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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相:土地使用權續期頂層設計應兼顧民眾地方利益

  • 發佈時間:2016-04-22 07: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溫州2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産權人需交房價三成“續期”的新聞燃爆“朋友圈”,各大新聞媒體跟進報道不斷。輿論高度關注之下,溫州國土局緊急澄清“土地證續期需繳數十萬係誤讀”,表示其正在向上級反映,希望從頂層設計解決問題;對於現在想要續期的市民,可以優先辦理,但呼籲大家暫緩房産交易,等政策出臺。

  雖然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自動續期,但自動續期是否收費,具體程式如何卻並未規定。現實需求倒逼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儘快明確自動續期的具體操作方式,如不能及時合理地做出頂層設計,此類事件將無可避免地持續出現、發酵並引發民意動蕩,該問題已無擱置餘地。

  在各種解決方案中,認為應將物權法規定的自動續期明確為免費續期,是頗為典型和主流的一種意見。作為改革開放近四十年來的重要成就,我國居民絕大多數已經成為有恒産者。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發佈的2016年《社會藍皮書》,受訪家庭住房自有率為95.4%,其中城鎮居民家庭住房自有率為91.2%,19.7%的家庭擁有兩套以上的住房,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50平米。因此,免費續期無疑是惠及絕大多數民眾的利好政策。但該意見最終被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接受的可能性不大,理由有二:首先,中國經濟已經度過高速發展期進入新常態,城市化進程放緩,人口形勢發生根本變化,地方政府可開發土地減少,土地財政難以為繼,地方政府在事權不變的情況下,亟須長期穩定的收入來源。面對幾十年開發建設積累的巨量商品房及其蘊含的巨大財富,地方政府將難以抑制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收費衝動。其次,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目前仍為我國憲法和法律所確立的基本經濟制度,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免費續期”,性質上等同於使房産所有者無償使用國有土地,而且房産越多,其有權無償使用的國有土地面積也越多,這將造成事實上的土地私有,既缺乏正當性,在法理上也難以成立。

  基於上述理由,在解決土地使用權續期問題的頂層設計方案中,應當尊重和保護公民的財産權利,並兼顧地方政府事權與財權相適應的客觀需求。筆者認為,將土地使用權續期與房地産稅制改革相結合,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前僅徵收房産稅,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同時徵收房産稅和地産稅,是解決問題的適當出路。

  首先,從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來看,房地産稅(或稱不動産稅、物業稅、財産稅)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財産稅和地方稅,其佔地方稅收總額的比例一般達15%至60%。然而我國自2011年在重慶和上海率先開展房産稅試點以來,爭議就從未間斷,其徵收效果並不盡如人意,民眾抵觸情緒較大。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即在於我國企業和個人承受不遜於發達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價格,取得的卻僅為期限為40年至70年不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土地使用權不等同於所有權,其性質並非不動産,理論上不應作為房地産稅的計稅依據。然而我國房産稅試點方案中的計稅依據卻為“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該計稅依據中既包括民眾擁有所有權的房屋部分價值,也包括民眾不擁有所有權的土地部分價值。顯然,在民眾已經繳納高額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現行房産稅試點方案有重復徵稅(收費)之嫌。因此,房産所有者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前僅就房産部分繳納房産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再以另行繳納地産稅,並實現自動續期的方案,符合稅收公平和正義原則,也有助於提高民眾對房地産稅的接受程度,降低稅收痛苦指數。

  其次,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徵收地産稅的方案,符合物權法第149條確定的“自動續期”原則。物權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屬於上位法,土地使用權續期問題的頂層方案中均不應違反物權法所確立的“自動續期”原則。因此,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無需權利人提出申請,無需批准,也不應以權利人支付下一期限土地出讓金或地産稅為條件。不動産登記管理部門無權以權利人未支付房地産稅為由,拒絕辦理過戶、抵押等登記事項。但同時應考慮賦予房地産稅作為針對特定財産稅收債權的優先權屬性(先取特權),其就該不動産的受償順位先於抵押權人和其他普通債權人。這樣既可以充分保護公民的財産權利和交易權利,也能兼顧地方政府的稅收利益。

  再次,該方案也有利於實現地方政府利益和民眾利益的雙贏。從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看,房地産稅是按市場價值的一定比例(以美國為例,稅率約為0.8%至3%,平均約1.5%)作為徵稅依據的地方稅,主要用於本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尤其是支援本學區教育的主要資金來源。在該方案下,地方政府將有積極性主動提高城市管理規划水平和服務意識,避免短期行為,從而在提高本地區房地産價值的同時,增加房地産稅收。

  最後,該方案也有利於提高政府對房價的調控能力。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度,但由於地方政府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供應者,對住宅用地一次性收取最長達70年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是各地房價高昂的原因之一,民眾難以感受到土地公有制度的優越性。對於工商業用地等其他類型土地,地方政府卻有各種土地出讓金減免或返還辦法。若能從頂層設計上明確房地産稅的計稅方法、標準和減免條件,結合“自動續期”原則,那麼地方政府可根據市場情況靈活確定一次性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年限,或針對不同群體(首次置業者、低收入者、農民工等)設置較短的土地出讓金繳納方案,從而實現“去庫存”等房地産調控目標。而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所增加物業持有成本,則有利於減少屯房、炒房等房地産投機行為。

  需要補充説明的是,物權法第149條所確定的“自動續期”原則,僅針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筆者認為,由於其他非住宅用地使用權的期限通常更短更有緊迫性,故除非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另有明確約定,也應在頂層設計方案中按同一規則一併解決。◎仲相

  (本文轉載自《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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