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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聰明”的進項稅額抵扣

  • 發佈時間:2016-03-30 06:31:54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例】

  自2009年1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行後,我國對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範圍進一步放寬。雖然新條例已實行多年,但仍有企業對政策理解膚淺,在對購進固定資産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時留下涉稅隱患。

  A公司是一家主要生産高精密注塑機的德資企業,財務核算較為規範健全,但由於公司會計小B缺乏經驗,在抵扣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時“自作聰明”地擴大了抵扣範圍,給公司造成了一定損失。

  2013年,A公司進行整體性搬遷,在新經營場地進行大規模基礎建設,並購進大量生産設備。會計小B從業時間不長,他想當然地認為既然我國已經放開進項稅額抵扣範圍,那麼只要取得規範發票通通可以抵扣。在小B的做賬方式下,A公司把購進的貨物及勘探、環保評估等勞務的支出進行進項稅額抵扣。雖然A公司每年都聘請稅務仲介機構進行稅務審計,可沒料到仲介機構也不夠細緻,僅僅對購進的用於新廠房建設的貨物進行進項稅額轉出,但對用於新廠房勘探、環保評估等勞務的支出未作進項稅額轉出,寧波市國家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就此依法追繳增值稅4萬餘元。

  【解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銷售不動産和不動産在建工程。

  三、財稅〔2009〕113號規定: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稅務部門提醒,增值稅遵循徵扣稅一致的原則,徵多少,扣多少,未徵稅或免稅則不扣稅。以上述A公司為例,新廠房勘探、環保評估等勞務的支出屬於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範圍,應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董娜 丁群燕/文 莊豪/漫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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