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選擇農村産權交易市場運營模式
- 發佈時間:2016-04-15 02:31:45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韓潔
日前,伴隨著農村“兩權”抵押政策的出臺,農村産權交易市場發展迅速,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在農村産權交易市場運營模式方面出現了不同選擇。綜合各地情況,我們梳理並總結出農村産權交易市場的三種運營模式類型,即社會資本運營型、國有資本參股型、政府部門運營型三種運營模式。
社會資本運營型是指産權交易市場完全由社會資本投資、運營,政府在市場運營中履行監管職能。主要優勢在於利用政府引導和政策支援的同時,可以充分發揮市場在城鄉要素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在公共服務供給上更好地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但該模式存在的隱患在於,社會資本控股下的公司,以産權交易平臺作為資訊收集途徑,形成産權交易市場的資訊不對稱,進而通過壟斷資訊實施資本運作獲得利潤。這種操作將破壞市場公平,影響市場運營秩序,降低産權市場運營效率,對此問題,我們應該有充分的認識和必要的監管措施。
國有資本參股型是指産權交易市場由國有資本按一定比例出資,市場化運營,政府在市場運營中同樣履行監管職能。主要優勢在於資本強大、信譽度高,整合資源能力強,有利於吸引各種要素資源進入平臺進行交易。該模式運營的主要難題在於如何找到公平與效率的平衡點,既能保證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又能使社會資本獲得應有回報。從全局和長遠來看,該模式既能較好承擔起農村産權市場的交易任務,又能對交易內容和項目進行準確把握。
政府部門運營型是指由政府部門主導建設、運營和監管農村集體産權交易市場。該模式的主要優勢在於公益性強,政策發佈有一定的權威性,對産權交易主體保護力度大,覆蓋面廣,整合能力強,協調産權交易方面具有較大優勢。該模式的主要問題在於,政府與市場邊界不清,政府投資、運營、監管“三位一體”,容易造成效率損失。
從實踐來看,大部分地區農村産權交易市場由政府部門運營,處於發展初期,主要原因在於這些地區可交易的資産量規模較小,無法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同時,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産較多,産權交易相對活躍,多數採取社會資本運營型和國有資本參股型模式。
為了推動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健康快速發展,比較各類運營模式,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厘清政府與市場在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中的邊界。在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中,政府應負起監管責任,當好“裁判員”;市場應作為運營主體,扮演好“運動員”角色。
2.著力加強政府監管,進一步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監管責任。健全監管體系,完善監管職能,中央政府著力做好監管的頂層設計,特別是應該制定監管的標準、規則、指導意見,為地方政府實施監管提供政策依據;地方政府應主要在農村産權交易市場運營中加強業務監管,保證産權交易在公正、公開、公平的環境中進行,同時嚴格産權交易內容的資訊保護。建議監管機構設置在農業部門。
3.鼓勵不同模式的交易平臺共同發展,優勢互補。原則上鼓勵各地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區位環境、交易品種、交易規模,因地制宜進行選擇。(作者係農業部管理幹部學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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