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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臉識別”闖紅燈別闖了執法“紅燈”

  • 發佈時間:2016-04-21 02:10:3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家之言

  從上周開始,福州警方開始為期3個月的交通違法整治行動,推出行人和非機動車闖紅燈記錄系統,首次對3名闖紅燈行人和騎車人進行了處罰,並且推出了曝光違法者“大頭照”的舉措,還將其中一人的違法資訊發送到其所在工作單位。

  掃一下臉即可識別個人資訊的“人臉識別系統”,這麼快就運用於交通執法中,令人驚嘆。但也暴露一個問題:只要執法效果好,執法部門就可以想怎麼來就怎麼來,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嗎?回答是否定的。

  應當肯定,電子證據屬於法定證據種類,既能對機動車違章行為輔助執法,也就能對行人和非機動車輔助執法,這在法律上沒有障礙,也沒什麼不妥。

  但這項技術也容易讓人産生恐懼,例如,如果被記錄的闖紅燈者,其資訊管理、處理不當,就會對公民的隱私權構成不小威脅。

  交警部門有對違章行為的處罰權,但這不意味著,就可以肆意地對違章者採取措施,例如將違法者“大頭照”挂到網上,或將違法資訊告知所在單位,因缺乏法律授權,這樣做是違法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處罰方式只有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和拘留(第88條);對於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包括闖紅燈),該法只規定了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第89條)。除此之外的任何措施,由於沒有執法依據,本質上都是濫用職權。

  可能有人説,行人、非機動車闖紅燈即使被拍到,也只能罰款5-50元,沒什麼威懾力。但現代政府是“有限政府”和“責任政府”,只能按照人民通過代議機關制定法律授予的權力行事,否則即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即使拍到三次以上闖紅燈者,有必要“曝光”或“告知”單位,也得通過立法或有權解釋對執法進行授權後才能行使,而不是執法單位想怎麼來就怎麼來。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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