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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規範散裝白酒銷售行為的通告

  • 發佈時間:2016-03-29 08:29:28  來源:甘肅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切實加強白酒品質安全監管,保證白酒品質安全,防止劣質、來源不明或假冒偽劣白酒流入市場,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規範散裝白酒銷售行為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散裝白酒,是指以缸、桶、罐、壇等容器盛裝,無預包裝、無標簽標識,且以稱重和計量形式進行銷售的白酒。

  二、在我省範圍內銷售的散裝白酒,必須是取得白酒生産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産的合格産品。散裝白酒要有獨立的盛裝容器,盛裝容器外應當有標簽標識,標簽標識應當清楚、明顯,易於辨識;標注內容包括:産品名稱、生産日期、廠名廠址、聯繫電話、凈容量、酒精度及配料表、許可證號等資訊。

  三、散裝白酒盛裝容器要符合“全過程密閉、注酒口實施加封、出酒口單向控制”的要求,每次重新注酒時,注酒口的啟封和鉛封必須由生産企業負責,鉛封後注酒口要加貼蓋有鉛封者印章的封條,並更換新的標簽標識。銷售者不得擅自啟封封條和鉛封。

  四、盛裝、貯存、運輸散裝白酒的包裝材料、容器、場所和車輛應當安全、無毒、無害、清潔、衛生,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五、散裝白酒要實行固定店舖銷售,銷售散裝白酒必須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銷售者在購進散裝白酒時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製度,索取散裝白酒生産經營者的相關資質和散裝白酒的品質合格證明。所有散裝白酒的銷售者,不得購進來源不明、品質安全無保證的散裝白酒。

  六、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銷售無包裝、無標識或標識不全、無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裝白酒,禁止流動商販銷售散裝白酒。散裝白酒生産企業必須落實主體責任,加強散裝白酒生産、包裝、貯存、運輸、銷售等各環節品質安全管控措施。

  七、對違反本通告要求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查處,並依據《甘肅省食品生産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予以記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消費者發現有違反本通告要求的,可撥打12331投訴舉報電話。

  八、本通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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