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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馬精化股權轉讓最大分歧或為流程

  • 發佈時間:2016-03-31 07:2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趙陽戈 黃霞  責任編輯:李喬宇

  自3月25日《每日經濟新聞》針對天馬精化前次股權轉讓內情做了獨家報道之後,一石激起千層浪,不少投資者對深圳星美與天馬精化之間發生的糾纏充滿疑問,雙方如今的關係已發展到即將對簿公堂,針對其中需要司法才能夠得以調節的矛盾,律師的説法又是怎樣的呢?

  分歧點:解押的操作流程

  3月25日,《每日經濟新聞》針對天馬精化此前發生的股權轉讓夭折事宜,接連發佈了《天馬精化股權轉讓一波三折“前任”接盤方將控股股東告上法庭》和《股權轉讓過程充滿疑雲:到底誰在違約?》,記者仔細對起訴方深圳星美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後發現,實際上雙方之間的分歧和矛盾點,可能就在於操作流程順序上。

  記者注意到,在2015年12月13日發佈的《股份轉讓協議》第二頁“甲乙雙方同意股份的轉讓按下列程式辦理”中提到,“乙方(深圳星美)應于《股份轉讓協議》簽署後五個工作日內支付股份轉讓價款參億元整至甲方(天馬集團)指定的銀行賬戶(應由乙方共管,共管賬戶以甲方名義另行開立)。該款項專項用於償還截至本協議簽署日甲方以天馬精化股份質押取得的借款,以解除標的股份的質押,乙方應予以配合辦理解付手續。甲方應不遲于收到上述款項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提交辦理股份質押解除的手續……”

  而在天馬精化2015年12月17日簽署的《安心賬戶(對公客戶交易資金)託管協議》第二頁“解付條件”中,提到“如乙方(天馬集團)按約定完成標的股份轉讓過戶手續後,甲方(深圳星美)應配合將託管賬戶資金劃轉至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指定收款賬戶。”

  從上述協議可見,12月13日的條款中有提到共管賬戶的款項是專項用於償還借款以解除質押,12月17日中的條款則説明瞭天馬集團標的股份轉讓過戶手續後劃轉資金。

  根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獨家採訪深圳星美相關負責人時,該負責人曾提到“天馬集團要求我們將三方監管賬戶的錢直接打到天馬集團賬戶去,由他們自己去解押他們質押的股票,他們解押後再轉給我們;而不是按照我們和天馬集團、蘇州工行簽署的三方監管協議的程式和要求來辦理解質押和過戶”,由此可見,事宜運作到這裡的分歧最大。

  律師:後簽訂的協議為準

  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聯繫到了樂立斌律師。

  樂立斌律師表示,假如説簽訂時間一前一後的兩份協議是同樣的甲乙雙方,而且是對同一個事件進行約束,那麼以簽訂時間靠後的協議為準。

  記者還聯繫了另一位法律界人士。該律師表示述,2015年12月13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和2015年12月17日簽訂的《安心賬戶託管協議》的內容並不矛盾,因為,《股份轉讓協議》是對相關款項的用途進行了約定,而《安心賬戶託管協議》則明確約定了雙方的交易流程。退一步講,即使二者之間存在矛盾,也應以簽訂在後的《安心賬戶託管協議》的約定為準,因為前後兩份協議對同一事項作出不同的約定,且沒有在協議中明確以哪份協議為準的情況下,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在後的協議視為協議各方對在先協議的變更,故應以簽訂在後的《安心賬戶託管協議》的約定為準。“這個是行業慣例,也是法律常識”,該律師表示。

  對於該事件會對深圳星美産生怎樣的影響,上述律師表示,天馬集團選擇性的資訊披露,已給深圳星美的聲譽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響。如果深圳星美本次敗訴,影響到了今後的IPO或者借殼上市,深圳星美可保留向天馬集團追索損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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