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購房合同等於取得房屋産權嗎?
- 發佈時間:2016-04-20 14:29:52 來源:山東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基本案情:趙某多年前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一直未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合同登記備案。幾年後開發企業將該房屋又出售給孫某,孫某入住後並辦理了産權登記。趙某得知後,向人民法院對房屋登記機構提起訴訟。庭審中,房屋登記機構認為,趙某購買房屋後沒有按規定進行合同登記備案,而孫某的登記手續齊全、程式合法,且在登記過程中沒有異議登記申請或司法查封的情況。法院因此駁回了趙某的申訴。趙某購買的房屋為什麼沒有取得産權?損失應當向誰追償?律師解答:一套房屋多個買房人,依法登記的取得房屋所有權。法律法規規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産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趙某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相關規定,向開發企業進行民事訴訟,追償購房款,並要求賠償其他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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