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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是與非”

  • 發佈時間:2016-04-01 08:30:3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通常認為,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然而,由於現實生活的複雜性,雖然都是發生在工作場所或者工作期間的傷害,但由於某一個關鍵點有區別,就有可能對相似的情形作出完全不同的工傷認定結果。在這裡我們選擇了三組案例進行對比分析,對一些似是而非的情形進行勘誤,幫助大家進一步搞清楚工傷認定的“是與非”。

  疑問一: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被打傷,就一定是工傷嗎?

  案例一:張某(男,49歲)是某公司的一名保安。一天上午,張某在值班時,有一個騎摩托車的年輕男子宣稱要進公司找人,張某要求他按公司制度進行登記,但該男子拒不登記,張某即攔住不準他進。爭執中,該男子竟然開車撞向張某,將其撞倒在地,該男子隨即駕車逃逸。後張某經診斷為頭部外傷,輕度腦震蕩。公司認為張某的傷害為工傷,報銷了他的全部醫療費並補發了他在住院治療及按醫囑休假期間的工資。

  案例二:安某(女,28歲)是某超市的一名售貨員。一天晚上9時許,在安某即將下班時,有一名30多歲的男子進入超市,先是拽著安某要安某和他一起走,安某不從並斥責該男子,該男子就更加用力拖拽,安某在掙扎中撞在貨架上致左臂骨折。超市了解情況後得知,致傷安某的男子姓孫,是安某的前男友,孫某來找安某是想和她重新和好,安某不從,因而發生肢體衝突。超市認為安某的傷害不屬於工傷。

  解析:案例一中的保安張某之所以被認定為工傷,是因為他的傷害不僅僅是發生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而且也是因為工作原因造成的。作為公司的保安,他的職責之一就是對出入公司大門的人員進行登記,而撞傷他的男子拒絕登記,張某攔住他顯然是履行職責的行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條件。而在案例二中,安某的傷害雖然也是發生在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但她受到的傷害卻是與工作無關,而是她與前男友之間的個人糾紛所導致的。對於勞動者發生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的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其關鍵是看否和履行工作職責有關,是不是因為工作上的原因所導致。

  疑問二:在上下班的道路上被撞傷,就一定是工傷嗎?

  案例三: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出納員。一天早上,王某在上班途中經過一個轉彎時被一輛桑塔納轎車撞倒,造成左腿骨折,住院治療20天。經過交警部門認定,桑塔納轎車駕駛員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承擔次要責任。公司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王某的傷害進行工傷認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王某的傷害為工傷。

  案例四:林某是某酒店的一名服務員,一天中午騎自行車上班時,因為擔心遲到,於是闖紅燈騎車穿越馬路,結果與一輛電動摩托車相撞,雙方均倒地受傷。林某被診斷為右骨頸骨折,住院治療22天,花醫療費6000余元。經過交警部門認定,林某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電動摩托車駕駛人負次要責任。林某自己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酒店對林某的傷害按病假處理。

  解析:在案例三和案例四中的王某和林某均是因為在上班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傷害的,所不同的是,王某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而林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的規定,王某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而林某則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對於勞動者發生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其關鍵是看受到傷害的勞動者承擔事故責任的情況,只有在勞動者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以上的責任的情況下才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疑問三:與歹徒搏鬥時受傷,就一定是工傷嗎?

  案例五:佔某是某食品廠的一名工人,一天中午騎電動摩托車和一個朋友到郊區一家飯店吃飯,吃完飯出來到飯店旁邊的停車場取電動車時,發現有一人正在撬他的電動車車鎖,佔某大喝一聲,撬車人迅速逃跑,佔某緊追不捨,在追了200多米遠後將撬車人追上,二人廝打的過程中,佔某被撬車人摔倒在地,撬車人跑掉。後佔某經診斷為右臂骨折,住院治療11天,花醫療費4000余元。佔某所在單位不認為佔某的傷害為工傷,只同意按病假處理。

  案例六:齊某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保安班長。一個星期日的晚上,齊某請剛認識不久的女朋友孫某去飯店吃飯。飯後二人到公園散步時,突然聽到身後有人大喊“有人搶包了”!平時就一副熱心腸的齊某立即向一個正在逃竄的高個男子追去,並很快將其捉住並按到在地。不料該男子竟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刺向齊某,齊某躲避不及被刺中右臂,高個男子乘機跑掉。經診斷,齊某為右臂貫通傷,住院7天,花醫療費4600余元。後齊某被認定為工傷,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

  解析:案例五中的佔某和案例六中的齊某都是因為和歹徒做鬥爭中受傷的。齊某之所以被認定為工傷而佔某沒有被認定為工傷,是因為齊某的行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也就是説,齊某的行為並不是為了自身利益,其出發點和結果都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案例五中的佔某與歹徒搏鬥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産而實施的行為,而非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而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周玉文王超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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