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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長出庭應訴”當成法治社會常態

  • 發佈時間:2016-04-15 02:32:27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舒聖祥

  4月11日上午,一起由村民不服貴州省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訴訟案件,在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貴州省副省長陳鳴明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據悉,這是全國首例副省長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可謂開了一個歷史先河。

  以前,“民告官”哪怕告的是街道辦事處,法庭上也不大可能見到街道書記——人家忙著呢,哪有工夫上法庭去應訴。官員太忙,總是最好的理由;但根本的原因,還是不重視。不在乎是否真的侵犯了公民權益,也不在乎地方政府的法治形象。很多官員覺得自己比法院院長級別都高,去法院只能是考察和指導,怎麼能去法庭當被告呢?

  2015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陳鳴明副省長出庭應訴,無疑是對這一法條的踐行,值得點讚。只有出庭應訴的官員越來越多,人們才能更真切地體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更真實地感受到法律的神聖至上,因為再大的官員也可以坐上被告席——而不再僅僅是落馬之後的貪官。

  現實生活中,很多官員之所以法治意識堪憂,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沒有經歷足夠的法治訓練,習慣於用權力的思維來功利主義地辦事,而不是用法治的思維來權利主義地執政。因此,官員的法治意識也需要有一個習得的過程,而出庭應訴就是最好的歷練,相比走訪基層考察,沒準兒更能體察真切的民生。

  當然,官員出庭應訴不能是個形式,更不能是另一種作秀;關鍵是,他上了法庭,就應該只是被告人代表,而不能以行政身份去試圖影響法官的判決。中國“民告官”案原告勝訴率從10年前的30%降到了近年的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這個現象令人憂慮。“民告官”可能不被立案,立案了可能贏不了,就算贏了也難以執行——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不應該繼續成為“民告官”的常態。

  從某種意義上,“民告官”案件的勝訴率和執行率,特別是官員的親自出庭率,都可以看做是依法治國在地方層面是否得到有效落實的重要評判尺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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