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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農村産權交易需要突破的幾個難點

  • 發佈時間:2016-04-15 02:31:4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改革只有進行時,創新永遠在路上。在採訪武漢市農村産權交易體系建設的過程中,我們總結和提煉了一些在實踐中,幹部群眾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農村産權交易市場進一步發展的建議。這些需要突破的難點,既有武漢市自身的特點,對全國其他地區來講,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在法律層面,存在一些需要突破的地方。一是農村承包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住房財産權抵押貸款在國家政策上已經開展試點,但在法律層面,卻仍然有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央行出臺的《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規定,借款人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既然一戶一宅,農民怎麼可能又有其他長期穩定居所,所以住宅很難實現真正的抵押。二是農村林權的流轉一般是以50年或70年為限,這種權利的流轉是一種租賃關係,但是《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政策法律條文存在的矛盾衝突,給地方實踐帶來一些困惑。

  2.産權管理方面。農村産權的有序規範流轉,前提條件是農村的産權權屬關係要明晰。從實踐上來看,農村各類産權不同程度地存在確權進度滯後的現象。産權的權屬不清晰為交易帶來了困難,埋下了隱患。

  3.進場交易參與度方面。現在武漢市規定凡屬農村集體産權流轉交易的,必須在農交所內進行,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私下交易的行為。對農民的個人財産鼓勵進場交易,不做強制要求,這也造成一些農村個人財産進行交易時存在不規範的問題。

  4.交易平臺自身建設方面。從實踐來看,由於編制有限,農交所往往被註冊為公司,實行公司制,但其自身明顯具有的是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性質,這與公司追求盈利的目標不相稱。在各地實踐中,農交所在有的地方被歸口到農業部門,有的被歸口到國土資源部門,還有的被歸口到其他部門等,缺乏統一的規劃和市場定位。

  5.農村産權交易的二級市場尚未建立。農村産權流轉之後,當轉入方出現經營困難或者自然風險,無力繼續經營時,進行二次流轉無疑是化解風險的一種方式,但在實踐中,這種二次流轉尚無很好的機制,各地可在合法合規、保證農民利益的前提下,探索完善農村産權交易二級市場。

  農村産權交易平臺的建設,依然是正在發展中的新事物,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是改革發展中的正常現象。只要我們堅持有利於發展現代農業、有利於激發農村資源活力、有利於維護農民利益的原則,想辦法、解難題,就一定能夠促進農村産權交易體系走向更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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