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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醫生”需制度保障

  • 發佈時間:2016-03-30 05:45:18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推行簽約家庭醫生,需要所有的配套制度,包括建立嚴格的家庭醫生職業準入制度、賦予居民對家庭醫生的選擇權和評價權、建立針對可能發生的糾紛的公正、專業的評判機制,還要制定監督簽約醫生執業的法規制度。此外,還要考慮到基層全科醫生的權益,建立相應激勵機制,提高其積極性

  有媒體報道,到2020年,上海將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打造為政府履行基本衛生服務職能的平臺,實現家庭醫生與居民簽約服務關係,實施全面、連續、有針對性的健康管理;構建基層首診和分級醫療制度,成為滿足居民基本醫療需求的主要途徑。

  家庭簽約醫生已試點多年,國家衛計委不久前還出臺指導意見,力爭在2020年每個家庭擁有一名合格的家庭醫生。推進簽約家庭醫生服務,就是要改變醫療資源分佈失衡的局面,滿足居民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服務需求。換句話説,只有讓社區居民感受到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實惠,把常見病、多發病消滅在社區,“看病難、看病貴”的難題才能破解,“健康中國”的目標才能實現。

  其實,家庭醫生在歐美一些國家已經十分普遍,但在我國卻尚未成熟,不少地方處於試點階段,推行過程中面臨一些現實困難。比如,家庭醫生配置“僧多粥少”、家庭醫生的能力水準還不能完全滿足家庭患者的需求等,制約著家庭醫生的進一步推廣。一項最新調查顯示,仍有六成居民對社區醫院的醫療條件和醫生水準感到“不放心”。從這個意義上説,要想實現2020年每個家庭擁有一名合格家庭醫生的目標,就要想方設法提升其醫療服務水準。

  為此,相關部門需要進一步做好宣傳,擴大家庭醫生的影響力;家庭醫生也要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嚴格按照簽約協議書的規定在既定時間內落實責任。更重要的一點,要避免家庭醫生“中看不中用”,加強培訓,提高其業務水準,還要讓更多資深醫院、醫生提供家庭醫生服務,使家庭醫生隊伍更穩定。

  推行簽約家庭醫生,還需要所有的配套制度,包括建立嚴格的家庭醫生職業準入制度、賦予居民對家庭醫生的選擇權和評價權、建立針對可能發生的糾紛的公正、專業的評判機制;還要制定監督簽約醫生執業的法規制度,搭建舉報渠道,讓簽約家庭安心。

  當然,推進簽約家庭醫生不能只關注制度的功能設計,還要考慮到基層全科醫生的權益,建立相應激勵機制,提高其積極性。令人欣慰的是,國家衛計委出臺的指導意見對此有了明確指向,比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用主要由醫保基金、簽約居民付費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等渠道解決。這將有助於調動簽約居民和家庭醫生團隊的積極性,為我國家庭醫生服務體系建設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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