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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給知名動漫"作品名稱"及"角色名稱"特殊保護

  • 發佈時間:2016-04-25 13:1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曾巧藝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5日訊(記者 李萬祥 通訊員 曾巧藝)“世界智慧財産權日”到來前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集中宣判了4起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件。案件涉及大家耳熟能詳的樂高、史努比、唐老鴨以及功夫熊貓等作品或卡通人物名稱。一中院審理後認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漫作品名稱及角色名稱,包含了巨大商業利益和交易機會,依法應受到保護。

  在“樂高”商標的案件中,第三人上海德光公司于2009年8月,向商標局申請將第7628640號“LEGO”商標(即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眼鏡、太陽鏡”等商品上。樂高公司認為,其早在1980年就已註冊了“樂高”、“LEGO”在內的28類遊戲器具和玩具等商品上。上海德光公司故意抄襲其馳名的“LEGO”、“樂高”商標的行為,已對樂高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故向商評委申請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但未獲得商評委的支援,被異議商標也被予以核準註冊。故樂高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在案提交的産品銷量統計、期刊雜誌上關於樂高玩具産品的媒體報道及廣告宣傳以及樂高公司合作拍攝的動畫片等證據均能證明通過樂高公司長期使用、廣泛宣傳,其“LEGO”商標在玩具商品上已達到廣為知曉的程度,已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與樂高公司在先馳名的“LEGO”商標,字母構成完全一致,已構成對其的複製、摹倣。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眼鏡、太陽鏡”等商品,與樂高公司賴以馳名的“玩具”商品,均屬於普通日用商品,存在一定的關聯度,消費群體相互覆蓋。如被異議商標核準使用在“眼鏡、太陽鏡”等商品上,相關公眾在看到被異議商標時會誤認為該商品可能來源於樂高公司或者與其有特定關聯,從而破壞“LEGO”商標與樂高公司及其玩具商品唯一、固定的聯繫,減弱樂高公司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損害樂高公司的利益。此外,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並未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綜上,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二款的規定,不應予以核準註冊。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裁定。

  與此類似的,“史努比”、“SNOOPY”等商標的權利人花生漫畫公司也獲得了同樣的判決支援。

  隨著全球文化産業的蓬勃發展,動漫産業與傳統製造業不斷融合。隨之而來的,是有個別經營者,將他人非常知名的動漫作品中的作品名稱、角色名稱申請註冊為商標,於是形成類似于上述“樂高公司”的商標行政糾紛。

  北京一中院民五庭庭長喻珊指出,今天宣判的4起案件,對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漫作品名稱及角色名稱,依法予以保護,切實遏制其他經營主體對知名動漫作品名稱及角色名稱在商標上的惡意註冊,鼓勵市場正當競爭,制止“傍名牌”的行為。這充分體現了商標行政審判的法律導向作用,對促進文化産業的繁榮發展,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

  法官表示,動漫作品的名稱及角色名稱因為其無法體現完整的文學藝術作品內容,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能獨立於動漫作品而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漫作品名稱及角色的名稱,凝結著權利人的智力創作與勞動結晶,同時權利人經過資本的投入,進行了大量的宣傳、推廣與使用,並且開發多種衍生商品,在動漫作品的商業發行之外也獲得了巨大的商業利益和交易機會,這項財産性權益依法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法官指出,雖然知名動漫作品與角色的名稱,依法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但在商標領域裏,並不享有絕對的、排他的權利。對知名的動漫作品或角色的保護範圍並不當然及于全部商品與服務類別,要衡量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享有高知名度的動漫作品受眾群體是否存在關聯性,是否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是否擠佔了知名動漫作品權利人基於該作品或角色而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等因素來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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