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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山東疫苗案全鏈條納入法治規制

  • 發佈時間:2016-03-28 09:31:07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山東疫苗案引發的輿情衝擊波經久未息。目前,各地食藥監部門已根據國家食藥監總局要求,開展涉案問題疫苗核查。北京市衛計委表示,北京市納入免疫規劃的疫苗安全可靠;上海市疾控中心亦表示,無相關人員牽涉其中;廣東、雲南等省也表態,未採購涉案疫苗。

  疫苗是控制傳染病最方便、有效的手段,若其在冷鏈儲存等環節出了問題,很可能帶來致命之殤。正因如此,我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對疫苗生産、流通、管理、使用進行了嚴格規定。

  而在我國疫苗市場年估值約90億-200億元的語境下,山東疫苗案涉案金額高達5.7億元,説其是疫苗領域的“驚濤駭案”,並不過分。雖然這5.7億元不意味著相同價值的疫苗都已流入市場,也並非在一年內發生,但慮及失效疫苗的風險,還有其數量和流向難以精準追溯,引發的輿論公憤之多,可以想見。

  在此情境下,也只有將該案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才能撫平公眾的憤慨和焦慮情緒。而這裡的“法治”,不止包括要對案中每個涉案者都依法溯責,還包括有關方面在後續的資訊公開和賠償環節要盡到法定責任。

  目前該案已呈現的疫苗舞弊網路是:疫苗批發企業違法將疫苗出售給龐某衛母女,疫苗脫離監管“體外迴圈”後,又順利流入疾控部門、接種單位。可以説,在這條“黑色利益鏈”中,龐某衛母女是罪魁禍首,而疫苗批發機構和地方疾控部門、接種單位等也涉嫌違法。

  根據上述條例,相關疫苗批發企業、接種單位等未對銷售經營者起到起碼的篩查責任,也須承擔法律責任,當被罰款,甚至被吊銷疫苗生産資格、疫苗經營資格。而涉案企業、醫院還須積極落實對受害者的賠償事宜。若查實是共犯、有行賄受賄等行為,更應依法追究當事機構和責任人行政、刑事責任。而作為負責區域疫苗監管的地方藥監部門有無涉嫌瀆職,也需有關部門全面調查。

  目前警方對龐某衛以非法經營罪追責,並沒有以更嚴重的生産、銷售假(劣)藥罪,或許在於涉案疫苗為有資質企業生産,這在現行法上于法有據。值得注意的是,龐某衛還是在緩刑期間作案。刑法規定,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當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並罰。這意味著,若本次指控成立,其之前緩刑也將重新施以實刑。

  饒是如此,以“非法經營罪”這個“口袋罪”,去追究其非法經營疫苗這種特殊藥物的行為,仍有些罰不當責。這跟我國刑法體系中並未充分展現疫苗的特殊性有關——目前只有“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到過生産、銷售假疫苗的,將從重處理。而要給疫苗管理編織起更嚴密的法律之網,還需對疫苗此類特殊但部分市場化的藥物給予更嚴格的刑法保護,不僅懲治假冒偽劣、非法經營行為,也對非法收買、運輸、管理行為納入其中。

  時至如今,該案仍在擴大查辦中。而對於該案中失效疫苗來源和流向及受害人群,也要儘早查清,並及時公開。這不僅是政府資訊公開責任的題中之義,亦是化解輿論焦慮的必需。對於終端上的受害接種人,要形成妥善的補償安排。

  山東疫苗案,是對疫苗販子監管脫韁的結果,眼下,也只有將其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才能實現補救告慰民眾,才能避免下一次類似公共衛生事故發生。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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