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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對錯綜複雜的土地承包關係糾紛

  • 發佈時間:2016-04-05 02:32:56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劉文勇

  關心中國土地政策的讀者都了解,我國農村土地確權政策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但在中國城鎮化帶來的村莊人口變遷中,不得不面對逐步衍生的土地承包關係糾紛。

  逐步興起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種糧大戶及專業合作社等)的發展,從客觀上産生了更多的農地流轉的需求。但土地流轉相關手續的普遍不規範易於引發土地流轉糾紛。據農業部公開的調研數據顯示,農戶轉入土地的原因主要是“親友委託或村集體統一安排流轉”,流轉合約普遍不規範,合約形式多種多樣,且合約期限不固定,這顯然隱藏了大量的糾紛風險。這一問題的解決,有賴於鄉鎮和縣級土地流轉交易平臺的發展,來規範土地流轉的流程。然而,這依舊治標不治本。

  更加基礎的工作還應該集中到土地確權上來。梳理歷史對土地承包起止時間確定問題、土地實測面積與原承包合同面積有出入的問題、流轉與徵佔土地的確權問題、涉及流動人口的確權問題等,提出具體處理方案。事實上從短期來看,土地確權工作會引發少量土地爭議與糾紛:由於歷史遺留等問題,在農地確權工作中,很可能會出現爭議地塊,但從長遠來看,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對農村土地産權的明晰化,通過確權過程和對確權結果的權證發放,使歷史遺留的土地糾紛問題被集中地順利解決,有利於農村土地産權的長期穩定和後續土地糾紛數量的降低。

  總的來説,針對農村土地糾紛問題,要從源頭上減少土地糾紛的發生,需要進一步完善農戶土地在承包、流轉和徵佔過程中的規範性,明確農戶承包地的權屬關係,規範農戶土地流轉交易,依法開展土地徵佔。

  對於已經出現了糾紛的地區,亦不必諱疾忌醫,要將其視作一種理清土地關係的機會,調研顯示目前土地糾紛主要通過糾紛雙方自行調節或村委會調解解決。調解是現階段農村土地糾紛最基本、最為農民接受的方式,但其弊端在於缺乏規範性、村集體工作壓力較大、調解所需時間較長,一些情況複雜的糾紛也很難通過調解解決。因此,今後需要完善土地糾紛解決工作機制,在調解的基礎上,建立縣鄉統一的糾紛解決規定與流程,增加仲裁等多種糾紛解決方式,加快糾紛解決時間,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更重要的是,土地糾紛解決過程中,要全力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合法、合理、合情地解決糾紛,提高農民對土地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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