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協議收費”仍有兩大漏洞
- 發佈時間:2016-04-19 09:31:47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央行發佈了《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決定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指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不得收取超限費;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備受詬病的信用卡滯納金終於被取消了,無疑是對廣大持卡人的重大利好。要知道,具有懲戒性質的滯納金,只有具備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才能收取,而銀行和客戶係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並非行政管理關係。可以説,以“違約金”取代“滯納金”,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順勢之為。但在銀行處於強勢地位的背景下,仍須對“違約金”加以規範約束,防止其突破公平原則,再次滋生暴利空間。
銀行向逾期還款者收取懲罰性或補償性違約金,是對自身正當權利的維護和對失信行為的約束,無可厚非。但目前,對於違約金的收取及範圍和上限,尚無明確規定,合同法只規定了合同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規定實際上留有餘地,為收取高額違約金開了口子,極易導致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地位訂立不平等合同,收取高額違約金。
尤其是我國的銀行相對於持卡人而言處於絕對強勢地位,持卡人在是否支付違約金及支付標準方面根本沒有談判能力。加上銀行有“足智多謀”的財稅專家和法律專家為信用卡章程把關潤色,設置一些“陷阱”式的違約金條款,讓單槍匹馬的持卡人防不勝防,稀裏糊塗就達成了“違約金”協議,簽訂了支付高額違約金的“賣身契”。退一步講,即便銀行明確在格式條款中告知違約金標準和支付方式,持卡人也很難“協商”,除非其不使用信用卡業務。尤其不能排除的是,在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下,銀行之間還可能結成利益同盟,收取標準相同或相近的違約金,讓持卡人別無選擇。
此外,該通知還有一些重大缺陷,一是未明確計算違約金的基數,容易導致全額“計息”的出現。即假如持卡人應還帳單為1萬元,歸還9999元,本應按未歸還的1元為基數計算違約金,卻有可能出現仍按1萬元為基準計算違約金的霸王條款。二是未明確禁止“利滾利”,只禁止發卡機構對違約金收取利息,那麼,就不能排除發卡機構與持卡人“協議”約定逾期還款者須對一定期限內未支付的違約金再次支付違約金,即出現“利滾利”現象。由此,壓倒性的優勢地位加上強大的團隊支援,協議收費又可能滋生出新的信用卡暴利空間,逐漸套牢持卡人,之前屢屢出現的天價信用卡罰息,就是最好的警示。
為促進信用卡市場健康發展,有關部門還須對違約金收取進行細化規範。一是進行總額控制,即無論標準高低,項目繁簡,名目多少,違約金總額不能超過相應標準,如民間借貸年利率不得超過36%,不妨也對信用卡違約金加以類似限定。二是禁止違規收取違約金,杜絕以“全額計息”方式和“利滾利”方式計算違約金。三是明確告知義務,要求銀行在發卡時以顯著字體書面告知持卡人各項義務及類似不利條款。唯有如此,才能防止銀行店大欺客,讓持卡人享受到信用卡新規的政策紅利,更安全、便利、公共、無憂地體驗信用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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