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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醫藥法》草案修改的18條建議

  • 發佈時間:2016-01-22 00:31:1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張曉彤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不久前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是本法自起草以來最好的版本。全國人大反覆徵求意見之舉,令我們中醫業者倍感親切。可見,在中醫藥事業的振興上,我們的心是相通的。為此,我將自己十幾年來的在中醫藥領域醫、教、研、藥等各方面的意見和盤托出,供立法參考。

  1、草案第三條 應刪去“促進中西醫結合”,因本條的“國家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是我國醫藥衛生工作的總的指導方針,而“中西醫結合”只是工作方法之一,也只是一個學派,兩者不能並列,而且“中西醫結合”在實際上將中醫引上西化之路,大幅度降低中醫的臨床療效,不應在法中“促進”。

  2、草案第五條 本條第二句建議改為“並負責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協調,共同扶助中醫藥工作”。對中醫藥的管理不宜政出多門。

  3、草案第八條 中醫醫師資格和執業註冊應尊重中醫藥特色。中醫藥師即使是院校畢業,也必須經過師承教育和臨床實踐,也應以實踐效果考核為主,這是中醫藥獨具的特色。建議本條刪去執業醫師法相關的第一句,統一由中醫藥主管部門管理。

  4、草案第九條 現在“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基本上是在用管理西醫藥的辦法管理中醫藥,應按中醫藥自身的規律重新擬定。本條“公示”條款,實際上執業許可證照已經明確,沒有必要重復,在其他醫療機構比如口腔診所等並無此要求,此款帶有歧視中醫的痕跡。

  5、草案第十二條 應加上“納入國家衛生防疫體系”。中醫藥在防治重大傳染性疾病中已然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衛生事業的優勢。

  6、草案第十五條 對野生動植物資源應在繁育的基礎上加上“允許臨床應用”,在這點上不宜含糊其辭。如果連人工養殖的都不能使用,不僅是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也極不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

  7、草案第十六條 建議加上“鼓勵各中醫醫療機構使用地道中藥材”。這點對提高中醫的臨床療效至關重要,好醫要有好藥才能充分發揮作用。

  8、草案第十七條 建議改為由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中藥材進行品質監測。中藥的種植、採摘、炮製等遠比西藥複雜,僅靠流通過程的追溯體系是不行的,必須由中藥的專門人才把關,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本身就應有管理中藥材的責任。

  9、草案第十九條 建議加上“並對其研究成果在各醫療機構推廣應用,在應用中加以提高”。現在已經有很成熟的研究成果,比如顆粒劑,如果限制在臨床中應用,將極大地阻礙中藥現代化的進程。

  10、草案第二十二條 建議刪去本條款的第二、三、四段,統一改為“中藥製劑必須標明配製機構名稱或責任人姓名,在當地中醫藥管理機關備案,並接受監督檢查。”由此建立的責任追溯制度,取代繁雜的審批制度,一可以增加配製者的責任心,保證品質和療效,二可以使監管一竿子插到底,增加監管的有效性,三可以減少相關管理部門的尋租空間。

  中藥製劑是中藥創新的基礎和必由之路,中藥的各種劑型歷來就是在臨床的需求中誕生和發展的,這些年來,審批手續的繁雜苛刻嚴重破壞了其生存發展的條件,從根本上説是關係到中醫藥生死存亡的大事,現在到了該鬆綁的時候了。

  11、草案第二十三條 “加強”後建議改為“傳統中醫人才的培養”,其他均刪去。好中醫原本就是全身心的調理,即使某科偏強,也必須整體論治,無“全科”、“專科”之分,亦無城鄉之別,更無須中西醫結合教育。現在傳統中醫人才所剩寥寥無幾,全國不過一兩萬人,已是極度匱乏,亟須搶救。

  12、草案第二十四條 在“注重”後建議加上“跟師教育”。中醫人才成長的必由之路是“讀經典、跟名師、多臨床”,這應是中醫藥教育的根本方針。

  13、草案第二十七條 建議在後面加上“鼓勵開展與臨床密切結合的多種形式和層級的繼續教育。”

  14、草案第三十二條 本條款的第二段規定不切實際,建議刪除。在執行中往往過嚴,非要相關雙重高級職稱不可;且術業有專攻,中醫藥人才在這些領域並非內行。

  15、草案第三十五條 建議“國家”後加“依據中醫藥特點”。中醫藥的“標準體系”必須是我國主導的,不能被西方西醫藥體系所規範,更不能成為他們的附庸。

  16、草案第三十六條 建議本條全部刪除,所謂“專門組織”的評審是腐敗的尋租空間。在網際網路廣泛普及的今天,完全可以實現大眾參與的公開、公平的評估。

  17、草案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都是針對行為的罰則,唯有第四十三條提到了惡果。建議行為與後果並行,以體現動機與效果統一,一時不能理解或為了治病救人也有違規的可能,對這類並非故意違規的行為應有所區別。

  其中第四十一條“按假藥論處”,這種説法違背了實事求是的原則,很有些指鹿為馬的蠻橫,僅僅是手續不全就要背上做假藥的惡名,有損法的嚴肅性,也易留下過大的尋租空間,建議刪除。

  18、草案第四十四條 鋻於本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經有多處不符,而本法具有明顯的改進,建議本條對這兩法不必特別提出。

  中醫藥多年來的衰落,與法律法規的不當密切相關。大家熱切盼望能有一部為中醫藥鬆綁、為中醫藥復興提供良好條件和可靠保障的好法。原來偏得太遠了,現在完全糾正過來確有難度。儘管如此,我們仍希望不要留下太多的“尾巴”和遺憾。

  (作者係北京崔月犁傳統醫學研究中心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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