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七旬夫婦22萬存款提不出 只因遺囑沒公證
- 發佈時間:2015-12-03 15:19:48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了父親留下的一筆22萬元遺産,家住越秀區的七旬老人鄒女士與丈夫老符等,與銀行交涉了5年之久,從遺囑內容公證遇阻,到遺囑唯一性難以證實,一波三折後,最終仍拿不到這筆遺産。
近年來,因遺囑引發的家庭糾紛越來越多,到底怎樣才能完成遺囑公證?除了公證還有沒有其他辦法?這些已成亟待破解的問題。
真麻煩
遺囑未公證
沒法提到款
1日上午10時許,老符家裏來了三位某銀行廣州環城支行的工作人員,老符岳父生前就是把錢存在了該支行下屬的景泰直街支行,據説,為了這件事,銀行的工作人員已經不止一次到府協商。
到底事情是怎樣的?老符告訴記者,2010年11月,他的岳父因病去世,留下了一份遺囑,記者見到,這份遺囑立於2006年9月14日,交代了老人家流動資産的分配,包括銀行存款十多萬元等。且這部分遺産,只有梁×琳、鄒×欽、鄒×熙以及鄒女士共4人有權共同領取均分,其中梁×琳為鄒女士的繼母,其他二人為鄒女士的二哥和四弟。直到老人去世,銀行賬戶的遺産已經累積有22萬多元。銀行方面表示,之所以比遺囑上的數額多出一倍,是因為逝者遺囑立得比較早,後期戶主儲蓄和利息等增加了存額,不影響遺産繼承。
老人去世後,三名子女與繼母曾經拿著老人的存摺和遺囑前往該銀行景泰直街支行,想要取出遺産,但因遺囑未經過公證處公證,也未做司法鑒定,銀行工作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對遺囑存疑,於是拒絕了提款要求。
不頂用
文書鑒定≠公證處公證
於是,在2012年6月27日,鄒女士等人拿著遺囑前往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做司法鑒定。文書鑒定也就是鑒定老符岳父2006年立下的遺囑的落款人簽名筆跡,與委託人(也就是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提交的簽名樣本是否為同一人書寫。最終鑒定結果證實為同一人書寫。
2012年,文書鑒定後,鄒女士等四人拿著這份鑒定意見書,再次前往該銀行提取逝者遺産,同樣沒有如願。
“當時我岳父的第二任妻子忘記了存摺密碼,於是重新設定了密碼,因為她所有銀行存摺都是使用同一個密碼,所以繼母並不想告訴其他三名子女密碼,因為這樣,銀行工作人員擔心他們之間有分歧,所以卡住了。”老符説。
到府協商的該銀行廣州環城支行綜合管理部副經理詹女士告訴記者,根本的問題並不在密碼,而是遺囑未經公證處公證,銀行不能貿然答應,而對於這樣的結果,他們也很無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銀發[1993]7號)文第40條,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詹女士説:“目前符先生提供的遺囑文書(筆跡)鑒定,不等於公證處的遺囑內容公證,並且,也無法證實此份遺囑是否是老人家生前所立的唯一一份遺囑。”此話怎講?原來,逝者原育有6名子女,其中一名已經死亡,而遺囑上僅提及3名子女和一名子女繼母,其餘兩名子女未提及,遺囑也未交代逝者子女情況,故難以確定老人生前是否還立有其他遺囑,更需要公證處做公證。
很無奈
家庭原因令公證擱淺
但老符不這麼認為。“我除了有遺囑文書鑒定,還手握著老人的存摺,這樣還不能證明遺囑的唯一性?”當天的協商中,老符激動地説。
銀行工作人員稱,手持存摺並不能證實遺囑的唯一性,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持有法律文書,公證或法院判決,即使沒有存摺,銀行也可以通過存款查詢,補發存摺,並按照法律文書,把遺産交給繼承人。
説到底,遺囑還欠缺一個公證的程式,可為什麼5年來這個程式一直無法進行?
老符説,當初也曾到公證處公證,但公證過程中,要求逝者所有在世的法定繼承人必須到場,包括5名子女和子女繼母,這讓老符和鄒女士覺得為難。
老符説,不在遺産繼承名單上的兩名子女,一名已經遷居香港,一名在廣州,但兩每人平均少聯繫,“他們基本上已經與岳父斷絕關係,岳父病逝,也未回來盡孝。”另一方面,“既然遺囑上沒有他們的名字,他們肯定也不願意回來公證,因為遺囑上有寫明‘其他人不得有異議’。”考慮到這一層,老符不願意聯繫二人回來公證。
記者了解到,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可以公證、見證,但遺囑公證的效力最高,持有公證可以直接辦理房産過戶或支付手續,因此每一個環節需要嚴謹審核。而遺囑公證的最終目的,是要做繼承權公證,因此需要提供父母是否在世的證明,有多少個兄弟姐妹,父母立遺囑時是否清醒有辨識能力,還需要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父母子女配偶全部到場,並且同意分配方案才能辦理公證。
銀行需要公證作為證明,但老符因家庭原因拒絕聯繫另外兩名成員回來公證,這是目前問題的關鍵所在。而記者也未能與其他當事人取得聯繫。
(報料人陳先生,三等獎100元 )
律師
辦理公證需全部到場存在爭議可訴訟解決
記者了解到,老符強烈希望銀行可以根據現有材料,辦理遺産繼承。銀行方面擔心老符不願意通知另外兩人,除了家庭矛盾,還另有隱情,堅持按法定程式進行。由於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協商將繼續進行。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周玉忠指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而解決遺産繼承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商一致的各方共同辦理遺産繼承公證,二是協商不一致的則進行訴訟解決。
雖然按遺囑另外兩名子女或許繼承不到遺産,但是他們有權監督遺囑是否合法、能否得到有效執行,這一權利不能被剝奪,因此,辦理遺産繼承公證時需要他們到場。”周玉忠説。如果因為聯繫困難下落不明或存在爭議的,應當訴訟解決。(甘韻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