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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嘉禾縣一七千余萬元水利工程的招投標迷局

  • 發佈時間:2016-04-06 07:23: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洪克非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公開招標過程中候選人互相舉報,發放中標通知書後招標方未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單方廢標,並與非中標公司閃電簽訂高出原中標價120多萬元的新合同,湖南嘉禾縣一水利工程招投標過程撲朔迷離。

  公示期候選人相互舉報

  三百磴水庫地處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珠泉鎮南嶺村境內,其水系屬湘江一級支流春陵水的支流。現任縣煙草辦主任兼三百磴水庫管理所副所長袁傑文表示,該工程是縣裏從國家煙草局獲得的一個重要工程,其建設資金來自國家煙草局的相關基金。全國招標資訊網資料顯示,三百磴水庫正常庫容為360萬立方米,屬小I型水庫,工程靜態總投資12830.38萬元。其中,建安工程約1億元。工程由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水利廳發文批准建設。

  袁傑文説,2015年5月,嘉禾縣專門為該項目成立了三百磴水庫管理所,隸屬縣水務局。所裏人員是縣各個部門抽調過來的。

  概算近億元的建安工程成為各方追逐的目標。2015年9月,經湖南省水利廳批准,三百磴水庫管理所在長沙舉行了公開招投標。

  湖南南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法學教授羅萬里介紹,按規定,該工程招投標應由招標代理機構從專家庫中抽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依照設立的“評標辦法”對投標人文書中的資質技術條件是否符合進行審查,對價格等方面作出判斷,打分、確定名單。中標的結果係評標委員會評標後,由招標人聯合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投標管理部門(此事中為湖南省水利廳建管處)聯合下發中標通知書。

  公開資料顯示,三百磴水庫的招標項目經過評標委員會評選,從眾多參與投標的公司中評出了前三名:第一名是廣東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源天”);第二名湖南水總水電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水總”);第三名為益陽水利水電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陽水電”)。

  2015年9月16日,湖南省水利廳對3個候選公司進行了公示。

  該工程的招投標文件規定:投標人擬任的項目負責人須是註冊在本投標單位的水利水電工程專業貳級及以上建造師,並符合湖南省水利廳湘水辦[2014]54號文件有關建造師規定,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B類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且為投標單位正式職工,無在建項目。而擬任技術負責人具有水利水電工程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為投標單位正式職工。擬任專職安全員應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或核發的C類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和崗位資格證,且為投標單位正式職工。

  袁傑文稱,公示兩天后,湖南省水利廳接到了舉報:湖南水總舉報廣東源天參與此次招投標工程的擬任項目經理已經有工程在建;同時水利廳也接到廣東源天的舉報,稱湖南水總參與此次招投標工程的擬任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有在建項目。

  隨後的調查顯示,廣東源天擬任項目經理確實已經有工程在建。2015年12月3日,湖南省水利廳取消了廣東源天中標人資格。

  2016年3月,湖南省水利廳建管處處長王平告訴記者,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建造師(項目負責人)必須在一個單位,不能同時在兩個項目上擔任項目經理。這是禁止性規定,因此廣東源天不符合要求。

  那麼湖南水總被舉報的問題該如何處理?袁傑文透露,其間他們也向湖南省水利廳彙報,湖南省水利廳答覆: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在建不是影響中標的必備條件,那是在簽訂合同的範疇。

  湖南省水利廳建管處處長王平表示,技術負責人,是中標單位在中標工程以後自己安排的;如果法律沒有約定的話,雙方在合同可以約定。“我們給了很明確的回復,我們查詢了法律,你的合同裏面約定是,中標、合同簽訂後,技術負責人必須要到這裡來履職履約,實際上這只是一個履約的問題,而不是簽訂合同的否決的一個先決性條件。”

  行業主管部門權威定性後,2015年12月4日,三百磴水庫管理所下達了中標通知書給湖南水總,中標價為7623萬元。

  業主與非中標人簽訂高出原中標價合同

  一切似乎塵埃落定,但中標的湖南水總卻未能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2016年3月下旬,湖南水總的副總經理孫永祥向記者反映,接到中標通知書後,2015年12月7日,他們應要求委派相關人員前往招標人處就合同簽訂事宜進行協商。然而,對方又拿出了一份新的舉報材料讓他們説明。

  原來,在招標人、三百磴水庫管理所發出中標通知書後,廣東源天再次舉報湖南水總曾經在福建某地招投標中有不良行為,要求取消湖南水總的中標資格。

  孫永祥認為,該公司在投標文件中遞交的不良行為查詢表,是通過湖南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資訊平臺當日的查詢列印件,所體現的不良行為查詢資訊與當日信用資訊平臺顯示的內容一致,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再者,中標書發出之後舉報是無效的。據此,他們向三百磴水庫管理所作出了回復。

  袁傑文説,接到廣東源天的二次舉報後,他們再次請示了湖南省水利廳。

  2015年12月31日,湖南省水利廳作出回復:中標通知發出後,如無法律法規規定的“中標無效”的違法違規情形出現,應該簽訂合同。如果對此有疑問,可以向湖南省發改委申請解釋。

  孫永祥説,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元月22日,該公司與三百磴水庫管理所多次聯繫,並再次委派相關人員前往招標人處就合同簽訂事宜進行協商,但對方不就實質問題作溝通。2016年2月17日,該公司收到三百磴水庫管理所2月3日發出的《關於湖南水總要求儘快簽訂嘉禾縣三百磴水庫水庫工程施工合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廢除對湖南水總的授標。

  《復函》指出,湖南水總在投標本項目中的技術負責人和安全員都在新疆的工程項目中任職,且湖南水總在2015年3月被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記投標不良行為一次,而投標人在本項目投標中未提供信用資訊資料。因此,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68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故決定廢除對你公司的授標,沒收保證金,並建議湖南省水利廳通報這一不良行為。

  記者在隨後的採訪中發現,這份官方回復與三百磴水庫管理所負責人的説法有出入。

  2016年3月17日上午,袁傑文解釋説,該所沒有放棄與湖南水總簽訂合同的想法,而是中標人不願意配合。他指出,湖南水總“沒有給我們任何簽訂合同的手續,下了中標通知書這麼久了,也沒有提供履約保函、保證金這些東西。湖南水總説我們拒收了,但是我們從來沒有接到他們的保函。最終我們認定是一個自動放棄。”

  對此孫永祥表示,放在任何情況下,中標公司都會急不可待地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他們公司也同樣如此,接到中標通知後,2015年12月28日就開具了履約保函,並立刻準備了相關文書等去銜接簽訂合同的事情。但對方一直不置可否。他説,該公司已向湖南省紀委等部門投書反映。

  由於無法從雙方獲得廣東源天的聯繫電話,記者從網上搜索到了該公司的辦公電話。3月31日下午,一位女員工聽到記者的採訪意圖後,稱應該與經營部門聯繫,但該經營部門電話一直未有人接聽。

  更讓湖南水總出乎意料的是,在他們收到《復函》的12天前,三百磴水庫管理所已經與非中標人、益陽水電簽訂了合同,合同金額為7753萬元,高出湖南水總中標價120多萬元。

  廢標過程未走正常程式

  湖南省發改委法制處的一位負責人指出,業主單位(招標人)如果遇到舉報疑似有不良行為,這個程式怎麼走?應該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對此進行評審,確實漏評的事項,得重新打分,不能直接廢標。不論是扣分還是廢標的情況,都要組織評標委員會對這個結果進行認定。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業主不能直接廢標,也沒有權利廢標。評標委員會重新組織評審後,認定的結果須報給監管部門批准。如果是公開招標的話,還必須公示。“招標過程是在監督下進行的,不能説,監管完了,結果已經出來了,你自己把它給改了,那肯定是不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5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據悉,嘉禾縣三百磴水庫管理所所長、法定代表人盧坤(副縣級幹部)已經離開,與益陽水電簽訂合同的是現任負責人、縣政府辦主任歐旭兵。歐旭兵稱,盧坤走後,組織委託他代管該所工作。至於廢標之事,是縣長委託他組織會議,縣裏相關部門開會決定的。

  孫永祥稱,三百磴水庫管理所單方面廢標、沒收投標保證金,明顯違法違規。其“閃電般”與非中標人簽訂超出中標價的高價合同隱藏著貓兒膩。據悉,湖南省紀委接到舉報後,已交由湖南省水利廳紀委對此進行調查。

  湖南省南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法學教授羅萬里指出,依規定,評標委員會是唯一有權力作出判斷的機構。作為招標人的業主單位只能在招投標前期設定門檻,而不能在事後對招投標行為進行篩選。因此,嘉禾縣三百磴水庫管理所的廢標行為,直接剝奪了法律賦予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招投標管理部門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權力,屬於違法。“作為一個縣裏的水庫管理所,敢於違法直接推翻省水利廳的定性和判斷,有些匪夷所思。”

  羅萬里説,業主單位單方違法廢標,原中標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如果法院確定業主方面違法,則應賠償損失。三百磴水庫管理所是政府部門,造成國家財産損失的,司法機關應當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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