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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留奇怪遺囑 妻子余生不再嫁人才能給其養老

  • 發佈時間:2016-01-04 09:01:16  來源:光明網  作者:陳捷  責任編輯:張明江

  老人死後留下一份《遺囑》,囑咐家人善待妻子,還説:“如果她真要在陳家過下輩子,一家人要善待她,給她買養老保險保障生活。”

  近日,為了這一份保險,老人的妻子吳太太將老人的侄兒告上了法庭,她要求老人侄兒在繼承老人遺産之後,要兌現遺囑中為她購買養老保險的要求。

  吳太太今年已經年近五旬,她是死者陳老漢的第二任妻子。數年前,陳老漢病逝,留下了一份自書遺囑。由於陳老漢和兩任妻子都沒有孩子。因此,他死後將房産留給了侄子。

  該《遺囑》載明:“安置房産權贈送侄兒陳某。另外,老婆吳某如果真要在陳家過下半輩子,一家人要善待她,給她買養老保險保障生活,房屋任她住到終老。”

  後來,自陳老漢去世後,吳太太就一直居住在海滄區的這一套安置房內。

  然而,近日吳太太將陳老漢的侄兒陳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兌現老人遺囑中的囑咐,她説:“根據《遺囑》,被告在接受遺贈的同時應履行為我購買養老保險的義務。但被告從未為我購買過任何養老保險。”

  為此,吳太太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為她繳交自老漢去世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社會養老保險費45000元。

  但是,老人的侄兒卻答辯説,買保險是建立在吳太太“在陳家過下半輩子”的前提下,然而現在還不知道她會不會再婚嫁人,所以不能給她買保險。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了吳太太的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條件無法履行,所以駁回訴求

  為何駁回吳太太訴求?對此,法官分析説,從《遺贈》內容看,陳老漢已經將安置房産權贈與侄兒陳某享有,但並未以陳某對吳太太盡到撫養義務為前提。而且,即使將陳老漢要求為原告買養老保障金視為附加條件,鋻於“要在陳家過下半輩子”的表述,該條件也無法履行。

  不過,法官也指出,陳老漢對侄兒使用安置房的權利作了限制,陳某在接受遺贈房産時應履行與該安置房的使用有關的義務,即允許吳太太在符合《遺囑》所述條件下繼續居住在安置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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