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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草案提請三審

  • 發佈時間:2016-04-25 13:26:00  來源:新華社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4月25日電 題:規範在華活動 保障合法權益——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草案提請三審

  新華社記者黃小希

  通過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會同有關方面多次召開專題座談會,深入地方進行調研,聽取相關部門及高校、科研機構、境內外社會組織的意見,25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進行三審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草案,在取得共識的基礎上對草案二審稿作了進一步完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顯明在代表法律委員會作審議結果的報告時指出,制定這部法律,不僅是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客觀要求,也是依法引導和規範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活動,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對比草案二審稿,草案三審稿擬明確法律調整範圍、刪除有關駐在期限規定、適當簡化臨時活動申請程式……一系列修改使得具體制度設計更加明確、具體,對境外非政府組織既有規範,也有鼓勵和保障。

  亮點一:進一步明確法律調整範圍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數以千計的境外非政府組織進入我國,發揮其理念、人才、管理、資金等方面的諸多優勢,在經濟、科技、教育等各領域開展合作,為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友好交流、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了積極貢獻。

  與此同時,隨著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數量不斷增加,活動日益頻繁,亟需通過立法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的活動進行規範、引導。

  草案二審稿規定,本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成立的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規定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概念較為寬泛,建議進一步明確本法的調整範圍;境內外學校、醫院等機構之間正常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可不納入本法調整,繼續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為此,草案三審稿將規定修改為:本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同時在附則中增加規定:境外學校、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研究機構或者學術機構與境內學校、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研究機構或者學術機構開展交流合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此外,由於我國制定這部法律旨在調整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開展的活動,草案三審稿將法律名稱從“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修改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亮點二:刪除三條“限制”規定

  草案三審稿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駐在期限、招募志願者和聘用工作人員等方面的規定作出修改,刪除了草案二審稿的“限制”內容。對於合法、友好的境外非政府組織,這些改變將為其在我國境內開展活動提供更多便利。

  草案二審稿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只能在中國境內設立一個代表機構。一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開展活動的項目可能分佈在若干地方,規定只能設立一個代表機構,不便於其開展活動。草案三審稿刪除了相關規定,並增加規定指出,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根據業務範圍、活動地域和開展活動的需要申請設立代表機構。至於設立代表機構的地域、數量,可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審核。

  關於草案二審稿中“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駐在期限不超過五年”的規定,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提出,對於從事非法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可以依法通過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等手段進行處罰;對於合法開展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國家應當為其提供便利和服務,不應對其駐在期限再作出規定。草案三審稿刪除了有關“駐在期限”的規定。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還提出,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境內活動,應當加強資金監管,對其招募志願者和聘用工作人員等可不作限制性規定,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即可。草案三審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刪除了相關內容,同時在“活動規範”一章中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活動的資金來源、收付及其賬戶管理作出嚴格規定,規定其代表機構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並向社會公開。

  亮點三:適當簡化臨時活動辦理程式

  草案二審稿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臨時活動許可。

  圍繞這一規定,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專家學者提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開展的臨時活動數量大,規定都要申請許可,會影響正常的交流合作,建議適當簡化臨時活動的辦理程式。草案三審稿將規定修改為: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中方合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在開展臨時活動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亮點四:適度放寬發展會員的相關限制

  草案二審稿中,關於發展會員的規定要求: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發展或者變相發展會員。

  現實情況是,我國有不少專家、學者都是境外科技類非政府組織的會員,國家也鼓勵我國科學家加入有影響力的國際科技類組織,並擔任職務。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由此建議,應當區分情況處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後認為,在堅持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在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發展會員的原則下,允許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分支機構在我國境內發展會員是可行的。

  草案三審稿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發展會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亮點五:加強日常監管

  毋庸置疑,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活動應該遵守我國法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應當加強對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日常監管。

  根據草案三審稿,公安機關可以“約談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負責人”;公安機關認為備案的臨時活動有危害國家安全等情形的,“可以通過中方合作單位停止臨時活動”;對有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等違法犯罪情形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國務院公安部門可以將其列入不受歡迎的名單,不得在中國境內再設立代表機構或者開展臨時活動”。

  此外,草案二審稿“特別規定”一章就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設立或者合作設立基金會、民辦社會機構作了規定。一些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本法已經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開展活動,只能採取設立代表機構和開展臨時活動兩種形式,這一章的規定應當刪去。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除“特別規定”一章。至於目前有境外非政府組織已經在民政部門登記設立的少量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可予以保留。

  徐顯明表示,在制定這部法律的過程中,有一個基本思路貫穿始終,就是把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開展活動提供各種便利和服務。

  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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