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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僵屍企業需創新重組方式 盤活僵屍貸款

  • 發佈時間:2015-11-25 07:17:11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近期,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要“加快推進‘僵屍企業’重組整合或退出市場”。當前我國“僵屍企業”大量依靠銀行信貸資金支援勉強生存,無論是重組整合,還是退出市場,均將影響到銀行信貸資産品質的穩定性。因此,在加大淘汰“僵屍”企業過程中,需要創新重組方式,控制與化解“僵屍”企業貸款風險,有效盤活“僵屍”貸款,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銀行信貸資産品質存在“親週期性”。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1.18萬億元,資産品質向下遷徙態勢尚未觸底。應該看到,“僵屍”企業並購重組,是在過剩産能之間的優化整合,短期內並沒有在實質上化解存量貸款風險,還往往需要增加新的信貸資金投入。“僵屍”企業退出,不僅涉及職工安置與土地設備處置,而且債務清理繁瑣困難,易致銀行貸款責任“懸空”,增加信貸風險傳染性,將對當前銀行信貸資産品質穩健運作産生巨大威脅。

  而盤活“僵屍”貸款,可避免“僵屍”貸款風險暴露失控,防止金融風險傳導外溢,減少銀行“僵屍”貸款移位再貸壓力,加快推進“僵屍”企業清理進程。具體來説:

  一是允許銀行將有關貸款一次性剝離給“壞賬銀行”。“僵屍”企業“尾大不掉”並非偶然,加快“僵屍”企業並購重組或退出,就需要考慮採取非常規措施。筆者認為,在確定目標“僵屍”企業名單基礎上,允許銀行將有關貸款一次性剝離給“壞賬銀行”。“壞賬銀行”作為單一主債權人全面參與“僵屍”企業並購重組,可減少債權銀行之間博弈,增加並購重組成功率。在“僵屍”企業退出時,由“壞賬銀行”作為債權人參與企業資産處置,形成實際損失時及時核銷,按比例由相關銀行承擔。

  二是引入民間資本參與並購重組。“僵屍”企業並非完全沒有價值。即使是去産能,也並不意味著不要産能。部分“僵屍”企業擁有人才與專業優勢,是産業轉型升級的主體,對民間資本而言存在一定投資價值。在“僵屍”企業並購重組過程中,讓市場機制在企業定價與並購重組機會上發揮決定作用,消除民間資本進入的各種不必要壁壘,通過直接融資置換“僵屍”貸款,化解“僵屍”貸款風險,提升企業生存發展能力。

  三是賦予銀行適當經營靈活性。出臺“僵屍”貸款壞賬專項核銷政策,加快“僵屍”貸款壞賬認定與核銷進程。在財稅及監管政策允許範圍內,適當賦予銀行經營靈活性,設計、主導或參與“僵屍”企業並購重組全過程,自主決定“借新還舊”和“並購重組”貸款政策,積極盤活存量信貸資金,全力提升新增信貸資金運用效率。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加強外部審計與監督,防止銀行經理人出現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避免“僵屍”企業貸款責任“懸空”。

  “僵屍”企業對社會資源的無效佔用,已經阻礙了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提升。加快淘汰清理“僵屍”企業,既是清理無效供給的必經歷程,也是推進我國經濟增長新動力形成的內在需要。在這個過程中,需要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有效引導資源配置的積極作用,積極盤活“僵屍”企業貸款,控制與化解相關風險,引導“僵屍”企業並購重組或退出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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