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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認定福聯升屬惡意攀附 與內聯升近似商標註冊被拒

  • 發佈時間:2015-12-10 07:58: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高法認定福聯升屬惡意攀附 福聯升稱有1000多家加盟店

  “內聯升”和“福聯升”,兩家均是鞋業公司。因為一字之差,自稱華北地區最大老北京布鞋專賣店“福聯升”,在申請註冊商標時被認定與“內聯升”構成近似商標而未獲准註冊。因不服商評委的裁定,“福聯升”將商評委和第三人“內聯升”告上了法庭。昨天記者獲悉,此案歷經一審、二審,“福聯升”又申請了再審,最高法裁定駁回了“福聯升”的再審申請,並認定其構成惡意攀附。專家提出,攀附知名老字號商標的現象很多,老字號企業要避免侵權或商標被搶注的發生,需要提升註冊商標的意識,將字號和已經使用的商標儘早註冊。

  □案情

  “福聯升”申請注商標遭老字號提異議

  “福聯升”官網企業背景一欄顯示,乾隆四十一年春,“福聯升”在北京開設了第一家店舖,並且“福聯升”店舖的名字還是大學士紀曉嵐所起。“福聯升”官網稱,目前該企業是華北地區規模最大的老北京布鞋設計、研發、銷售型企業。

  不過,“福聯升”這一商標實際上一直都沒有註冊。

  2009年6月29日,北京福聯升鞋業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註冊 “ 福 聯 升FULIANSHENG及圖”商標。在商標註冊法定異議期內,北京內聯升鞋業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出了商標異議申請,認為福聯升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內聯升的註冊商標存在近似。

  根據“內聯升”官方網站介紹,“內聯升”創建於清咸豐三年,以生産製作千層底布鞋而聞名中外,是目前國內規模最大的手工製作布鞋的生産企業,銷售形式為零售兼批發,註冊商標“內聯升”為郭沫若手書體。

  不過,“內聯升”的異議申請並未獲得商標局支援。此後,“內聯升”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異議復審,理由是“內聯升”商標具有很高知名度,“福聯升”商標是對其複製、模倣,侵害了其商號權。

  商評委審查後,認為“福聯升”與“內聯升”構成近似商標,裁定“福聯升”商標無效。

  “福聯升”起訴討説法一審獲勝二審敗

  註冊商標未能成功,“福聯升”不服商評委裁定,于2014年將商評委訴至市一中院,“內聯升”作為第三人也被一同告上了法庭。

  “福聯升”表示,其商標是以“福”字為核心,“福”字和“內”字讀音、字形等有明顯差異。而且“福”是“福氣連發升騰”之意,而“內聯升”的“內”則含有大內宮廷的意思。所以,兩個商標根本不會發生誤解。此外,“福聯升”表示,其在國內擁有1000多家加盟店,産品銷售範圍涵蓋北京、河北、河南、湖北等32省市,已有很高知名度,兩個商標共存于市場,公眾不會混淆。

  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福聯升”和“內聯升”兩個商標存在差異,並判決兩者不構成近似,撤銷了商評委的裁定,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事件看似峰迴路轉,但隨著“內聯升”和商評委的上訴,結果又再次發生了變化。

  2014年12月,市高法經審理後認為,“內聯升”商標在“福聯升”商標申請註冊前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當二者同時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時,公眾容易誤認為二者是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因此兩者構成近似。最終,市高法認定,一審法院認定有誤,判決撤銷市一中院的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的裁定,判定福聯升商標無效。

  “福聯升”不滿提再審被認定惡意攀附

  二審敗訴後,“福聯升”又向最高法提出了再審申請,稱“福聯升”商標已經形成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

  2015年11月18日,最高法裁定駁回了“福聯升”的再審申請。

  雖然沒有進入再審程式,但是最高法在駁回裁定書上,詳細闡述了該院對此案的看法。

  最高法指出,“內聯升”是中國馳名商標,先後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榮獲“中國布鞋第一家”等榮譽稱號,其銷售的布鞋産品在相關公眾中具有極高的美譽。在商標具有如此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的情況下,與其構成近似商標的範圍較普通商標也應更寬,同業競爭者亦相應地應具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讓義務。

  最高法認為,“福聯升”與“內聯升”商標相比,二者僅首字不同,其餘的“聯升”兩字完全相同,相關公眾對兩商標的稱呼近似,而且商標中的“聯升”並非固定的詞語組合。此案的相關證據表明,“福聯升”在註冊、使用被異議商標時存在攀附“內聯升”商標的明顯惡意。雖然“福聯升”商標經過一定時間和範圍的使用,客觀上也形成了一定的市場規模,但是“福聯升”商標的使用行為,大多是在尚未核準註冊的情況下發生的。

  此外,最高法還強調,在“福聯升”作為同業競爭者明知或者應知引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仍然惡意申請註冊、使用與之近似的被異議商標的情形下,如果法院仍然承認此種行為形成的所謂市場秩序或知名度,無異於鼓勵同業競爭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罔顧他人合法在先權利,強行將其惡意申請的商標做大、做強。

  □延伸

  消費者弄混倆“聯升”品質投訴走錯地

  法院終審認定“福聯升”與“內聯升”存在近似,容易讓消費者産生混淆,而現實中也確實有這樣的案例發生。

  家住北京的李女士日前收到河北親戚的快遞,拆開一看,是一雙漂亮的布鞋。李女士致電親戚,對方稱,這是老北京的“內聯升”,其在河北的店面有打折促銷活動,親戚特意給李女士購買的。由於布鞋剛剛穿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鞋面與鞋底的銜接處就開線了,李女士便拿著鞋來到位於北京前門的“內聯升”,申請退貨。“內聯升”工作人員拒絕為李女士退貨,並告知李女士,她拿來退貨的是一雙“福聯升”布鞋,“福聯升”和“內聯升”是兩個品牌。隨後,李女士又詢問了買鞋的親戚,對方也認為“內聯升”和“福聯升”是一家店舖,且在購買布鞋時,賣家還宣稱是老北京布鞋老字號。

  昨天,記者致電“福聯升”客服電話,客服表示只受理加盟諮詢,無法解答品質問題。記者隨後致電“內聯升”前門店,服務經理劉女士稱,僅“內聯升”前門店近期就已經遇到了8起類似于李女士這種維錯權的案例。

  □專家説法

  被山寨現象較普遍老字號應加強維權

  專注智慧財産權維權案多年的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姚克楓律師稱,我國老字號企業被山寨等現象較為普遍,這是因為老字號企業在一定區域內有知名度,同行業企業競爭不力,進而攀附商標。姚克楓稱,老字號企業自身需要增強維權意識,目前有的老字號註冊了商標,有的則沒有註冊商標,這就使得同行業的競爭者有空隙可鑽,對商標進行搶注。對於沒有註冊商標的老字號來説,維權所耗費的時間、人力、金錢成本往往較高,而且從企業的長期發展來看,存在潛在的危險。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副主任劉瑛認為,老字號企業要避免侵權或商標被搶注的發生,需要企業提升註冊商標的意識,將字號和已經使用的商標儘早註冊,盡可能進行多類別的商標註冊,發現搶注和傍名牌現象,就要重拳出擊。“企業還要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更好地實現對自身商標的跨類保護。總之,老字號企業要想向現代企業邁進,必須進行企業品牌的整體戰略規劃和相應的實施對策,同時也需要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給予及時支援、有效地配合。”

  □維權案例

  “王致和”海外維權

  “王致和”作為300多年曆史的中華老字號,是國內調味品行業的龍頭企業。

  2006年7月,“王致和”有意進軍歐洲市場,卻在德國遭遇尷尬。一家德國公司在德國當地註冊了“王致和”商標,其中包括中英圖文及形象Logo。同一年,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了“王致和WANGZHIHE及圖”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於是,“王致和”就開始了近3年的海外維權。

  2009年4月23日,歷時2年零3個月的“王致和”訴德國歐凱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經德國慕尼黑法院終審判決中方勝訴。

  “ 同仁堂 ”打擊山寨

  “同仁堂”是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商標和商號。2012年8月,同仁堂公司發現設立於台灣地區的中華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網站頁面上標有“中華同仁堂”標識,且為模倣北京同仁堂由著名書法家啟功先生題寫的“同仁堂”文字。此外,同仁堂科技公司還在江蘇省常州市開設了“中華同仁堂”藥鋪,多處模倣北京同仁堂公司的店舖設置。

  北京同仁堂遂將中華同仁堂告上了法庭。江蘇省法院認為,中華同仁堂的行為足以使公眾對二者産生混淆,造成“同仁堂”馳名商標的淡化,侵犯了“同仁堂”註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同仁堂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北京同仁堂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同仁堂公司經濟損失及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00萬元。

  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京華時報製圖何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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