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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集資,這些問題無比重要!

  • 發佈時間:2016-03-30 14:29:36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非法集資以吸收公眾資金為主,前面介紹了很多案例和形式,幫助廣大投資者做出判斷。下面的幾個問題,將更好的為廣大投資者解答關於非法集資的諸多疑問。

  朋友圈集資是不是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羅國良副庭長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認定非法集資的必要條件。有的人員沒有向社會公開宣傳,而是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種情形之下,由於集資對象具有特定性,限定於親友圈或者單位內部人員等有限範圍之內,不是“社會公眾”,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徵。這種“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集資。

  民間借貸跟非法集資的區別?

  一個人要做生意、買房,向周邊親戚借錢,是一回事;向社會廣告宣傳某項目賺錢,收了許多人的錢,從規定上來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説。但是,一旦通過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對象超過30人以上,就可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參與非法集資受到損失怎麼辦?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該《意見》第八條:關於跨區域案件的處理問題規定: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

  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錢就無法起訴了嗎?

  不是的,要注意這種特殊情況:2015年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中,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就是説你這個投資款借給甲了,借款的時候乙提供擔保了,如果因甲涉嫌非法集資,那麼你可以起訴乙擔保責任歸還本金、利息等。

  集資參與人已經拿到的利息、分紅等回報還追繳嗎?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因此,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應當依法追繳。但是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收取的利息、分紅等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即使集資參與人是通過民事程式生效判決獲得的利息、分紅等回報,公安機關也有權追繳集資人用集資款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這就如同在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前,集資人用集資款歸還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和回報,公安機關依法雖不能將集資參與人已獲得的本金(按合同無效處理,各自返還財産)追繳納入涉案財物,但有權對集資人用集資款已支付集資參與人的利息、分紅等回報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非法集資行為的代理人,把集資的錢都交給公司,自己並沒有截留,也違法嗎?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有正規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各種手續正規合法,卻進行非法集資,為什麼行政部門會審批?

  以合法的名義登記註冊,並符合審批條件,行政部門按照規章制度是必須給予發放相關證件。雖然企業具備了登記註冊條件,擁有營業執照,但並不代表其今後的所有行為都是合法的。有些企業利用了老百姓對企業營業執照的模糊認識,來進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就是所謂的“挂羊頭賣狗肉”。他們看中的是你的本金,你看中的是他們給的高利誘惑,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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