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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民間金融的六條建議

  • 發佈時間:2016-03-29 11:30:33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民間金融量大面廣,形式多樣,杠桿率高。民間金融風險關係到國家金融體系安全和經濟健康發展。民間金融風險管控的關鍵是加強法規、經常性項下工作機制和資訊系統建設,重點是對商業模式的變相金融實施有效監管。

  民間金融的一般意義可理解為法定金融機構之外的金融活動,表現形式主要包括民間借貸、票據和有價證券融資、股權和資産交易募資、社會集資、商業模式籌資等。正常意義民間金融的本質是籌集資金,發放貸款,收取利息,屬於金融體系的組成部分,卻未列入實質意義上的金融監管體系。

  近年來,民間金融快速發展的部分地區情況表明,絕大多數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理財公司、大宗商品及股權、資産交易公司、融資平臺公司等或難持續經營,絕大多數民間金融資金或有債務風險,維權糾紛及涉訴案例時有發生。特別是近期爆發的金易融(北京)網路科技有艱公司(e租寶)、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案(泛亞金屬),涉及民間金融資金近千億元,為國家金融安全提出了嚴重警示。

  在現實經濟社會活動中,民間金融的目標市場集中在低端客戶群,在一定意義上體現了金融體系的豐富性或資本市場的多層次性,運營模式簡單快捷,在一定範圍、程度和條件下,可發揮市場需求拾遺補闕的積極作用,但需要法律、政策、監管等規範。快速擴張的民間金融出現的問題及潛在的風險,在國家關注和社會聚焦的背景下,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採取了管控措施,但化解民間金融出現的突出問題,促使民間金融法制化、規範化發展,卻是必須認真思考和切實解決的重要課題。

  民間金融推行的高成本籌資,高收益放貸,高風險收款,高速度擴張,遊弋在法律和監管邊緣或模糊地帶的商業模式,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很大。民間金融的風險主要表現為:

  第一,籌資環節回報高。西南財經大學調查報告顯示,2014年民間金融籌資回報年化平均36%。高回報籌資影響利率市場化正常秩序,弱化銀行和資本市場融資功能,形成流動性主導經濟發展,導致産業被金融化,加大相關主體收入涉稅風險。

  第二,用錢環節成本高。從宏觀層面推高單位GDP資金使用數額和融資成本,凈資本效率和效益降低,流動性總量調整協調性和計劃性減弱,杠桿率控制難度增大。從企業層面加大財務成本,降低經營利潤,扭曲資産結構,從而弱化技術研發、産品創新、轉型升級、穩定發展的能力。一些中小企業、實體經濟被民間金融高成本壓垮的現象時有發生。

  第三,收債環節風險高。由於民間金融主要面向低端客戶,資信條件、償債能力、保證措施有限,債務違約率和壞賬率高。一方面因債務拖累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另一方面因債務糾紛或導致社會危機及政府連帶責任。

  第四,監管環節難度大。民間金融量大面廣,形式各異,主體多元,相關資訊收集不全面、不準確,且未從法規意義上完全納入金融監管體系,很難實現全覆蓋監管。跨界、違規、甚至違法金融活動不同程度存續,特別是利用商業模式籌資、集資、攬儲等,有的構成金融詐騙,給國家和民眾造成重大損失,給社會帶來嚴重危害。

  發達國家民間金融普遍存在,均在法規意義上納入監管範圍。如美國民間金融比較發達,已成為國家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監管十分嚴格,民間金融的經營品種、資金配置、用途分類等,都有相關法規。特別是利率設定有上線,旨在奉行普惠金融,避免高利率擾亂金融秩序,危及金融安全。民間金融相關資訊顯示非常充分,違法行為將受到嚴厲懲罰。所有發達國家對民間金融的均實施有效管控,突出特點是法規健全,經常性項下機制實效性高,主要目的是促進産業發展,優化資金配置,避免社會危機,緩釋金融風險。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和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我國金融體系日趨完善,民間金融也會繼續存在和持續發展。中國國情與發達國家有巨大差異,但對民間金融的風險控制在本質上卻原則一致。民間金融是金融體系風險的源頭和誘發點之一,而行為和道德風險是金融風險防範的重點和難點之一。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健康持續發展的金融業,是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保障。管控金融風險,特別是民間金融風險,成功經驗表明最有效的辦法是加強以法規為準繩,以機制為保障的全覆蓋監管體系建設。

  管控民間金融風險,國家和相關部門已經出臺了相關法規,但需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為此,建議加強改善如下工作:

  第一,從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高度,充分認識,深刻理解加強民間金融風險管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為科學監管和有效監管奠定堅實的思想認識基礎。

  第二,完善法規建設,強化工作機制,使民間金融管控從實質意義上納入法規軌道,列入經常性項下議事日程,避免邊緣現象和模糊地帶造成監管缺失,導致正常民間金融被異化,特別是重點管控商業模式的變相金融行為演變成為金融詐騙,給國家和社會帶來巨大損失和嚴重危害。

  第三,用明確的可操作的法規約束,引導自然人的民間金融活動在數額、利息、適用、分類、稅收等方面,自覺遵從原則界限,防止亂集資,高利貸和偷逃稅。

  第四,對企業法人的民間金融活動,從主體資格、籌資條件、貸款管理、風險防控等方面實行全覆蓋監管,特別防止運用商業模式從事變相金融活動,投機資本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等,甚至導致金融詐騙,危機金融體系安全。

  第五,建立和完善民間金融全面、準確、真實的資訊系統,用大數據平臺科學反映民間金融的規律、特點和發展趨勢,以利於完善相關法規和工作機制。

  第六,落實行政許可責任制,實行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用法制效力、市場規則和商業智慧,使民間金融真正成為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助推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力量。

  (作者係四川省政協委員、四川商會副會長、四川宏達集團董事局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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