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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死亡後單位能否申請親子鑒定

  • 發佈時間:2016-04-01 08:30:3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輯同志:

  我公司農民工李某在工作期間因意外事故死亡,被工傷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工傷。由於公司沒有為李某辦理工傷保險而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故準備與李某的遺孀邱某就賠償的項目和標準進行協商。公司了解到,以前邱某私底下對他人説起過,他們5歲的兒子其實並非李某親生,而這關係著公司最終的賠償金額,公司曾就此向邱某求證過,可邱某卻一口否認。請問:公司能否要求利用李某遺留的頭髮,對這個孩子與李某是否存在親子關係進行鑒定?肖麗萍

  肖麗萍讀者:

  你公司無權要求進行親子鑒定,也不能藉口邱某已經“自認”而拒絕擔責。

  一方面,用人單位沒有提出親子鑒定的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也指出:“對要求作親子關係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於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准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即親子鑒定的申請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之間,且必須是以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為前提。而公司與你丈夫之間根本不具有前述身份,且目的在於取消幼兒的相關待遇,因此無權提出親子鑒定申請。

  另一方面,邱某的“自認”不能作為認定其子非李某親生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説,對於身份關係,即使在訴訟過程中也不能適用“自認”,何況公司所謂邱某“自認”兒子非李某親生還不是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更不能作為認定依據。事實上,即使該幼兒真的並非李某親生,但因李某生前已與其形成了養父與養子關係,因此該幼兒同樣可以享受相關待遇。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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