那樣只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我們通常將破産案件審理描述為:既是辦案又是辦事,即,法院不僅要對相關問題作出裁判,還要協調有關部門解決職工安置等社會問題;既是開庭又是開會,即,法院不僅要審理有關破産的案件,還要組織、督導召開債權人會議等;既是裁判也是談判,即,法院不僅要裁判有關事項,還要督導破産管理人、有關利害關係人展開談判。

  我們發現,由於審理破産案件難度大、事務多、週期長,所以法院和法官都存在畏難情緒,甚至很多法院乾脆將有限的審判力量投入到普通民事商事案件審判中,破産案件沒有專門的審判組織。結果,在破産審理中就形成了“由於沒有專門的審判組織,所以法院不願或不會處理破産案件;由於不處理破産案件,就更不需要專門的破産審判組織”的不良迴圈。可以説,專門審判庭是企業清算和破産審理工作常態化的重要保障。

  在處置“僵屍企業”工作之初,中央就高度重視法院清算與破産審判庭建立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按照中央要求加緊制訂有關方案,並將與中央編辦協調推動這項工作。我們將堅持審慎、有序、科學、務實原則,首先推動省會城市、較大的市和經濟較發達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年內建立專門審判庭;同時,也要積極指導、鼓勵其他地方法院調劑使用現有編制,加快建立清算與破産審判庭。在推動清算和破産專業化機構建設的同時,審判隊伍的專業化也要同步考慮。

  另外,“僵屍企業”進入破産程式後,很大程度上講,就是管理人的工作決定了企業是存續還是消亡;即使企業存續,也是管理人的工作決定了企業的生存品質。所以,管理人的素質直接決定著企業破産工作的質效。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要從強化破産管理人隊伍人才的積聚、推廣管理人分級管理制度、試行管理人的淘汰、增補和升降級制度等方面來完善對管理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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