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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處置僵屍企業需要政府引導和市場化運作

  • 發佈時間:2016-04-19 09:40:1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加快處置僵屍企業是黨中央一項重大戰略決定。目前,社會各界對加快處置僵屍企業重要性的認識高度一致,但在僵屍企業處置中政府應該扮演什麼角色,市場應該發揮什麼作用一直爭論不休,有的主張政府主導,有的主張應交由市場決定。其實爭論的焦點就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即如何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處置僵屍企業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大舉措,更是構建正常市場體系的需要。因此在僵屍企業處置工作中,不應是政府主導,也不完全是由市場決定;而是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

  “政府引導”,需要政府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做好頂層設計,發揮統領作用,積極履行政府職能,彌補市場失靈、進行有效引導、完善市場體系,為市場化處置創造有利條件。“市場化運作”,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市場倒逼機製作用,對僵屍企業進行市場化方式處置。在僵屍企業處置過程中,要嚴格防止非市場化的行政手段過分干預,不搞“拉郎配、一刀切”等,防止市場化體系建設的倒退,建立僵屍企業處置的長效機制。

  基於以上認識,本文對僵屍企業的界定、形成原因、處置要求及原則等方面作了闡述,並從頂層設計、疏通渠道、具體操作(流動性、處置方式)、政策支援以及注意事項等方面提出僵屍企業處置的建議。

  怎樣界定僵屍企業?

  僵屍企業的界定及範圍的確定,對加快僵屍企業處置的意義重大,社會各界也高度關注,這關係著國家經濟結構調整的方向、供給側結構改革政策、宏觀調控政策、國家治理能力和市場經濟體制機制的建設,同時也直接關係僵屍企業處置的主要方式。

  目前關於僵屍企業的界定還沒有統一的標準,有人以虧損或停産(半停産)來認定僵屍企業;也有人認為僵屍企業就是長期虧損、喪失自我發展或修復能力的企業;還有人主張在前面基礎上又加上“不符合結構發展方向”的標準。這些定義在一定程度上對僵屍企業進行了界定,也反映了僵屍企業的一般特徵,但標準太大,具體界定起來難度太大。

  原因如下:一方面,不能簡單以虧損、喪失自我發展界定,因為在目前我國國有資本不具備完全的合理流動機制下,如果通過政府加強引導國有資本流動,借助外力可以發展壯大的企業就不能界定為僵屍企業;從另一方面講,不符合結構發展方向也要具體分析,因為目前結構調整的細則並未明確,並且結構調整是動態的並非一成不變,因此應該分類界定、動態調整。

  我認為,僵屍企業就是“應死未死”的企業,所以本文從“應死”和“未死”兩個環節分別進行分析。“應死”是界定僵屍的主要標準,應該從行業發展、區域佈局、設備和産品等企業發展關鍵因素考慮,如果一個企業的虧損主要是由這些剛性的、結構性等原因引起的,那就屬於應該死的企業,如果是由於行銷不力、不當競爭、管理不善、資金缺乏、人員和社會職能負擔等因素引起,那就不一定屬於應該死的企業。因此對什麼是應該死的企業必須結合當前經濟發展的新背景認真分析、分類區別,準確界定,不縮小也不擴大僵屍企業處置範圍。

  至於應死而“未死”,這正是我國市場體系不完善的表現,是企業市場主體地位還未確立、各利益相關者不按市場規律辦事、扭曲市場所為。在健全完善的市場體系內,是不應該存在“應死未死”的企業,所以説本次僵屍企業處置應站在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機制、建立市場經濟秩序、加快結構調整的高度,而不是就事論事。

  基於對僵屍企業界定的上述認識,不同於一般認為應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處置僵屍企業的意見,我認為僵屍企業處置的主要途徑應該是退出,但退出的方式根據情況可採取要素重組和清理退出等方式,而不宜再採取增量投資方式。要素重組側重於對僵屍企業生産要素的有效利用,而不是簡單退出,清理退出側重於快速退出。

  僵屍企業如何形成的?

  僵屍企業的症狀大體類似,但形成的原因卻各有不同,一般認為是由於企業自身經營不善、決策失誤等內部因素以及産品結構、市場競爭等微觀因素導致僵屍企業的形成,更進一步講是由於市場體制機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才導致僵屍企業的産生。

  這從歷史的角度反映了僵屍企業形成原因,但並未反映經濟體制變革和發展方式轉變也是僵屍企業形成的重要原因。我認為僵屍企業的形成,僵屍企業問題的凸顯,與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大背景密切相關。具體來説,僵屍企業形成主要原因如下:

  1.由於國家經濟結構的調整,一些不符合行業發展、區域佈局、産品需求的企業就成為兼併重組和清理退出對象。

  2.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一些企業無法適應而掉隊。在新常態下,GDP從高速增長向中高速增長,經濟發展方式從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那些僅靠大量資金投入形成規模而沒有創新優勢的企業成為僵屍企業。

  3.供給側結構改革正在推進,通過刺激政策從而擴大需求的投入減少。在有效需求不能滿足和新供給還未形成的檔期,原有産品不能適應現在的需求,鋼鐵、煤炭、水泥等行業産能過剩,企業經營困難,轉型升級難,導致成為僵屍企業。

  4.市場體系的不完善,企業和生産要素流動不暢。如國有企業存在的大量歷史遺留問題,現代企業制度不健全,包括職工身份轉換、辦社會職能、債權債務雜亂等;企業破産、工商登出等退出機制不完善。

  5.利益相關者的影響。管理者擔心責任追究,職工怕失去工作機會,銀行擔心貸款成為不良,客戶也擔心損失,利益相關者不願意或阻礙企業的退出,推動了僵屍企業的形成。

  6.政府的過度保護。在原來的經濟增長模式下,地方政府為了拉動本地經濟,不斷鼓勵企業投資公用事業和競爭性領域,當這些同質化投資遭遇經濟下行,很快成為企業的負累,而政府出於地方稅收、就業和社會穩定的考慮,不願企業倒閉破産,不支援法院受理,持續利用財政補貼協調和銀行支援等手段,寄望于風險不在短期內暴露,不斷累積的負債導致成為僵屍企業。

  處置僵屍企業的新要求及原則

  僵屍企業處置是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推進供給側改革的需要;是服務建立正常市場秩序的需要,正是因為正常市場秩序不完善才為僵屍企業存在提供了條件,同時僵屍企業的存在扭曲了正常的市場資源配置秩序。僵屍企業處置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和政府的服務引導作用。

  1.堅持頂層設計,政策引導。僵屍企業處置政策性強,情況複雜,涉及面廣,政府要加強市場化運作的頂層設計、系統謀劃,深入研究僵屍企業形成的原因、處置的重點難點問題,加強關聯性、系統性、可行性研究,制定出臺指導意見,充分發揮政策的引導作用,確保僵屍企業處置方向的正確性、程式的合法性、成效的顯著性。

  2.適應新常態,推進供給側結構改革。按照中央會議精神,“十三五”時期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擴大有效供給,滿足有效需求,加快形成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體制機制和發展方式。貫徹落實去産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五大任務,就要大力推進市場取向改革,加快淘汰僵屍企業,有效化解過剩産能,不斷提高全要素生産率。

  3.準確定位政府機構的作用和功能。政府正確發揮頂層設計、渠道疏通和政策引導作用,而不是推進僵屍企業的主體。在僵屍兼併重組中,鋻於僵屍企業的吸引力較差,政府可扮演“介紹人”,但絕不搞“拉郎配”。由於僵屍企業不借助外力往往難以處置,因此,標的企業和出資人應該為雙責任主體,對中央企業來説,標的企業和集團公司是處置僵屍企業的責任主體。

  4.堅持完善市場體系,建立長效機制。要通過建立健全人、財、物等要素資源自由流動的市場平臺及體系,推動合理有序流動,積極處置僵屍企業,包括健全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優化工商稅務登出手續,簡化破産退出程式,確立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等,有效防止形成新的僵屍企業。

  5.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難點問題。在僵屍企業處置過程中找準僵屍企業形成的原因,對問題具體分析,不搞一刀切,一企一策,認真分析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下大力氣解決。在人員安置、債權債務等問題上,要敢於啃“硬骨頭”,化解困難,保持人員穩定,維護良好的誠信體系和社會秩序,防範金融風險。

  6.處置僵屍企業和國企改革有效結合。僵屍企業已經成為國企提質增效、可持續發展的一大障礙,成為企業減利的最大出血點,阻礙了國有企業的經營效率提升,因此要主動減量,加快處置僵屍企業。國企改革中更加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國資監管將以“管資本”為主,使政府歸位國資所有者的管理角色,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得以厘清,國企的市場主體地位進一步確立,這有利於打破政府對僵屍企業的保護,有利於加快處置僵屍企業,有效防止形成新的僵屍企業。黨中央明確要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在國有企業“清理退出一批、創新發展一批、重組整合一批”中發揮作用。因此要充分利用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市場化、專業化運作平臺,化解産能過剩、處置僵屍企業。

  7.堅持依法合規,市場化運作。在僵屍企業清理處置過程中應堅持依法合規,市場化運作,減少與防止過多行政干預,保證處置程式的合法合規性,通過規範市場環境,倒逼企業不得不退出市場,通過有效的産權、資本、要素流通市場或市場化操作平臺,加強處置的市場化、專業化,多渠道化解債務危機,穩妥分流安置人員,創新資産處置方式,防止簡單一賣了之,防範國有資産流失。

  做好頂層設計、統籌規劃

  建議國家層面成立領導協調機構。成立由國務院有關領導參加,國家相關部委領導參加的領導小組,積極引入除政府人員外的專家學者、審計、評估、律師、企業家等機構或人員參加相關論證工作。

  同時,為加快處置僵屍企業,提供政策指導依據,應儘快制定出臺具有指導性、可操作性的處置僵屍企業指導意見,科學界定標準,明確目標和責任、渠道和方式、監督檢查、後評價、責任追究、配套政策等方面內容。

  政府政策應起到撬動與引導作用,明確支援僵屍企業清理處置的方向與次序,首先,要支援僵屍企業要素流動,包括人員安置、辦社會職能移交、稅費減免等;其次,要鼓勵責任主體積極處置僵屍企業;再次,要鼓勵各類機構積極參與僵屍企業處置,實施重組整合;第四,要引導、構建有效的市場機制與通道,推動僵屍企業各生産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建立多種暢通渠道處置僵屍企業

  通常僵屍企業清理處置以關閉破産為主要方式,一旦出現操作上的障礙,會影響僵屍企業清理退出的進度與效率,加快推進僵屍企業清理處置應當疏通和確立多種處置渠道,企業根據具體情況,自行選擇。

  1.自行處置。以清理退出為主,以標的企業和上級出資人為責任主體,通過遺留問題的解決,快捷處置僵屍企業,原則上能自行處置的盡可能自行處置。

  2.産業、企業間重組。以要素整合為主,發揮行業、企業間協同效應,對僵屍企業生産要素進行企業間、産業間重組整合,挖掘僵屍企業生産要素價值,促進要素合理配置。

  3.交由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集中處置。對一些涉及重大資産處置的僵屍企業劃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市場化平臺,專業化運作,給予僵屍企業處置緩衝期,為分類處置、專業處置、有效快速處置僵屍企業創造條件。

  4.司法破産。以企業破産為主,對官司纏身、必須通過法律程式方能清理處置的僵屍企業,進入破産程式,通過司法程式維持正常的退出重組程式,解決遺留問題,維護各方權益。

  讓僵屍企業具備流動性是前提

  目前,僵屍企業一方面虧損嚴重、資不抵債,仍靠政府持續“輸血”維持,形成消耗式流失;另一方面由於人員、債務、涉訴、查封等遺留問題,存在流動性障礙,這兩方面因素的疊加使僵屍企業陷入不斷流失而又難以退出的惡性迴圈。我們認為,使僵屍企業具備流動性、處於可流轉狀態是處置僵屍企業的前提,解決僵屍企業流動性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辦社會職能方面。一直以來,國有企業承擔了大量政府職能,拖累了企業正常經營,政府應花大力氣徹底解決企業“三供一業”等辦社會職能分離移交,承擔起政府應盡的職責,使僵屍企業進入清理處置的通道。

  2.人員方面。政府設立“企業退出補償基金”或“救助基金”,嚴格用於主體企業無力支付職工的拖欠工資支付、社會統籌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人員安置問題。落實離退休人員移交地方屬地化管理政策,做好社會保險銜接、退休金髮放等。提高失業救濟金標準,加強再就業培訓,給予必要的創業支援,促進僵屍企業人員分流安置工作。

  3.稅費方面。減免僵屍企業歷史欠繳的稅費,解除政府稅費方面的障礙,使僵屍企業進入退出通道,推動企業清理處置。

  4.資産方面。僵屍企業清理處置涉及資産盤活、企業託管、資産收購、利益調整與分配等諸多方面,引入信託管理機制,對國有産權轉讓、國有資産託管經營、兼併收購、不良國有資産的處置等業務進行拓展和創新,解決遺留問題,推進僵屍企業清理處置。

  5.債務方面。建立協調溝通機制,解決僵屍企業多頭債務,建立債權人委員會制度,由債委會統一協調、制定債務重組方案,妥善解決各方債務問題。

  6.司法程式方面。避免僵屍企業資産由於多重抵押而形成的清理處置障礙,提高司法凍結和司法處置的靈活性,建立共管賬戶,共同制定資産、債務重組方案,共同監督管理,重組後共用重組收益。

  建立精準的政策支援方向和次序

  加快僵屍企業處置必須以政策引導為方向,建立精準的政策支援方向和次序,防止政策上撒胡椒面,在僵屍企業清理處置各個主要環節發揮政策撬動和帶動作用。

  1.支援流動性環節。梳理影響僵屍企業流動性的主要環節與因素,建立支援僵屍企業流動性,包括企業辦社會職能移交、人員安置、稅費減免、資産、債務、司法程式的政策框架體系,加大各項財政支援力度,促進僵屍企業要素流動。

  2.鼓勵僵屍企業流轉環節。制定鼓勵處置僵屍企業流轉稅費減免政策,降低企業清理處置成本;建立僵屍企業清理處置考評體系,對僵屍企業處置損失不計入當期效益指標考核或給予企業延長處置損失衝減利潤的期限,鼓勵僵屍企業清理退出。

  3.鼓勵參與僵屍企業處置環節。制定鼓勵接收僵屍企業系列政策,建立劃轉手續辦理的綠色通道,提高流轉效率,減免要素重組、産權流轉等稅費。

  堅持一企一策,分類處置

  僵屍企業形成原因、類型不盡相同,應結合僵屍企業特點,進行分類處置,既要考慮企業整體價值,又要釋放挖掘不同生産要素價值,堅持一企一策,分類處置,實現僵屍企業的盤活退出和要素配置市場價值最大化。

  1.整體退出。對於資不抵債、扭虧無望、要素整合價值不大的僵屍企業,通過産權轉讓、清算關閉、破産退出、企業歇業等方式予以“出清”。

  2.要素重組整合。對於企業雖扭虧無望,但有形或無形資産,如土地、房産、智慧財産權、公司殼資源等仍具有較高市場價值,應通過資産剝離、重組等方式進行要素分解,將稀缺的各類資源要素從僵屍企業中釋放出來,採取企業間、行業間的要素重組整合方式,實現要素優化配置與協同效應。

  3.破産。以法院為主導,積極受理企業破産申請,統一協調各方,化解企業查封、抵押、企業債務等遺留問題。完善破産管理人管理制度,拓寬破産管理人選聘渠道,除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外,積極引入證券、投行、企業管理者等專業團隊組成破産管理人,加強破産管理人的專業化運作能力。(朱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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