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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撫恤金究竟怎麼分

  • 發佈時間:2016-04-15 02:32:26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退休幹部老薑前不久因病去世,其生前所在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向其親屬發放了62000元撫恤金。然而,老薑下葬沒多久,他的親閨女與他的後妻就為這筆錢如何分配發生了糾紛。

  女兒強調父親去世給自己造成的精神痛苦,她説母親早年病故後,她把關愛和孝心全部傾注在了父親身上。繼母可以再找一個老伴,可她的父親卻只有一個,因此她的精神損失最大,因此撫恤金她應當多得。

  老薑的後妻則強調自己的物質損失。她説自己是一個家庭婦女,沒有工作,沒有養老保險,與老薑再婚12年來一直都依靠老薑的退休金生活。如今老薑去世了,她生活沒了著落,因此這筆撫恤金她應該多分。

  該案在審理中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目前我國法律對死亡撫恤金的分配沒有明確規定,可參照民政部《關於印發革命工作人員犧牲、病故證明書(試樣)的通知》的規定“一次撫恤金髮給家屬的順序:(一)有父母無配偶的,發給父母;(二)有配偶無父母的,發給配偶;……(四)沒有父母、配偶的,按下順序發給其他家屬:(1)子女;……”予以處理。本案中,死者老薑的後妻尚健在,按以上順序,一次性死亡撫恤金應首先發放給她,老薑的女兒則無權要求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為,死亡撫恤金應以充分救濟主要地或大部分地依靠死者生前撫養的且目前生活困難的親屬為原則,因此老薑的後妻應享有70%,女兒享有30%。

  第三種意見認為,可參照遺産的規定予以處理,由老薑的後妻和女兒均等分割。

  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

  首先,從遺産的性質看,遺産是指死者生前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而撫恤金係發生於死者死亡後,不屬於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産,不是遺産,就不應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分割。

  其次,從撫恤金的性質看,因撫恤金是死者生前單位發放給死者近親屬的生活補助費和精神撫慰金,故在分割撫恤金時,應將當事人有無穩定的生活來源、當事人與死者關係親疏等因素納入考量範圍,而不應均等分割。如一方當事人經濟困難,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則可以適當多分;如一方當事人對死者不盡或少盡贍養、扶養義務,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結合本案,老薑的女兒有穩定工作,有固定的經濟來源,而其妻子已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經濟來源,因此女兒享有30%的份額,妻子享有70%的份額是比較合適的。

  王景龍馮石亮張洪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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